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防范和监控信贷风险,促进“三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民法典、民法典、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指为农户、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城*涉农企业及各类涉农组织(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的贷款、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信贷产品。第三条 申请人在本行办理“三农”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审批行同意为借款人发放信用贷款的除外。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既可以
2、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对于保证担保方式,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四条 “三农”信贷业务担保坚持以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为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和发展其他有效担保方式,审慎办理信用贷款。第五条 一级分支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依据有关业务品种的风险差异和区域经济信用环境及风险管理水平差异,明确规定在不同区域办理不同业务品种采用的各类担保方式的合理结构和比重。第二章保证担保第六条 “三农”信贷业务可采取的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担保、个人担保,还可以采取多户联保、“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合作社担保、风险担保基金担保等。第七条 农户贷款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农户遵循“
3、自愿组合、诚信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建联保小组,对小组建员向本行申请贷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采用多户联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小组建员不低于户;(二)联保小组建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资产能够有效区分;(三)联保小组建员的居所应相对集中;(四)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联保小组建员贷款总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有龙头企业带动、基础设备建设完备、产业品牌在*内具备一定知名度,并补充了其他有效担保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提升,但最高不超过00万元,联保小组建员贷款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八条 鼓励将农户贷
4、款多户联保方式应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一)资信状况好、经营实力强、是本地的致富带头人或致富能手;(二)本行或同业已确定为信用村内的农户;(三)建立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社员。第九条 “三农”小企业客户可以采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小企业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小企业客户自发组建联保小组,对小组建员向本行申请贷款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借款人信用评级在甲级(含)以上;(二)仅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三)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四)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联保成员间无关联关系,联保成员股东间
5、无关联关系,联保成员的经营场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第十条 “三农”小企业客户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本行应依据有关联保各成员保证能力合理核定联保贷款总额及期限,到期后依据有关履约情形重新核定。联保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联保成员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之和。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依照*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基本制度核定。第十一条 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贷款所有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建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十二条 “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为
6、与之签有收购协议的农户向本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公司应符合本行规定的担保条件,且为农户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应监控在保证人依据有关本行关于规定测算的保证额度内。第十三条 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原则上应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一)由本行和农产品收购企业、农户签订协议,协议应商定,本行为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资金贷款,贷款在农产品收购时由本行从收购款中扣除;(二)农产品收购企业向本行推荐农户名单及最高保证金额,承诺在金额内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三)本行在农产品收购企业保证金额内向农户提供贷款,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第十四条 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7、保证担保方式的,合作社应符合*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总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倍且只能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担保,农户受保期间不得退社。第十五条 采用风险担保基金担保的,依照下列情形办理:(一)信贷业务实际发生前已设立风险担保基金池的,公司客户担保基金池额度起点200万元、个人客户担保基金池额度起点50万元,第一次合作的客户,担保比例不得超过1:5;已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且诚信良好的,担保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8;补充了其他担保方式但未能完全覆盖信贷业务风险的,担保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10。(二)信贷业务实际发生前未设立风险担保基金池,客户在申请信贷业务时为了能够取得
8、授信而专户临时存入风险担保基金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1:5;能补充其他担保方式但未能完全覆盖信贷业务风险的,担保比例可以提升到1:8。各级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其他社会和经济组织等为推进“三农”客户融资筹集风险担保基金,尽量减少信贷业务申请客户自筹比例(客户自愿筹集的除外)。第三章 抵、质押担保第十六条 抵押物必须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能够且易于转让,在抵押期及预计的变现期内不会灭失或价值损毁。本行办理“三农”信贷业务采取抵押方式的,除*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明确列示可以抵押的资产外,还可以接受下列资产抵押:(一)大中型农机具;(二)农产品(不易保管的除外);(三)农
9、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林权(含培育中的苗木);(六)动物资产;(七)农业生产经营设备;(八)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资产。对于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的其他资产抵押的,应经总行认可。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条件、价值及抵押率的确定。(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条件:(1)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或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流转,而取得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持有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或合法取得的由*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持有与承包农户合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0、流转协议,以及同意抵押、流转和处置的书面证明。下列农村土地,其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未取得*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未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的;(3)已依法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4)因公共权益需要,已被依法规划征收或征用的;(5)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6)属于家庭承包户口粮田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据第二次全国土地普查,*人均耕地面积265亩),且承包户无其他收入来源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7)受其他原因造成抵押权利未能对抗或实现的。.价值确定:(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场发育较充份且*级(含)
11、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价法,基准价格采用*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协议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场交易较少或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未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成本法(适用流转取得,不适用家庭承包直接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适用流转取得和家庭承包直接经营):土地流转预期增值价值=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预期经营总成本。其中,剩余流转期限内土地预期总价值应包括地面作物预期收入、地面附着物价值、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等。
12、预期经营总成本应包括土地流转成本、人工成本、生产资料文件资料成本等。3.抵押率:(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0%。()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剩余使用年限年以内的不超过0%。(3)借款人已投保农业保险,且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本行贷款本息的,上述抵押率可适度提升,但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4.权利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地
13、上附着物抵押情形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二)大中型农机具1.抵押物条件:使用期限不超过报废总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且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以上。价值确定:抵押价值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结合*场价格确定。3.抵押率:农机具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4权利登记:本地车辆管理部门或农机部门。.其他规定:用于抵押的农机具法律规定需办理保险的,应当至少投保交通强制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或虽短于贷款期限但到期后必须续保,且商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三)农业生产经营设备1.抵押物条件:农村土地地上附着的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农产品储藏库等投资较大、将来使用年
14、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备。.价值确定:依照建造成本及折旧提减法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抵押率: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设备,抵押率最高不超过0。4.权利登记。没有办理权属证明的,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上述设备在登记材料上一并注明;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有关权证资料文件资料,并在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地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不予办理确需抵押的,应当对抵押协议及抵押物清单办理公证。(四)农作物和农产品(不易保管的农产品除外)1.抵押物条件: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的农作物,和易保管的农副产品。价值确定:农作物价值依照当期*场销售平均价格与借款人协
15、商确定;农副产品以近期场价格为基础,与借款人协商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3抵押率:经济作物抵押率最高不超过0,粮食作物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大宗农产品抵押率不高于60%,非大宗农产品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4.权利登记:农作物应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并办理登记;农产品抵押应当在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5.其他规定:用农作物和农产品抵押的,经营机构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包括“鹰眼”监控、第三方监管、本行监管等。农作物和农产品能够办理保险的,应当办理农业保险。(五)林权1.抵押物条件:(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
16、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3)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下列林权不得抵押:(1)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4)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2.价值确定:(1)林木资产*价法:En=GM。式中:En为林木资产评估值,G为参照物单位蓄
17、积的交易价格(元/立方米),M为被评估林木蓄积量。年金资本化法:En=/P。式中:为林木资产评估值,A为年平均纯收益(扣除地租),P为投资收益率(依据有关本地营林平均投资收益状况详细确定)。(2)林地使用权Bu=R/P。式中:u为林地评估值,R为林地年平均地租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3)培育中的苗木采用收益法:E=Ri(1+k)式中,n:苗木资产评估值;Ri:被评估苗木在第i期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参照同期贷款协议利率;N:预期收益期数,需与贷款期限相匹配。3抵押率:林权贷款抵押率应依据有关抵押林木的生长年限、稀缺程度、生长环境、场需求等综合考虑,但最高不得超过0%。.权利登记:林权抵押贷款
18、应当*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详细依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林计发89号)办理。.其他规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理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要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决议书。(2)以共有林权和以承包经营方式及以其
19、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以共有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建议或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协议;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应提供承包协议或流转协议(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和发包方同意抵押建议或意见书。(六)动物资产1.抵押物条件: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暂且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牛、羊、猪三类活畜动物。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各行可以依据有关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详细情形,上报总行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下列动物资产不得设置抵押:(1)寄养、代养的动物资产;(2)仅用于劳役的
20、动物资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物资产;()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2.价值确定:(1)*价法。对于存在公开交易*场,在交易*场上能够找到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的动物资产可采用*价法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计算公式为:VPMPm式中,:动物资产评估值;P:单位场价格;M:数量;:价格峰值调节系数,单位场最高价格0.8,单位*场最高价格)=08,Pm(单位*场最低价格,单位场最低价格.1=1.1,其他情形下值取1。本地没有公开交易*场,或*场价格难以确定,或经营行认为本地价格未能作为客观估值依据的,可以参照国家发改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文件资料汇编(该汇编每年*月份编印出版,公布
21、上一年度全国及各地农产品平均成本及收益数据)。()收益法。收益法主要适用于生产性动物资产的价值评估。计算公式为:V=NR/(1+k)式中,:动物资产评估值;i:动物资产在第i期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参照同期贷款协议利率;N:预期收益期数,需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如抵押物由外部评估或认证的,要采用上述方法对抵押物重新估价,并与评估价值或认证价值进行比较,依照孰低原则确定抵押物最终价值。3.抵押率:依据有关近年来动物饰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范围以及对未来场前景的预测,以抵押的动物资产种类、变现能力和价值稳定性来综合分析判断,合理确定动物资产抵押率最高值以及不同动物种类的差异化抵押率区间。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
22、0。.权利登记:抵押物应当在工商、畜牧等级有权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本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经营行能够引入第三方监管(监管机构须为本行准入)或者能够通过“鹰眼”等电子手段有效监控,且确保抵押物没有第二权利人对抗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并取得有关证明资料文件,且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前必须经本行同意。5.其他规定:经办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或公证时,应以拟抵押动物耳标信息为备注登记或公证事项,并通过耳标信息动态掌握抵押资产状况。抵押物应当办理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本地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明确未开办且短期内不开办有关险种、近三年来本地疫情和自然灾害致使抵押
23、物死亡率低于、且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抵押物可以不办理保险,但必须为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实际监控人和主要负责人办理赔偿额度能覆盖贷款金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关于规定总行在拟定单项产品办法时详细明确。第十八条 对国土资源部或*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区,在权证齐备、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本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办理抵押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由村民集体组织或村民经济组织出让给其他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已交清土地出让(转让)价款,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明;(二)村
24、集体的村民会议3以上成员或2/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三)集体土地上须已建成房屋,房屋性质应为厂房、自用的办公或营业用房(住所除外),房屋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属人应该一致;(四)本地政府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所处地理位置便于处置变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管理要求:(一)合理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盖物抵押率不超过40%,对于优良客户,可以放宽抵押率至50%;(二)在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妥土地和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抵押登记手续。在两证分离地区,土地和房屋分别在国土部门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5、。若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未收执集体土地权属凭证的,要求抵押人将集体土地权属凭证交本行保管;(三)凡以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盖建筑物抵押作为主体担保的贷款,原则上要追加债务人主要股东、实际监控人的个人连带保证担保。若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原则上应同时要求该抵押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第十九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已经将主要资产抵(质)押给本行的“三农”法人客户,可适度提升房地产抵(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一)信用等级甲A级或A级(含)以上,客户发展前景良好;(二)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在本行和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本息)无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6、,主要通过本行办理结算业务;(四)客户实际监控人对该笔贷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的担保可不受本行关于担保资格/资质和担保额度的限制)。第二十条 采用商铺(铺面房或铺位)经营权抵押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属于商业街、场、百货商场或购物中心(以下简称物业)的商铺;(二)本行与物业所有者签订协议,物业所有者承担商铺经营权抵押的登记、经营权回购、经营权流转价款监管和支付责任;(三)商铺出租期超过5年以上,且承租人已经一次性支付租金,或虽然租金分期支付,但除第一次支付的租金外,其余各次支付的租金低于期间*场价格;(四)承租人即借款人,信用等级在甲级或A级以上,租用商铺经营所得稳定,足以覆盖贷款
27、本息;(五)物业已经开始营业不低于2年,年均出租率不低于80%;(六)办理抵押公证;(七)抵押率应监控在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以内。第二十一条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如下特点:(一)应收账款真实合法,账龄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高;(二)卖方生产经营稳定、产品质量有保证、发展潜力较好,无不良贷款及欠息,且与买方有个月以上稳定的货物供销关系或服务关系;(三)买卖各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经济或协议纠纷;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买卖各方相互抵消;(四)买上确认应收账款的详细金额并承诺只向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五)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六)借款人不得为应收
28、账款的付款方;(七)应收账款质押率不超过50%,应收账款债务人信用评级在甲A或A级以上、或有连续3期以上及时付款记录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0%。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要求:(一)应收账费用下的产品(服务)已发出(提供)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二)查验并核实应收账款的关于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办公地址、造成或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协议、基础协议的履约程度等;(三)必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四)密切关注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第四章 信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三农”小企业客户,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一)信用等级为
29、甲A+以上;(二)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主要通过本行办理结算业务;(三)用信后资产负债率低于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估标准值(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估局拟定)中所属的细分行业资产负债率良好值;(四)连续两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五)财务报表经审计且出具标准无保留建议或意见;(六)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十四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不超过家庭年收入4%的短期信用贷款,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城镇人均收入的倍;(三)延续经营2年以上。第二十五条 对农户办理信用贷款,依照*银行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发放信用贷款的“三农”客户,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和公司实际监控人投保农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拟定和说明,并依据有关实施情形和国家政策及时修订和完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本行其他制度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银行授信业务担保暂行管理办法和*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