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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772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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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票据贴现)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据贴现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商行的行为。第三条 办理票据贴现应遵循“谨慎合规、分级审批、先查后贴、真实交易”的原则。第四条 开办票据贴现的农商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明晰的岗位设置;(二)经营范围包括票据贴现;(三)业务经办人员需经过培训,熟悉票据贴现的相关知识,并熟练掌握票据贴现的操作流程。第五条 农商行办理票据贴现所涉及的各岗位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会

2、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会计核算和票据保管工作。(二)客户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申请的受理、办理工作。(三)信贷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的审查工作。(四)稽核部门负责票据贴现的稽核检查工作。(五)风险合规部门负责票据贴现合同的合规监督工作。第六条 票据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商行的账户监督;(三)与现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票据贴现申请人仅限于农商行服务辖区(本县域范围)内的客户,不得为异地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第八条 票据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

3、资料:(一)贴现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最新年检证明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即期财务报表;(三)持票人为最后合法持有人且票据尚未到期、要式完整,已正确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四)持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或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根据税收制度相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实银行承兑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原件;(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规定的有效

4、汇票;(二)汇票要素规范、完整,字迹及签章清晰;(三)背书连续,粘单规范合法。第十条 贴现期限。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在途日期(节假日顺延)。第十一条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应充分考虑农商行资金成本、现贷款平均加权利率以及市场贴现利率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农商行受理的票据贴现必须符合农商行信贷业务准入条件,不得为持有以下汇票的客户办理票据贴现:(一)票据贴现日与票据签发日间隔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及以上;(二)汇票

5、票面要素不真实或有瑕疵;(三)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四)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的;(五)被拒绝承兑付款或其他抗辩事由被退票的;(六)背书不连续的;(七)背书转让中有被背书人为个人的;(八)背书人签章不清晰,被背书人名称填写有误且不能提供有效书面证明的;(九)票面纸张有严重污渍、残缺不全的;(十)经查询证实已挂失、止付的。第十三条 汇票调查。除按照农商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规定的内容调查以外,还应采用实地或查询等方式重点调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票面要素是否真实、规范、完整;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查询方式可通过人民银行清算

6、系统查询,或者委托签发行系统内机构查询,也可以实地查询。实地查询时,农商行要派双人与贴现申请人一起赴承兑行查询。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第十四条 汇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票据贴现申请人的合法资格;(二)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三)票据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的日期、金额等要素是否对应;(四)票据贴现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及偿付能力。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贴现资金须转入贴现申请人在农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根据合同用途严格按相关要求支付资金。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

7、办理票据贴现后的汇票及汇票档案资料必须按农商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存档保管,并建立和完善汇票及档案资料的交接登记制度,确保汇票及档案的安全、完整。第十七条 到期收回。(一)已贴现的汇票到期前7天,农商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持有的已贴现汇票向汇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二)农商行发出委托收款申请后,应及时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查询是否已签收。如在正常时限内未签收的,应立即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三)农商行在收到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按照贴现合同约定立即从票据贴现申请人的存款账户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的部分依法向票据贴现申请人追索。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票据贴现办理后,农商行

8、稽核部门应定期开展票据贴现业务检查。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期限、金额、办理流程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审批是否按权限办理,是否存在越权或变相越权现象;(三)票据贴现业务的档案资料、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按违规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票据贴现的;(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的;(四)与票据贴现申请人串通提供虚假票据的;(五)追索贴现票款时,因主观因素造成损失的;(六)托收时,因邮寄手续不合规造成邮件丢失的;(八)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各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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