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出国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出国人员资金需要,规范我行出国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出国人员在出国留学、境外旅游或其他因消费而产生的境外资金需求或在出国过程中所需保证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根据不同国家政策要求,我行发放的出国贷款可以开具存款证明或贷款证明等相关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银行获得贷款。该出国贷款证明不具有任何经济担保作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出国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拟出国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第五条 贷款条件
2、向本行申请“出国贷款”业务的个人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 以保证金担保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余担保方式的具体以参照的产品管理办法为准;(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有我行认可的、合法的抵(质)押物; (五) 借款人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或在贷款人所在地具有固定住所或拥有自有房产,借款人应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 借款人应持有拟出国人员的出国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金额与期限第六条 贷款金额 (一) 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参照对应相关产品管理办法确定相应的贷款金额; (二) 以
3、保证金担保方式申请出国贷款的,在申请时必须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并予以冻结。 第七条 贷款期限 (一) 单笔贷款期限根据不同国家的政策、借款人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6年。 (二) 授信贷款期限参考个人“房易贷”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 以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与质押物有效期限相匹配,最长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存单、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若权利凭证已设定自动转存,应根据转存情况确定贷款的最终到期日。 第四章 贷款要素第八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4、的贷款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用途 用于支付出国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旅游或其他因消费而产生的境外资金需求,或用于为满足拟出国人员在申请签证过程中,用于开具相关证明所需保证金的贷款。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 保证担保:由我行认可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具体参考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二) 质押担保:符合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 (三) 抵押担保:符合个人“房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 信用方式:符合个人“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 保证金担保方式:仅对单笔贷款适
5、用,借款人在申请时必须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并予以冻结。 第十一条 授信方式 上述第十条中(一)(四)条适用于直接用于支付出国留学所需费用、旅游或其他境外消费,或在开立存款证明/贷款证明并获得使馆出具的签证预审批函或签证后仍需使用该笔贷款资金的情况。 上述第十条中第(五)条仅限于申请出国保证金贷款、开具存款证明/贷款证明之用,所发放贷款需冻结在我行。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 一年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 一年以上的采取按期付息一次还本。 第十三条 分期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可授权我行从借款人在我行的活期账户上直接扣款,当活期账户上的资金不够支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必须
6、在还款日之前补足。借款人未补足导致贷款逾期,我行有权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将应还款项存入在我行的还款帐户,由我行扣收,或支取质押物款项偿还贷款,具体可参照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贷款,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及受理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经办行所在地有效居留证明; (二) 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包含单位开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收入申明等材料);(三)拟出国人员身份证明及出国证明材料;出国证明材料包括:
7、 1出国留学:拟前往的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学校须留学人提供保证金证明的说明材料或借款人与留学中介机构签订的意向书、合同等相关证明; 2出国就业:提交具有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3出国旅游:与旅游中介签署的旅游合同等; 4出国从事商务:提供与商务活动相关的国外邀请信、工作单位的派遣证明等; 5其他经我行认可的证明材料。 (四) 证明借款人与拟留学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仅对于拟出国人员非借款人的); (五) 担保人同意担保证明(针对保证担保),有价单证复印件(针对质押担保); (六) 我行要求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 经办人员调查内容包
8、含但不限于: (一) 抵(质)押物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 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及担保意愿的真实性; (三)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四) 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 贷款审查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对于有疑问的申请,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二) 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对贷款进行审批,超过审批人权限的贷款,报上级有权审批人按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订立合同 根据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在进行合同审查后,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 (一) 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参照不同贷款的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贷款发放; (二) 以保证金担保方式申请的,将质押物与
9、所发放的贷款一并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根据不同国家政策或客户需要,给借款人开立贷款/存款证明;办理质押物收押和冻结看管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 (一)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要求,按期还款。 (二) 除合同约定不得提前还款外,其它情况下,借款人如要求提前还款,应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还款。 (三) 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办理贷款结清,解除质押/抵押/保证担保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出国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及经办人,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责令该行停办此项业务;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总行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