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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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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根据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条 学校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第四条 学校党

2、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一)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 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三)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和德育工作机制。(四)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六)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抓好学校的人才工作;(七) 坚持党管武装,加强对学校精神文

3、明建设和校内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建立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机制,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八)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十)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职责第五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二)

4、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三) 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五)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六)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七)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八)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

5、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日常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第四章校长及其他行政副职成员的职权第七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五)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

6、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八)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九)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十)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校长因特殊情况不

7、能主持日常工作时,受党委或上级组织委托的副校长主持学校行政日常工作。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学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应多渠道调查研究,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三)群众

8、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认真执行。第十条 学校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1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应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1次工作和思想情况,因事离开学校应向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要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

9、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二)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深入系(部)、处(室)或“三联系”点开展1次调研活动,尊重教师,关爱学生,为他们办实事。(四)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

10、垂范,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努力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六章 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与决策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着“精简会议,提高效能,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党委会、校务会、校领导办公会等会议制度。第十四条 党委会党委会是对学校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会议。(一)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11、的重要决定、指示、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决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2、研究决定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思路等学校办学顶层设计问题;3、研究决定中、长远整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4、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和“两代会”校长工作报告;5、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改革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等重大改革方案和其他一些带有全局性、方向性、政策性的改革措施与规章制度;6、讨论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7、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保密工作和政治安全稳定工作;8、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及其

12、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9、研究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方案;10、研究决定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及教职员工重大奖惩事项;11、审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12、研究决定年度没有预算或因预算不足而需要追加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13、研究决定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及以上)、新的维修项目(单个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及以上)和单个项目预算变更与追加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4、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的重大工作;15、研究决定重大的资产管理和处置方案;16、研究决定年度进人计划、招生计划;17、研究审定党务工作基本管

13、理规章制度和事关学校全局的重大行政规章制度;18、研究决定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参会人员党委会由党委委员组成,其他校级领导、校长助理、党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还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三)召开时间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单周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四)议事规则1、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2、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

14、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3、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于未参加会议的委员,要采

15、取适当形式征求他们意见。(五)决策实施1、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商定提出,也可以由其他校领导提出,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2、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先填写党委会议议题申请单,并至少提前2天报党委办公室,若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事先通气,党委办将议题汇总后交会议主持人商定副书记确定。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书记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3、议题确定后,党委办将会议议题形成会议通知,将开会时间、地点、

16、议题等有关事项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特别重要和复杂的议题,必须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4、党委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思广益,进行正确决策。5、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或形成有关文件。6、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7、与会人员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

17、申请下一次党委会议上复议,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8、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9、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10学校内部党务或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分别由书记或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第十五条 校务会校务会是对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会议。(一)议事范围1、研究决定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校党委决议的事项;2.研究决定落实党委关于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思路的事项;3、研究决定落实学校中、长远整体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18、、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事项;4、研究决定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事项与学期工作安排,部署全校性的行政工作;5、讨论研究德育工作;6、研究决定岗位设置、聘任与管理;7、研究决定综合治理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8、讨论研究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9、讨论研究学校年度预决算方案;10、研究决定年度没有预算或因预算不足而需要追加经费5万20万元(不含)的事项;11、研究决定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以下)、新的维修项目(单个项目计划投资50万元以下)和单个项目预算变更与追加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12、审定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具体计划、招生实施

19、方案、科研项目立项等;13、审定学校行政工作基本管理规章制度;14、研究决定大宗设备采购事项,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15、决定学校召开的教学、科研及行政日常工作中重要会议与活动,重要庆典与纪念活动,听取系(部)、处(室)的重要工作汇报;16、审定出国人员,研究决定对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合作开发教育资源等重大问题;17、讨论研究其他应由校务会决定的其它问题。(二)参会人员校务会由校长、副校长、正副校级督导员、校长助理、校办主任、监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参加,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三)召开时间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双周),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五)决策实施1、校务

20、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2、校务会议的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议题提出前,有关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2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3、凡需提交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应先填写校务会议议题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查签字同意后至少提前2天提交校办汇总,校办将议题汇总后交会议主持人审定。4、议题确定后,校办将会议议题形成会议通知,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等有关事项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特别重要和复杂的议题,必须提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

21、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5、校务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积思广意,进行正确决策。6、校务会议由校办安排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或形成有关文件。7、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下次校务会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8、与会人员对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或申请下一次校务会议上复议,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9、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10、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

22、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第十六条 校领导办公会校领导办公会是专门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学校党政工作中某方面或某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工作的会议。(一)议事范围1、组织落实党委会、校务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2、协调、安排涉及多个方面的某项具体工作;3、交流工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行动;4、讨论需要提交校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二)参会人员会议所涉相应校领导、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三)召开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四)会议要求1、会议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与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商其他校领导确定。2、由牵头职能部门填写会议申请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同意后(有些会

23、议还必须经书记或校长同意),报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地点,协调会议时间。3、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作会议记录。会议内容重要的,必须由会议记录负责单位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内容如涉及必须向校务会或党委会报告审批事项,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向校长或书记报告。第十七条 校领导对所分管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布置、听取分管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一)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二)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三)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意见。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条以往有关规定的内容与此实施细则不相一致时,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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