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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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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风险警示及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深圳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年修订)》、《**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关于风险揭示书(*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司关于业务管理规定,特拟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我司风险警示或退*整理期股票有关业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依照**证券交易所《上*规则》有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上*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后恢复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后重新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 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退*整理期股票,系指依照沪深交易所《上*规则》有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决定后进入退*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整理期股票”)。**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整理期股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整理期股票。 第二章 客户资质及操作指引 第四条 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在我公司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所有客户在第一次进行风险警示股票或退*整理期股票交易前,须签署有关风险揭示书。 详细签署方式如下: 《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揭示书”):临柜办理、通过指定的网上交易版本或富尊网履行签署; 《退*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退*整理揭示书”):临柜办理、富尊网履行签署。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风险警示或退*整理期股票,无法参加买入交易。 第六条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签署“风险警示揭示书”或“退*整理揭示书”时,营业部应审核以下证件: (一)个人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现场临柜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营业部留存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有效代理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机构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风险警示揭示书”和“退*整理揭示书”需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第七条 营业部应当依照反洗钱和监管政策等要求,重新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识别时对最新的客户信息加以人工分析、甄别、更新,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加以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参照开户业务流程)。对于个人客户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机构客户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已过有效期、未通过年检,且客户未能更正或不予协助配合的,营业部应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等账户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客户尽速规范账户。 第八条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签署“风险警示揭示书”或“退*整理揭示书”时,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向客户揭示风险警示股票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风险,当面见证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签署,并要求客户填写需要开通交易资格/资质的资金账号。客户签署履行后,经办人员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在集中交易柜台为客户开通风险警示股票或退*整理期股票交易资格/资质。 第九条 客户签署的纸质“风险警示揭示书”或“退*整理揭示书”的管理,营业部应按《**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执行,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扫描上传。其中 “退*整理揭示书”按H1-C类归档,“风险警示揭示书”按H1-D类归档。 第十条 客户可以通过金阳光卓越版和智胜版交易系统中的其他业务-退*整理揭示书签署和风险警示揭示书签署菜单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电子签署。 第三章 交易安排 第十一条 客户可以通过金阳光卓越版、智胜版、金阳光独立委托、阳光极速、柜台临柜、现场热自助7&8版本进行退*整理期股票的交易委托。风险警示板股票的委托方式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客户现场临柜申请风险警示或退*整理期股票的柜台委托,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有关柜台委托规定受理。 第十三条 客户进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时,系统会以弹出框形式提示风险和最后交易日,经客户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客户当天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退*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有关股票予以摘牌。退*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 第十八条 客户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到风险警示板和退*整理板股票的有关信息: (一)**证券交易所首页“风险警示板专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页“退*股票信息专栏”; (二)金阳光卓越版、智胜版行情系统中的退*整理板和风险警示板; 阳光网“风险警示退*信息专栏”; (三)网上交易客户端弹出框公告以及上*公司信息披露等渠道; 第十九条 营业部人员应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介绍风险警示股票或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和注意事项,充份揭示风险。 第二十条 营业部应在营业场所设立“风险警示退*信息专栏”,信息内容至少包括阳光网“风险警示退*信息专栏”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营业部应举办报告会、讲座、股民学校等形式的活动,向客户集中讲解风险警示股票和退*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全面覆盖偏好炒作ST股票的客户。 第五章 交易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层面指定专人对风险警示股票、退*整理期股票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应指定专人跟踪客户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情形,梳理频繁参加退*整理期股票交易的账户名单,提前做好风险警示工作,提醒并督促客户合法合规参加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零售交易业务总部拟定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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