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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业务手册(QZ5模版模版.2.5—xx).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392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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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业务手册(QZ5.2.5xx)按照国家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管理的规定,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办、升级、变更、注销、年检等办理的基本步骤,为两级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提供工作依据。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 6 月 1 日建设部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有要求时,应遵照相应要求实施。国家住建部有最新要求时,按照负责审查资料的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起始时间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

2、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

3、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主管部门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的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上述

4、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申请上述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5、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于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 10 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2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下列建筑业企

6、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上述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作出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升级、增项办理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

7、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规定 4.1 条第 1)、2)、4)、5)、6)、8)、

8、9)项所列资料;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

9、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申报资料的组卷

10、以及涉及资料中有关信息资料的要求,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 号)要求。特级资质申报资料中关于设计人员、信息化程度的要求执行提交资料前住建部最新的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办理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并确保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办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

11、续后 30 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上述规定(注 6.2 条)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

12、证书变更手续后15 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改制的,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13、。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 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 a)d)条规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增补办理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办理完毕。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办理企业应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年检通知后,按照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述部门提交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列示: 1) 企 业 资 质 自 查 报 告 ;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检后); 3)企业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汇总表; 4)企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企业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原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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