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规范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2、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与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3、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了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最新情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 1 页 共 4 页 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一)公司从事委托理
4、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原则上应是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优选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5、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第 2 页 共 4 页 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6、、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业务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第 3 页 共 4 页 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 年 4 月 28 日第 4 页 共 4 页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