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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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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响应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加大对国家城镇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城*和小城镇沟通协调发展,抓住业务机遇,探索和规范**银行城镇化建设贷款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依据有关国家关于部门拟定的城镇化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银行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城镇化建设贷款是指我行向承担城镇化建设的企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棚户区、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城中村)改造,保障房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备建设等的贷款。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城镇化建设贷款须符合国家城镇化政策、遵守监管要求及我行有关信贷政策,做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 (二)坚持商业可延续原则。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必须坚持商业可延续的经营理念和运作方式,对客户、项目及区位好中选优、收益覆盖风险、联动效益明显,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坚持差异化原则。严格准入管理,审慎选择客户(项目),优选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强、政策配套完善的地区开展试点,区别对待,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业务发展。 第二章 贷款主体及用途 第四条 贷款主体 城镇化建设贷款的借款主体包括: (一)依法设立,经政府批准或明确其承担城镇化建设职能、按商业化规则运作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及监管政策,通过与政府部门及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承接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贷款用途及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镇化建设贷款适用于以下四类: (一)旧城改造 旧城改造项目是指经地方政府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对旧住所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工商混合区及城中村等进行拆迁改造及城*片区进行综合整治的建设项目。 我行向旧城改造项目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旧城改造项目拆迁阶段的拆迁费、补偿费(含拆迁保证金)、安置费(含安置房建设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并以该项目的二级开发资金、项目营业收入及借款人其他合法经营收入等进行还本付息。 (二)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房改造 用于实施主体依据有关城*规划和政府拟定的有关政策,对棚户区、城乡危房进行建设改造等。 我行向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房改造项目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棚改征地拆迁、安置住房建设和筹集、项目配套基础设备建设。 (三)土地综合整治 用于城镇化建设中涉及的征收、平整和复垦等土地综合整治建设。 (四)安置房、保障房建设 安置房是指因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进行拆迁,而建设并供应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住房以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备等。保障房是指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开发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等具备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及配套的商业服务设备等。 我行向保障房、安置房建设项目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保障房、安置房的建安费用、配套基础设备建设费用等,并以项目营业收入(含政府回购资金及政府补贴资金)作为还款来源。 (五)城镇基础设备建设 用于与城镇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有关的,能够造成或产生延续稳定现金流的水电气暖、生态环保、信息通讯、文化旅游、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垃圾处理、排水防涝、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项目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区域可延续发展能力有关的学校、医院项目建设,以及老旧基础设备改造项目。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区域准入条件 城镇化建设贷款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据有关国家城镇化发展规划,列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冀、长江中游和成渝地区五大国家级城*群和国家级或*级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城*群及有关区域,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百强*。 (二)地区经济基础较好、财政实力较强。 (三)地方政府支持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导向明确,本地产业支撑能力较强,就业条件较好,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 (四)项目区域准入需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基础设备建设项目授信政策的通知》(工作通知〔*〕258号)资料文件的有关要求,或总行最新下发资料文件规定的标准。 本条所称我行经营机构所在城*含总行已经批复同意筹建机构的城*。 第七条 客户准入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借款人的经营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三)借款人股东背景良好,股权关系清晰,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财务制度规范。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五)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六)**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项目基本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级(含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化发展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符合国家规划、土地、环保等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定。 (三)符合绿色信贷政策。信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土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所有规定,对于以城镇化为名,变相圈地、盲目投资、乱建园区、大造新城,损害粮食安全、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居民权益的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四)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城镇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取得有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资料文件。 (五)项目须取得合法的用地批准资料文件。 (六)项目有明确的还款来源,贷款期内项目自身现金流及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七)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应同比例或先于贷款到位。 (八)**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金额 城镇化建设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需求和项目风险状况,还款资金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城镇化建设贷款的期限应依据有关项目现金流及综合效益还款情形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和综合收益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综合考虑项目风险状况及本地同业价格水平,合理定价,积极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第五章 还款要求及担保 第十二条 还款要求 城镇化建设贷款要严格贯彻还款来源,确保项目自身现金流以及政府依据PPP协议向PPP项目公司支付的补贴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地方政府收取的服务费用等我行认可的收入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城镇化建设贷款还款应依照项目自身现金流和其他合法收入来源合理拟定分期还款方案,按季还息。项目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第十四条 贷款担保 城镇化建设贷款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担保措施,原则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对于抵质押担保不足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不得采用信用方式。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一)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优先选择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项目所在地政策未能抵押的除外),以其他房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不得接受空置三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两年(含)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抵质押率应符合我行押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抵、质押物无法律瑕疵且我行具备排他性权利。 (二)对抵质押不足或确实难以取得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BB级(含)以上。 借款人须向我行书面承诺:城镇化建设贷费用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如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项目所在地政策未能抵押的除外);如有在建工程且符合本地抵押登记条件的,应一并抵押;贷款存续期间,不得以该项目资产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抵押或质押;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对外新增担保、不以该项目向第三方融资;借款人的股权转让或变更须事先得到我行书面同意。 第六章 授信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应按我行关于规定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三)贷费用目的有关材料。 (四)贷款担保的有关材料。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须依据有关城镇化建设借款人及项目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经办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才能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开展贷前调查。城镇化建设贷款依照我行关于规定,除对借款人的资金实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进行调查外,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调查、审查和分析: (一)项目所属区域是否列入城镇化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与地方政府关于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二)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关于城镇化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取得有关批准(审批、核准、备案)资料文件。 (三)政府有权部门是否出具备关资料文件,明确建设项目所取得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优先用于归还银行(我行)贷款。 (四)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应提供关于政府(部门)认可的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标准、安置费用测算依据、安置措施等内容)。 (五)需建造安置房的,应审查项目土地性质,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指标;借款人自建安置房项目的,还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委托代建的需提供委托代建协议)。 (六)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营运能力。 (七)对还款来源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城镇化建设贷费用目审批通过后,应依照关于法规和我行担保规定,签署书面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等法律资料文件,办妥担保手续,贯彻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二)为借款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充份发挥我行理资产品、财务咨询顾问、个人按揭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银行卡产品等业务优势,满足客户有关业务需求;如借款人继续承担商业性项目开发,积极推荐我行有关信贷业务产品;引导借款人向我行推荐优质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等企业客户。 (三)城镇化建设贷款发放与支付应按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执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中,按协议商定方式进行,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至BBB-级以下; 2.所提供的关于资料文件被证实无效; 3.违反协议商定,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4.项目进度落后于贷款资金使用进度、项目拆迁遇到重大纠纷或项目本地、社会媒体出现较多争议和负面评估、因拆迁引发社会问题等; 5.项目总投资出现较大资金缺口,或资金使用计划出现不利于还款的重大调整; 6.拒绝或阻碍经办机构依照协议进行检查、监督; 7.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8.**银行认为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协议商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1.拒绝接受贷后检查的; 2.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资料文件资料,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挤占、挪用贷款,拒不改正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或即将停产、停止经营、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的; 5.借款使用的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的; 6.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约行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封闭管理 城镇化建设贷款实行全流程封闭管理,经办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与借款人签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镇化建设贷费用目资金封闭监管合作协议》(见附件),作为城镇化建设贷款主协议的补充,以明确资金封闭管理要求;并新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将项目资本金、其他自筹资金、项目土地出让收入中的财政资金返还部分、项目资产租售收入、税收返还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偿债基金、综合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未经我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他银行开立任何涉及本项目资金的存款账户。 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对城镇化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全程监控,逐笔对贷款资金进行支用审核,密切关注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用款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匹配。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对城镇化贷款必须依照我行授信后管理有关政策加强贷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办机构应当对所有信贷业务按信贷业务种类和按客户逐笔建立信贷业务台账,跟踪监测客户授信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形,并依据会计、结算的账务处理信息及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经办机构应贯彻贷后管理人员对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或有信贷余额的客户和担保人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及担保人情形:包括客户基本情形、生产经营情形、重大事项进度情形、财务状况、现金流、体制改革、重大人事变化等。 2.客户债项情形及财政偿债能力变化:包括贷款资金使用及用途情形,其他银行贷款及用途情形;借款人所在地地方财政收支和负债规模变化等。 3.抵质押品情形:抵质押品价值登记变更情形、价值重估情形等。 4.授信前提条件贯彻情形:包括信贷审批批复条件贯彻情形、信贷审批批复附加条件贯彻情形、授信审查报告中关键授信风险点发生情形等。 5.对项目建设类贷款,要重点检查资本金到位情形,到位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来源,项目进度与计划进度和投资比例是否相符,有无资本金抽逃现象等。 6.其他情形:包括信用等级、资产分类变化,本息回收情形,以往检查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形及通过我行帐户大额支付情形等。 (三)经办机构开展贷后监管可依照关于规定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监控结合的方式,定时检查回访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担保管理 (一)各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抵质押权的变更、押品权证保管、押品监控、押品价值重新评估、押品的返回与处置管理。对于发现押品出现风险隐患的,依照我行授信担保中押品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管理。 (二)经办机构可依据有关抵押(出质)人和押品状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对需要办理公证的,经办机构应与抵押(出质)人共同办理公证手续。与抵押(出质)人签订抵质押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押品登记手续,并及时从登记部门领取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登记证明。 (三)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保证人的贷后管理,如发现保证人出现代偿能力下降及可能影响我行贷款代偿的其他重大不利因素时,应采取追加其他抵质押担保、变更担保人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我行有关信贷管理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城镇化建设贷费用目资金封闭监管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为确保甲、乙各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固定资产借款协议》/□       (以下简称“主协议”)及其担保协议的履行,完善甲乙各方对权利义务的商定,确保乙方发放的贷款资金所有用于        项目(以下简称“城镇化建设项目”),保证信贷资金的专款专用,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一)甲方自身为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已具备承建城镇化建设项目的职能;甲方并承诺,本协议下的城镇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甲方已按规定履行了项目的合法合规审批程序,取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与同意。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       的人民币账户,作为甲方在城镇化建设项目中有关资金归集和资金使用的指定封闭管理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封闭管理账户”),甲方同意将项目建设、土地出让返还收益、销售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资金通过该账户结算。封闭监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在主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甲方承诺在足额清偿乙方的城镇化建设贷款本息之前,下列资金所有进入封闭管理账户进行管理: 1.自筹资金:包括甲方自有资金、股东借款及其它所有自筹资金; 2.银行贷款:乙方发放的城镇化建设贷款;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销售部分的所有预售和营业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所售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等所有该项目营业收入; 4.出租收入:甲方将建设项目用于出租经营的租金收入; 5. 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或产生的收入(含物业收入); 6. 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款、税收返还收入及政府补贴收入; 7. 其他与城镇化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 8. 乙方认为应纳入封闭管理的其他合法收入,包括:                  (四)甲方承诺该项目资金的支用所有在乙方监督下使用,包括: 1.与项目建设关于的费用支用:包括拆迁安置补偿款、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款、材料款、各类税费等; 2.归还乙方城镇化建设贷款本息的支用。 3.经甲乙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包括:              。 (五)封闭管理方式: 1.甲方承诺在其与有关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收费单据中明确,所有费用直接汇入封闭管理账户。 2.如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提供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承诺,保证将应支付费用汇入封闭管理账户。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任何涉及本城镇化建设项目资金的存款账户。 (六)账户日常监管 1.甲方授权乙方对封闭管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封闭管理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形进行了解和记录,依据本协议对账户资金使用进行限制。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自甲方开始收取第一条第(三)款第3-8项所述收入之日起,封闭管理账户余额在任一时点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万元,如有关收入为外汇,则按当天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下同)。 3.甲方从封闭管理账户的单笔提款数额超过   万元人民币的,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4.甲方承诺封闭管理账户余额低于本款第2项商定的最低余额的,须及时采取措施将差额补足。在未补足差额之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从该账户提取任何费用。 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必须保证封闭管理账户资金的    (月/季)流入量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如资金流入量低于上述数额,乙方有权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几种措施: (1)自下    (月/季度)起提升本款第2项商定的封闭管理账户最低余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商定数额为止; (2)自下    (月/季度)起降低本款第3项的单笔提款额,直至流入量恢复到本协议商定数额为止; (3)停止发放甲方尚未提取的借款或要求甲方提前归还所有或部分已提取借款的本息。 (七)账户特殊监管 1.甲方授权乙方对封闭管理账户进行特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对封闭管理账户资金进行相应的冻结和扣收。 2.甲方违反本协议关于收入归集和账户日常管理的所有商定,或甲方发生主协议项下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对封闭管理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甲方不得从封闭管理账户中提取任何费用,直至违约行为得到更正纠正并被乙方认可。 3.甲方未依照主协议的商定,在还款日或结息日前将应支付的借款本息或协议其他应付费用存入指定账户的,乙方有权对封闭管理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并在甲方到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有关义务时从封闭管理账户扣收借款本息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 4.乙方依据本款第3项从封闭管理账户直接扣收有关费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直至上述费用所有得到清偿为止。 5.第一条第(六)款第2项关于封闭管理账户最低余额的商定不对乙方依据本条商定扣收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构成任何限制。 (八)甲方承诺城镇化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如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有在建工程且符合本地抵押登记条件的,应一并抵押;贷款存续期间,不以该项目资产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抵押或质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对外新增担保、不以该项目向第三方融资;甲方的股权转让或变更须事先得到乙方书面同意。 (九)甲方承诺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协助配合乙方的日常监管和检查。详细为: 1.甲方及担保人情形:包括基本情形、生产经营情形、财务状况、体制改革、重大事项进度情形、重大人事变化等; 2. 本协议商定的城镇化建设项目情形,包括有关的拆迁农户户数、拆迁面积、拆迁安置资金信息;安置房建设用地、建筑面积关于信息;土地整理复垦面积、建设用地指标贯彻等信息,并按月提供《城镇化建设工程进度表》。 3.项目中建设新社区、安置小区计划销售部分的销售(预售)情形表,包括销售(预售)的房屋套数、房号、面积、价格等情形。 4. 项目中建设厂房、办公楼、配套商业等销售部分的销售情形。 5. 项目中资产出租运营的,应提供有关承租方、租赁协议等主要信息。 6. 项目中资造成或产生产运营的,应及时提供生产经营信息。 7.甲方的会计报表月报、季报和年报(年报须经审计)。 8.与建筑承包商、材料与设备供应商和其他收款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材料及设备供应协议等协议原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计划复印件等资料文件资料。 9. 甲方承诺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及用途,并提供有关的依据资料文件资料。 10.乙方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十)甲方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则上要求在乙方开立工程项目资金结算账户,甲方工程预决算等有关业务,包括               应由乙方办理。 (十一)甲乙各方商定,在主协议期限届满之前,甲方采用分期偿还的方式归还乙方贷款本息,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计划,由甲乙各方在主协议的分期还款条款中进行专门商定。甲方若提前实现收入,除留足项目后期建设开发所需资金外,必须提前归还乙方贷款本息。 (十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已抵质押给乙方的资产向乙方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抵质押。 (十三)甲方承诺在乙方信贷支持的城镇化建设项目的区域和范围内,招商引入的工业企业、现代农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优先推荐给乙方。 二、乙方承诺: (一)除非另有商定,如甲方足额清偿乙方所有城镇化建设贷款本息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后,封闭管理账户内资金甲方可自主支配。 (二)乙方依照主协议的商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乙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政策的要求办理贷款审核和发放手续,甲方因为未能提供乙方信贷管理要求所需提交的审核资料文件资料而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投放贷款的,乙方不承担城镇化建设贷款未及时及时投放的责任。 (三)在主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承诺依照关于法律法规做好资金结算服务。 三、各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避免侵害的发生。 (二)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资料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协议和其他法律资料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关于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四)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五)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六)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据有关本协议要求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第一条第(三)款第3-8项所述收入期限、标准、金额发生变化; 2.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 3.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 4.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封闭管理账户资金被强制执行或依法冻结;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登记; 6.单位名称、章程、营业办公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变更。 甲方拟进行上述第2、3项事项时,应提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1、4、5、6项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八)除非另有商定,主协议的任何变更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四、违约 (一)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1.未按本协议商定做出有关通知或通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2.未按本协议商定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三)甲方违反本协议商定及其承诺,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更正纠正其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剩余城镇化建设贷款费用,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3.要求贷款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依法处置担保物。 4.甲方在本协议违约时,即视为甲方在主协议项下同时违约,乙方有权行使其在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可采取的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四)除本协议已有商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变更、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所有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七、其他商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三)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商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各方及各自依法造成或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备法律约束力。 (四)除另有商定外,各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办公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办公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五)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说明。 (六)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未能履行协议或未能依照协议商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依照协议商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八、 协议生效 主协议与本封闭监管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持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如主协议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在此确认担保人已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所有通晓并充份理解) 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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