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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暂行规定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253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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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暂行规定为了促进我校与国外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育教师与管理人员的国际视野,提高学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出国留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选拔与培养原则(一)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三)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四)坚持个人申请、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五)坚持以教师为重点,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二、培养类别(一)国外留学(含国家公派留学):教职工前往国家规定的国外高校或学术研究机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

2、外高等院校(含我校友好合作院校)攻读相对应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二)国外访学(含国家公派和学校资助派出):教职工出国从事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三)短期进修(学校资助或批准自费派出):以更新和扩充专业知识,完善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主的国外高等院校(含我校合作院校)短期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四)文化交流(含国家和学校派出):教职工出国从事中国语言文化教学和其他教学科研交流活动。三、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岗敬业,出国(境)目的明确,具有学成按时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外语水平达到

3、有关规定要求(大学英语6级合格证书或专业英语4级合格证书及以上或英美等国家入境要求的英语水平标准),能确保可以在国外顺利学习与生活。(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过省级(含教育厅项目)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四)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达良好及以上。(五)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注重改革创新。(六)身心健康。(七)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八)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特色专业、研究基地、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负责人、带头人以及主要学术骨干;学校新办专业负责人、双语课教师、专业外语教师、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省级青年骨干教师或培养对象、省级青年教学能手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派。四、选拔程序

4、(一)各单位根据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管理工作等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拟定次年出国进修培养计划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二)学校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各单位的上报计划,做好全校出国计划的统筹安排;(三)申请者须填写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申请审批表,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后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还须报组织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字批准;(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出国的教职工办理出国(境)手续,人事处负责与出国(境)培养的教职工签订协议。五、培养经费(一)国家公派资助出国

5、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二)由国外高等院校或学术机构资助出国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根据与国外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支付。(三)学校选派教师或管理人员去国外大学(含我校合作院校)或者研究机构培养的,分全额资助与部分资助区别对待。1、对特别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出国培训,培训经费由学校全额资助。2、对双语课教师、精品课程教师、省级青年骨干教师、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等出国培训,培训经费从以上项目的项目资助费中开支,学校资助往返国际机票费,经费不足部分自行解决。3、重点学科学术骨干以上成员、科研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出国培训,培训经费从学科建设经费或

6、者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学校资助单程国际机票费,经费不足部分自行解决。4、语言类教师出国培训,学校根据对口接待单位提供的费用预算(不包括吃饭、旅游等个人自付费用)安排75%的专项经费资助,个人自付25%。5、国家公派资助出国从事汉语言文化教学的教职工,国外工作期间所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六、培养期间待遇(一)由国家、学校派遣出国培训、学习的教职工,学校保留其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全部校内岗位津贴,学校负责支付一次往返机票费,以上经费待回国到学校报到后按人事处制定的相关标准支付。(二)由学校同意派出国外自费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其待遇按人事处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获得博士学位回校报到工作者还

7、可以报销学费10万元,获得硕士学位回校报到工作者还可以报销学费3万元。(三)出国培训学习人员的国外生活费由个人承担。(四)国家公派资助出国从事汉语言文化教学者,国外工作期间学校只负责按月支付基本工资。 (五)国家或学校同意派出国外学习的各类教职员工,在出国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按在岗职工对待。(六)自费或者公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毕业回校报到工作后,学校按人事处当年引进的同类人才的相关政策执行。(七)对具有出国进修培养经历的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七、培养管理(一)被派出国(境)外培养的教职工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共同

8、管理,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管理为主。(二)被派出培养的教职工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必须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系,学习结束后须及时向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汇报材料,并至少做一场学术报告。(三)教职工出国(境)培养期间不得擅自变出国(境)前确定的进修学习内容,包括专业、研修方向、进修课程等,擅自变更进修内容者,须偿还由国家、学校以及国外高校或学术机构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四)被派出培养的教职工在出国(境)培养期满后须按时返校工作。(五)出国人员按出国每三个月,回校服务一年计算(以上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以出国签证为准);(六)学校公派资助出国访学或短期进修的教职员

9、工,两次访学或进修之间至少间隔三年。八、签约与违约(一)被派出国(境)外培养或从事教学、科研等的教职工必须与学校签订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协议书,学习结束后必须回校工作,并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 (二)违反协议未完成学业或不返校工作或未完成服务期限申请调离学校的,按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或政策执行。 九、其他(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学校现有其他文件如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二)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公派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访学、研修的按本规定执行。(四)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解释。 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培养申请表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单 位最高学历专业方向职称职务政治面貌获得最高学位时间来校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在外停留期限电子邮件拟启程日期境外研修学校或机构申请人主要工作经历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外语水平研修计划:(包括研修目的、意义、研修内容与目前所从事工作的关系、进修计划安排以及学成后继续开展工作的计划等)本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分管校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学校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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