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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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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xx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内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

2、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学科发展。第二章 组织规则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内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设委员7-9人(单数),其中担任学院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委员。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委员的代表性(年龄、学科、专业等),委员人选的名额按各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民主投票产生,经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认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第七条

3、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分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所在学科、

4、专业的学术情况;(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人选增补,经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确认后,由学院聘任。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5、工作。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勤勉尽职。第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

6、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考核及申报;(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进行

7、评定:(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由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

8、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第十九条 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配合校学术委员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第四章 运行制度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请

9、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决策重大学术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表决权。特邀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分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10、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一周)。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第二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总结,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二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做出说明。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向全院公开,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术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领导班子会议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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