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xx第二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和审议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学生处处长、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人、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2、和副主席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单数组成。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作为办事机构。学位办挂靠在教务处,学位办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教育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届满或任期内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人选名单由学位办提出,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首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xx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学校按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7-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根据评定专业数量情况,可设副主席1-3人
3、。新一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部门推荐,学位办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及其他成员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首届学位分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办法; (二)审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三)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审定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名单;(六)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申请学士学
4、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作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二)提出撤销不符合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根据需要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席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学位和建议授予学位等重要决议,需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