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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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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规范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
求与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
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
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公司控股子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了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最新情况,如发现
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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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
评估和监控。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原则
上应是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优选
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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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
理财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
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
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
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业务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
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及审计部,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修订或补充亦同;本制度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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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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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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