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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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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规范信贷操作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遵循流程银行和“审贷分离”的内控管理原则以及信贷业务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行的程序化管理。第三条 信贷操作是指本行从受理客户申请到收回信贷本息的信贷管理过程。具体包括:受理客户申请、调查评价、信贷审查、信贷审批、信贷发放、贷后管理、信贷收回和贷后评价等

2、工作。第四条 按照信贷业务反洗钱管理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反洗钱工作。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的所有信贷类业务,是信贷业务操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规则和程序。第二章 受理客户申请第六条 受理客户申请主要包括:接收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对客户的初步审查两项工作。第七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客户的基本材料。(一)法人类客户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及影印件。2、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影印件(未三证合一)。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影印件。4、提供中征码编码。5、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影印件(未三证合一)。6、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事业法人客户,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

3、文件。7、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名单。8、客户为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9、客户近三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足三年,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10、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1、客户在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开立情况、信贷情况,以及信贷的还本付息情况。12、客户申请信用的基础合同资料,即原材料采购计划、合同、产品销售计划、合同等。13、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自然人客户材料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2、申请人家庭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和供养人情况材料。3、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证明。4、配偶

4、同意信贷和共同承担负债的承诺。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信贷业务材料。根据本行各信贷业务品种的操作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三、担保材料。按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四、对已和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如客户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基本材料。 第八条 受理客户申请后的初步审查。 信贷业务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接收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本行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是否符合本行当前信贷投向、投量和信贷结构调整所要求的目标客户特征。并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同时贯彻落实反洗钱的“

5、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通过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征信系统等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经审查符合信贷申请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组织信贷调查;审查不符合信贷申请条件的,将资料退还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接受其信贷业务申请: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政策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二、申请信用的还款来源和担保措施不落实的。三、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四、违反国家规定将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五、已在本行其他机构发生信贷关

6、系的。六、贷款挪用未纠正、贷款到期未清偿和未落实有效还款计划的。七、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八、查询客户是否为我行拒绝往来客户(列入各金融机构黑名单的)。第十条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申请建立登记簿,记载收到客户申请的时间、资料内容及份数,以便查找。第十一条 对新进入客户征信信息记录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逾期记录,原则上不准入,如能提供逾期经办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材料,可根据调查情况决定。第三章 信贷业务调查评价第十二条 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主要由客户调查评价、业务调查评价、担保调查评价三部份组成。第十三条 客户的调查评价,是通过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对客户进行实地走访,

7、了解客户的基本概况、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品性等情况,形成对客户的直观判断。 客户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一、企业的设立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营业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金额、主要投资人和出资方式以及投资比例、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经营期限、企业发展变革情况等。二、企业的组织架构情况。包括企业对外投资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投资人控股的关联企业情况。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关联企业在本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和信用记录。(二)企业与商业往来客户、供货商的应付款情况,有无

8、恶意不履行偿还债务行为,产品的价格和质量有无对客户的欺诈行为。(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个人嗜好、家庭情况和社会公众信誉等情况。四、企业的财务情况,主要包括:(一)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主要结算行和结算方式,在本行的资金结算率等情况。(二)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以及资产负债的主要项目和占比情况。(三)企业的主要财务比例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四)企业的销售收入、税利等损益情况。(五)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五、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一)企业的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销售和服务对象,市场占有率等。(二)企业所从事经营行

9、业的现状情况和发展前景。(三)企业的主要竞争对手、竞争方式、竞争比较优势。(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成本构成,企业主要原材料来源的供给渠道和价格,以及原材料的储备水平和周转情况。(五)企业的技术装备、质量管理情况。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调查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不同信贷业务品种的要求和方法对客户的资金需求量和来源渠道的调查分析,推算客户对本行的信贷实际需求量和使用期限。同时对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价,提出风险的防范化解方案。一、流动资金信贷业务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评价。重点调查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否与客户的生产经营范围一致,是否真正用

10、于生产、经营、储备等周转环节,是否具有与借款用途或还款来源有直接关系的购销(施工)协议、合同或订单,合同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企业产销(购销)差价能否获得合理的利润,还款来源是否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还款来源的落实方式等。(二)根据对客户流动资金的需求分析,测算信贷额度。流动资金需求分析是对申请人维持正常生产所需全部周转资金占用数量的分析,流动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方法,可根据银监会三法一指引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进行测算,也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或分项详细测算法。扩大指标估算法是参照客户以往的或同类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率,对借款人的流动资金需求量进行估算;分项详细测算法是按照客户的经营计划和经营的不同阶

11、段对资金占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定其流动资金需求量。信贷调查岗位人员根据客户生产规模、经营特点、产销计划和流动资金的周转期限等测算借款人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总量需求,通过分析现有流动资金的来源构成,分析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增加的原因,测算申请该笔信贷是否超过借款人的合理支付能力,能否满足借款人正常运营需要,与客户协商合理确定流动资金的信贷额度。(三)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后合理确定。(四)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确定,应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客户的具体情况、信贷业务的风险、同业竞争、与客户的关系、信贷资金的筹集成本等

12、进行综合分析,按本行的利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程序确定。(五)信贷业务的风险与防范。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风险的状况及防范措施,包括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业、市场、经营等风险,企业管理层对经营风险的重视程度,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控制风险措施及效果,对潜在风险拟采取的措施。针对信贷投入后的主要风险因素,提出本行采取降低或规避风险的措施。(六)信贷的综合效益分析。该笔信贷投放以后,对本行的利息收入、存款、结算、中间业务、提高或转化盘活信贷资产质量、提高商业银行的声誉等方面带来的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二、固定资产项目调查评价的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介绍。根据项目建议书及有关背景资料,调查项目的建设必要

13、性和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前期工作和进度情况等,核实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二)项目产品市场供求情况调查。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品种、性能、设计生产或经营能力、用途、规格和价格,营销策略、销售方式或销售市场,消费对象及区域、消费条件和倾向,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供求状况,市场发展前景等。主要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三)投资的估算与资金来源情况调查。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来源及其筹措方式、筹资成本、筹资计划安排落实等。重点调查:1、项目投资是否存在缺口,缺口的主要原因,有无相应措施。2、除向本行申请信贷外,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可靠。3、筹资方式和成本。对于各种来源的项目

14、建设资金,要严格审查融资方式的可靠性,测算项目的筹资成本的承受能力,以及融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规定。4、项目竣工投产后的流动资金的需求和来源落实情况。(四)建设生产条件情况。调查项目建设所需用地、投产后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的可靠性,交通、运输、通讯、公用设施、辅助项目、环保配套等与项目需要的适应性,综合分析项目能否实现正常生产经营。(五)工艺技术和设备情况。调查分析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以及企业的消化吸收能力。(六)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情况。调查分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和经济寿命期、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等,分析项目的预期偿债能力和信贷偿还期。三、个

15、人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一)个人信贷用途的调查。个人信贷按用途可分为个人消费信贷和个人经营性信贷。个人消费信贷须有明确的消费合同或协议,贷款用途须与消费合同约定的消费行为一致。个人经营性信贷业务的调查,比照公司类信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二)借款人资信调查。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重点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核实借款人的年龄、职业及健康等情况。2、借款家庭收支情况。通过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材料、电话查询和与借款人的访谈等方式,按照审慎的原则,核实借款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并将借款人家庭成员的薪资、财产等其他合法收入折算成月收入。调查分析借款人家庭支出情况,了解借款人除申请消费信贷以外的正

16、常消费支出,赡养义务费支出,债务支出等情况,测算借款人家庭月支出金额。以借款人家庭月总收入减去月总支出得出借款人家庭的月净收入,确定借款人负债能力。3、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考察分析影响借款人预期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调查核实借款人银行债务情况、信用纪录是否良好,职业是否稳定,借款人的消费与还款能力是否相匹配、还款意愿是否强烈、品行是否端正等。同时,以借款人每月应还本付息金额除以其家庭月均净收入,得出借款人偿债负担比率,作为衡量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第十五条 担保的评价对信贷业务担保的评价,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方法、要求、内容对客户提出的担保人和担保物进行调查评价。第十六条 撰写调查评

17、价报告一、信贷调查岗位人员根据对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结果,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要求撰写调查评价报告。二、信贷调查岗位人员须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信贷调查结论发表倾向性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作准确表述,对调查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所判断的合理性负责。第十七条 信贷调查岗位人员完成信贷调查报告并签署意见后,将信贷调查材料一并提交贷款经营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进行审定,信贷部门负责人发现调查报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质量存在问题、有重大错

18、误的,应与调查经办人一起对信贷业务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抵(质)押物、信贷项目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为发挥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方便、灵活、快捷的优势,信贷业务从正式受理到调查评价结束的时间,流动资金贷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贷款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一些低风险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应根据该信贷业务特点缩短调查评价时间。第四章 信贷业务审查第十八条 经调查评价合格的信贷业务,信贷调查岗位人员按本行信贷授权管理有关要求,将信贷调查资料送风险审查岗位人员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风险审查岗位人员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实施细则要求,对信贷调查岗位人员提交的信贷调查资料进行独立

19、审查,出具信贷业务风险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对于各经营机构信贷业务,经派驻风险审查人员审查后明确表示不建议支持的,各分支机构有权审批人不能直接审批发放。需要继续办理该业务,必须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小组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为同意支持的,分支机构可继续办理,否则不得发放。第二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信贷项目,提交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直接审批。需提交贷审委审议的,报审贷委秘书处提交贷审会进行集体审议。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由行长指定的会议牵头人组织召开,通过贷审委员的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有关决策支持信息,贷审委审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客户和信贷

20、项目所在行业的信息;二、申报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信贷管理水平是否适合办理该项业务。三、客户申请的信贷额度是否符合本行单户信贷集中度要求。四、信贷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本行多头信贷客户,是否被列入金融机构“黑名单”。五、报批的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否属本行允许开办的信贷业务。六、客户是否为本行关系人,贷款项目和贷款方式是否符合关联交易有关规定。七、该信贷业务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效益与利弊。八、客户和信贷项目的主要风险与防范措施。九、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贷款担保的审查。十、贷款项目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和分析说明。十一、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查、审议应本着质量与

21、效率并重的原则。经审查、审议不合规和不完整的申报材料,信贷审查人员或贷审委应要求相关人员或申报机构进行补充完善,重新提出复议。对信贷项目经审查不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由相关人员或部门通知客户,并作好解释工作。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权限执行。信贷业务审批人阅读审查申报材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的信贷政策,从本行的利益出发,审查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分析申报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信贷业务预计给本行带来的效益和风险承载能力,决定是否批准该笔信贷业务,并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业务人员。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的报备。

22、总行审批的大额信贷业务,授信实施前应按银监部门规定向其报备。对监管部门报备审查的风险提示,应落实完善风险控制措施;被监管部门报备审查否定的信贷业务,不得进入实施程序。对关系人贷款应向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备。对担保公司和其他需要报备的信贷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第五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的发放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落实贷前条件,二是签订合同,三是落实用款条件,四是支用,五是信贷登记。第二十六条 落实贷前条件。经审批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须落实贷前条件,如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落实客户承诺等事,待审批条件落实后,方可签订信贷合同。第二十七条 签订信贷合同。落实贷款条件后

23、,应及时与信贷业务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有关合同。签订信贷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一、信贷类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印制的标准化格式合同,特殊情况需调整合同中的条款或制订合同文本的,应将需调整的合同条款内容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审查岗位审查。二、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填写合同时一律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不得用圆珠笔。用钢笔书写的,使用蓝黑或碳素两种墨水,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端正、整洁。三、在合同文书中不得使用简称、缩写、代称、不规范的简化字。合同中一些标准性填空栏,不能空而不填,凡不需要填写的空格需用斜线划去。四、合同的金额和期限、利率不得随意涂改。五、公司类信贷业务合同填写并审核完备后,须由签约各方的法定代表

24、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自然人客户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签约各方不得用加盖名章代替签字。签字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与客户当场面签,不允许客户经理将合同交与客户回去签或其他人代签。六、签订完备的合同需加盖法人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自然人客户除外),不得使用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所加盖的公章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七、贷款发放前,应要求授信客户签约本行短信提示服务,告知客户,本行将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贷款相关信息短信提示客户。第二十八条 落实用款条件。合同签订后,需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等附条件生效的信贷合同,按相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并取得抵(质)押登记

25、权证和其他法律证明。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用。合同生效后,信贷经办人员填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第一联借款人留存;第二联作贷款人债权凭证,由会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会计部门作贷款凭证和贷款转存凭证;第五联管户客户经理留存,作登记贷款台账附件。 客户支用贷款时,应由管户客户经理进行审查,审查客户用款计划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并填制委托支付通知书、自主支付申请书、提款申请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防范客户将信贷资金用于洗钱风险。用于固定资产类项目贷款应要求客户先用自筹资金,后用贷款,或贷款与自筹资金按比例支用。第三十条 贷款登记、上报。一、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事项登记、上报。按人民银

26、行个人征信或企业征信管理要求,及时登记相关信贷业务信息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二、贷款台账登记。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凭借款凭证和相关合同登记贷款台账。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一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管理行为总和,包括对客户的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的处理、贷款收回和总结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信贷资产检查,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贷后检查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办理。贷款发放以后,经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及担保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对约定的借款人、贷款回收账户、贷款利率、贷款还款计划表、贷款期限、贷款其他信息申请调整。但需

27、按原贷款审批权限报相应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操作变更。(附件四至附件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重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按照重组贷款办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每三个月应当在贷后检查中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实际收益人和交易对手等信息。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定期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各分支行应审慎识别可疑交易,按照总行制定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地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第三十三条 贷款回收。一、贷款本息正常回收。在贷款到期前十天内,管户客户经理

28、要及时督促借款人或担保人筹措资金,确保按期收回贷款本息。(一)贷款利息结算。1、短期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结息方式实行按月结息或利随本清,如借贷双方有特殊约定,按合同约定方式结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中长期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可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即贷款期限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浮动利率,即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浮动倍数,在贷款期限内遇利率调整,从利率调整后的约定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标准和约定的浮动倍数确定贷款利率。中长期贷款的利率确定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结息方式根据不同的还款方式

29、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表结息。3、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4、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复利,直到逾期贷款清偿本息或挤占挪用贷款已纠正之日止。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5、政策性贷款按政策规定的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息。6、对客户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加强清收,并向客户发出违约警示,登记客户信用征信档案。(二)结清消户。1、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通知客户筹措资金主动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客户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后,系统自动扣收。贷款合同项下借款全部结清,贷款合同到期,贷款合同自动关闭。2、贷款收回后,会计部门打印“收贷

30、凭证”交信贷部门,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登记。3、退还质押担保物,注消抵(质)押登记。4、登记贷款台账。二、贷款提前收回(一)借款人申请提前还贷的程序和要求。1、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向贷款行提出申请。2、借款人已结清提前还款日前的贷款利息。3、借款人提前归还部份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最低还款额要求。4、贷款人应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二)客户经理应关注存入大额现金提前结清贷款和分次进行大额提前偿还贷款的客户,关注该笔资金的来源,发现存在洗钱行为的甑别记录并及时上报。 (三)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程序和要求。1、借款人因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等事由,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

31、人提前归还贷款。2、管户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的违约事实提出提前还贷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贷款行负责人审批。3、客户经理根据客户填列的贷款提前还款/结清申请书(二)(附件二)由客户经理填列贷款提前还款/结清申请书(一)(附件一)签字和信贷主管签字后盖章,到前台办理贷款提前还款手续。4、通知担保人和借款人。三、贷款逾期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的扣收系统自动扣收,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手工扣收的,客户经理应填列商业银行贷款扣款通知书(附件三)第三十四条 贷款展期一、贷款展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受理借款人提出的贷款展期申请。(一)由于市场变化因素,影响借款人经营效益,造成其现金流量明显减少,还款能力下降

32、,不能按期还贷款的。(二)因不可抗力的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三)由于受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影响借款人经营,致使不能按期还款的。(四)因贷款原定期限过短,不适应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需要的。(五)其他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二、贷款展期程序和要求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贷款展期如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保障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贷款经营单位自主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如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按照原贷款审批流程办理(三)客户申请展期已落实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四)担保贷款展期,须取得原保

33、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的同意,或重新落实担保。(五)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展期协议。(六)展期协议签订后,会计部门按协议办理展期会计手续,客户经理及时登记借款人、保证人征信信息和贷款台账。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一、按贷款质量分类认定标准划分,把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五大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贷款分类按照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二、按“期限”标准划分,把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其中后三类“一逾两呆”为不良贷款。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对到期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行信贷部门应在贷款到期的30日内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

34、电话催收或到现场催收。通过催收30日内仍未收回贷款,应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发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并在贷款收回前按季向借款人、担保人签发通知书,并取得签收回执,确保诉讼时效的连续。贷款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应采取有效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根据其形成原因,按照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责任认定和追究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责任人并予追究。对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履行尽职义务的免予追究责任。第三十八条 不良贷款的处置。根据各类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一、对企业经营不善暂时还贷困难的,帮助企业加强管理、促进销售,减少不合理支出,增强还贷能

35、力。二、增加信贷投入盘活。对由于信贷投入不足,或是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而形成的不良贷款,通过增加新的信贷投入使企业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还本付息能力。三、调整担保方式。即对没有担保或原有担保不足的不良贷款,通过增加担保或改变担保方式和金额,达到降低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四、企业资产重组。通过对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托管、联营、合并等资产重组手段,落实信贷债权,处理不良信贷资产。五、法律手段。通过采取仲裁、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方法,依靠法律手段保护和收回债权,有效保全信贷资产。六、以物抵贷。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取得客户的财产所有权,抵偿不良信

36、贷资产。 七、核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信贷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并按程序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批准后冲销,核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对债务人追收。第三十九条 信贷档案管理信贷档案管理,是指本行对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资料价值或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包括信贷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等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令)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利用,

37、信贷档案按以下两部分内容进行分类管理。一、客户的基本情况档案资料,即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对客户基本情况、市场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发展潜力、生产经营活动、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二、信贷业务运行档案资料。指本行在经营管理各类具体信贷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第四十一条 信贷档案管理操作程序一、收集信贷档案资料。受理客户业务申请时,客户经理对每笔信贷业务设定专用文件袋,将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存放在专用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文件内容、收件日期等。二、档案资料的整理。信贷档案资料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两部份内容。信贷和担保档案

38、资料按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发生的顺序排列。对抵押或质押物凭证,包括他项权利证书、存单、有价证券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财产保险单等重要单证原件由会计部门双人负责入库保管。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并登记抵(质)押物重要档案资料台账,同时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三、立卷归档。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一笔一卷”方式管理,即每个客户为一个档案基本单位,每一笔信贷业务设立一个专卷,客户的基本情况档案设立一个专卷。四、信贷档案的装订。信贷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每笔信贷业务本息全部收回或经批准以资抵贷、损失核销后进行装订。对案卷资料较多的,可按业务操作管理顺序设定分卷,其中客户基

39、本情况档案可按年设定分卷。五、信贷档案的使用。任何人使用信贷资料,均须按管理要求批准后进行,并在档案资料借阅登记簿登记借用或查阅资料时间和内容,由借阅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贷款的总结评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清偿完后的30个工作日,客户经理要对该笔信贷业务进行总结评价,总结评价主要内容:一、该笔信贷业务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二、贷款操作管理的规范化评价。三、贷款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实施细则并行,形成全行完整信贷操作管理系统。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商业银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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