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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922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29 大小:8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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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管理,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存续期管理定义)本规定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在我行对法人客户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中,资金发放后的业务存续期间,我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手段,对融资客户、融资项目、具体业务、担保物(人)、合作机构等进行跟踪检查、监测预警、资金使用监督、风险事件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以掌握融资风险状况和客户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防控业务风险的管理过程。第三条 (法人客户定义)本规定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在我行办理投资银行业务的除自然人以外的客户,包括

2、公司法人客户、事业法人客户、社团法人客户,以及非法人组织客户等。第四条 (存续期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管辖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包括债务融资类、股权融资类、并购重组类、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业务等。(一)债务融资类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资金或代销资金,以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下同),用于其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周转、并购重组及其他合法用途,融资客户以其项目运营、综合经营、收益权等产生的合法收入偿付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业务。(二)股权融资类。是指我行接受委托将我行理财计划资金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或代销合作机构投

3、资工具代为募集资金,或通过同业投资渠道投资于合作机构所设立的投资工具,由该投资工具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通过企业上市后股权出售、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回购、投资工具份额受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得收益的业务。(三)并购重组业务。是指我行运用投资银行技术手段,为并购交易主体涉及股权、资产、负债的收购、出售、合并、分拆、分立、置换和重组活动提供全过程、综合化、专业性的一站式财务顾问服务,以及可能提供与之配套的融资安排。我行并购重组业务主要包括并购重组顾问业务和并购重组融资安排。(四)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

4、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五)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以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且由我行按约定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款除第(三)项中的并购贷款等表内授信和第(五)项业务外,我行为维护投资人权益,协助投资人以及合作机构或受其委托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我行不承担融资客户信用风险和投资人投资风险。第五条 (各层级机构分工)根据存续期管理职责不同,全行各级机构分为存续期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和客户日常管理行。(一)业务管理责任行。发起投资银行业务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分支行或部门(即业务发起行)是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发起

5、行尽职调查负责人是本笔业务存续期管理主责任人,承担存续期管理主要责任。其中,总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是主责任人;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或支行发起融资客户尽职调查的,业务发起行行长或业务分管副行长是主责任人。(二)业务日常管理行。投资银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行,业务所在地分支行客户经理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是存续期业务日常管理责任人,承担本笔业务的跟踪检查、各项现场信息收集等存续期日常管理责任。业务发起行作为业务管理责任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其中,业务管理责任行跨分支机构层级指定业务日常管理行的,中间层级分行应组织协调业务日常管理行做好各项存续

6、期管理工作职责。(三)客户管理行。融资客户注册地或主要业务经营所在地分支机构(即融资客户所在地行)是客户管理行,管户客户经理及其部门负责人是客户管理责任人,负责融资客户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汇总,会同各相关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并提示相应风险。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可为同一分支行。对没有异地融资业务的客户,业务管理责任行即为客户管理行。对于银团贷款业务以及异地办理的投资银行业务,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以及总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异地业务管理规定,在业务办理前明确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或由业务发起行与融资客户所在地行签署书面的存续期委托管

7、理协议,约定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对于集团关联客户,还应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由其上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牵头各下级公司(或关联体)的客户管理行开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存续期管理职责及分工)按照工作主要职责不同,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日常管理、业务产品管理、监测督导与风险处理、支持保障等四个方面。总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存续期管理工作。(一)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融资客户跟踪检查与资金流向监控、信息收集与维护、落实风险防控措施、资产质量分类、本息及收益催收、风险处理,以及合作机构日常管理等。(二)业务产品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银行中各类具体业务产品涉及的监管信息报送、交易对手日常

8、管理、业务产品风险分析、业务及产品信息汇总与披露、非融资客户或非融资项目因素导致的重大事件处置等。按照具体职责划分,分别由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金融市场部、个人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私人银行部)负责。(三)风险监督与处理工作。包括存续期总体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管控、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存续期检查、重大风险事件组织协调、业务档案管理、资产质量分类审查、存续期管理评价以及不良或违约资产处置等,由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四)支持保障工作。包括IT系统支持、运行及账务处理、诉讼及法律事务处理与合规管理、舆情监控及处置、产品估值验证、信用风险审查审批等,分别由信息科技部门、运营

9、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办公室、风险管理部门、授信审批部门等存续期支持保障部门负责。第七条 (基本原则)存续期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发起、谁负责”原则。业务发起行承担本笔业务的主要风险责任,作为管理责任行负责本笔业务存续期管理工作。业务管理责任行应会同业务日常管理行明确存续期管理责任,分解落实融资客户、逐笔业务的具体管理环节和责任人员,将存续期管理落实到实处,做到管理不留空白。(二)“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为导向”原则。存续期管理以最终融资客户为风险管理的中心,以发现、控制实质风险为导向。业务管理责任行和日常管理行要对本行发起的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存续期基础管理工作事项进行统筹,客户管理行要及

10、时掌握客户总体情况,协调各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化解风险。(三)“上下级行协同、前中后台联动”原则。 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客户管理行等总分行各级机构要自上而下做好风险信息通报、管理要求传达落实、风险提示预警和处置措施实施工作。同时,自下而上做好信息收集报送、重大风险报告、风险处理建议等工作。各客户营销部门、业务产品部门、风险监督与处置部门和支持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四)“把握风险主线、及时共享信息”原则。实施全面、及时的检查分析及监控管理,收集业务风险信息。各相关分支机构及部门应及时共享信息,综合运用多渠道信息来源及时掌握风险

11、动态和偿付能力变化,强化重点领域、重点客户的风险排查,主动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第八条 (适用机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境外分行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九条 (客户营销部门职责)客户营销部门负责营销范围内的法人客户存续期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持续跟踪融资客户经营管理情况,了解掌握客户风险信息及偿付能力变化,收集、维护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及时将风险变化情况反馈同级或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必要时同时告知同级行业务产品部门。(二)负责本部门发起尽职调查的投资银行业务现场跟踪检查与日常管理,按规定完成相关检查事项,及时更新各相关系统信

12、息。(三)负责组织或督促融资客户按约定用途合规使用资金情况。(四)负责具体落实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相关担保管理要求以及风险缓释措施。(五)负责提示融资客户按约定偿还或兑付本息、收益,落实偿付及实施催收管理。(六)负责定期分析评估客户和相关业务的信用风险状况,做好风险预警,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落实或协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风险处置措施。(七)负责做好投资银行业务资产质量分类初分工作,并配合做好融资客户及业务风险排查等工作。第十条 (业务产品部门职责)业务产品部门负责本部门发起设计并牵头管理的业务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负责持续跟踪、了解收集业务、产品、市场、交易对手等相关风

13、险信息及其变化,及时将风险变化情况反馈客户营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下级分支机构,并报上级机构。(二)负责按相关要求撰写业务产品分析与风险汇总报告,报送监管部门、总分行相关业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负责本部门牵头管理的业务中由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之外的因素触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负责处理本部门投资或代理投资的标准化金融工具触发的风险。(四)对经客户营销部门完成尽职调查的业务,负责协助客户营销部门做好日常存续期管理工作。对由于产品设计等原因而未经客户营销部门尽职调查的业务,牵头负责做好日常存续期管理工作。(五)属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的,还应牵头负责合作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不是合

14、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的,须配合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做好合作机构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存续期管理政策制度制订、风险监测监督、风险处置、系统建设以及相应的基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制定存续期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办法和操作流程。(二)牵头组织开展辖内存续期非现场监测分析、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形成存续期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并向相关部门及分行反馈监测监督情况及风险提示。(三)牵头制定因融资客户或融资项目因素触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及分行进行风险应急处置与管理。(四)牵头负责信用风险监控及信息平台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开

15、发完善存续期管理系统功能。(五)审查调整投资银行业务资产质量分类意见。(六)根据我行要求或客户指令清收处置不良资产。(七)牵头做好信贷与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八)组织、监督辖内分支机构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评价考核辖属机构工作成效。第十二条 (支持保障部门职责)存续期支持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的存续期管理各项支持保障工作,主要包括:(一)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授信限额、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投资的限额调整、办理条件和管理要求调整的审查审批。(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存续期内融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投资银行业务入库后的业务档案日常管理及各类存续期风险评估计量方法模型的开发验证。(三)

16、法律合规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存续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审核梳理诉前论证、相关诉讼材料及合同文本,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四)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客户营销部门对客户账户进行监控和管理,并配合做好法人客户信用及代理投资业务存续期的相关核算工作。(五)办公室负责牵头做好舆情监测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应急处置。第三章 存续期日常管理第一节 业务跟踪检查与管理第十三条 (跟踪检查总体要求)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业务日常管理行,按照“突出把握重点、抓住实质风险”原则,根据客户所属行业、区域、业务品种等情况并结合风险变化频率特点,确定业务存续期的现场检查频率、跟踪检查重点、手段方法等日

17、常管理内容。第十四条 (业务检查时限)业务办理或融资发放后和到期前, 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须进行跟踪检查,并执行以下管理要求:(一)业务办理或融资发放后20个自然日内,业务日常管理行(必要时,可会同业务管理责任行)须开展业务存续期首次现场检查。结合具体业务品种,全面核实了解项目、业务及相关情况,重点跟踪检查融资实际流向和用途,发现与审批用途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报业务管理责任行及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已形成风险的,业务管理责任行要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二)期限超过一年的业务至少在到期(含分期还款到期,下同)30个自然日前、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业务至少在到期前15个自然

18、日前,业务日常管理行须向融资客户发送业务到期通知书,并开展业务到期前检查。重点了解融资客户偿付意愿和偿付资金落实情况,并对其按期还款情况进行预估。业务到期前3个工作日,业务日常管理行要重点检查融资客户账户有无足够资金,对无足够资金的,须督促客户落实偿付资金。检查发现到期不能足额及时偿还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须于检查完成的当日或次日撰写“业务到期前异常情况报告”,报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管理责任行要会同客户日常管理行及时与客户沟通,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确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应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客户及业务检查间隔期)业务存续期内,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对融资客

19、户及业务的现场跟踪检查,并至少执行以下管理要求:(一)对在我行有存量投资银行业务的,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日常管理行,至少每3个月开展一次客户及其在辖内业务的现场跟踪检查和风险分析。需要客户管理行配合支持的,应会同客户管理行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对于融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业务,在已落实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且无明显风险特征的,可不再开展相关现场跟踪检查。(二)对纳入潜在风险客户、资产质量分类为关注的客户、,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会同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至少每1个月开展一次现场跟踪检查。同一客户因业务不同而存在不同业务管理责任行的,各业务管理责任行可在沟通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合并或部分合并

20、开展上述现场跟踪检查工作。第十六条 (跟踪检查重点内容)存续期现场跟踪检查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客户财务和经营变化,融资使用、项目建设进展、融资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落实、抵押(质)物、保证人、保障退出方、合作机构等情况。(一)实地查看融资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查阅、分析、核实客户近期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资料,必要时应与客户管理人员会谈。重点关注客户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资金风险、关联风险、对外担保风险、环保风险、行业周期风险、履约风险等,了解融资客户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如外部经营环境、重要人事变动、主营业务、股权结构、涉及诉讼等情况。(二)实地查看融资对应项目。重点关注项目风险是否可控,项目建设进度、

21、投资完成情况、资本金到位是否正常,项目技术、市场、环保等外部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投产后经营收入、项目经营活动现金流是否达到评估预测水平等。(三)检查融资对应的业务背景。了解融资对应的销售收入、盈利、负债、存货、应收应付款变动情况以及客户融资和履约情况,重点关注交易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履约能力是否发生变化、交易过程是否正常等。(四)实地查看保证人或保障退出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重点关注保证人或保障退出方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五)勘查调查押品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存续期间抵(质)押品实物状态、法律权属、市场环境等的变化情况,判断担保安全性、足值程度是否发生变化,抵押(质)权、财产

22、保险手续是否保持有效性等。(六)跟踪评估合作机构履职尽责情况。重点关注合作机构对融资客户资金使用管理、投资项目进展跟踪、抵押(质)物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与我行合作等方面是否履约尽职,合作机构自身经营财务等信用风险状况是否发生变化等。(七)查询客户在我行开立所有账户资金往来情况。重点关注融资用途是否合理,客户资金是否流入禁入或敏感领域,重点监控偿付款回笼资金是否及时,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存款及销售归集是否出现较大变化等。对集团客户,还应关注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占用融资客户资金,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套取融资等情况。(八)实地查看并多渠道了解查询客户的有效财产(如存款、房地产、车辆、大额应收款、股

23、权投资和债券等)的存放、产权等情况,重点检查其与客户的应收款项、库存、业务资金流向及资金回笼等实际业务经营是否匹配以及风险控制等情况。(九)对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中的股权投资类业务,应结合其退出方式,重点监测分析资本市场或相关公开市场、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资产估值、股权融资客户预期盈利实现及上市运作或担保风险等情况。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风险防控及报告)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在现场跟踪检查中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日常管理行研究制定和落实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跟踪检查报告)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将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跟踪检查的检查结果、相应风险管

24、控过程和措施详细记录在存续期管理报告中,录入相关系统,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第十九条 (检查发现风险防控措施)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融资客户或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整改、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融资、追加或更换抵押(质)物或第三方保证、调整融资要素以及增加其他风险保障措施等。对需要纳入风险客户管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纳入风险客户名单;对需要调减客户在我行授信限额或代理投资限额的,要及时向授信牵头行申请调减。第二十条 (我行作为担保权人的押品管理要求)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等涉及押品管理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应按我行押品评估方法、重评周期和流程等相关管理要求

25、,开展押品价值评估和重评的尽职调查及测算工作,核实押品设定担保、权属等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押品范围、产权证明、会计账目和实物一致等情况。相关押品评估审查人及审定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查、审定工作,认定押品最终评估价值。总行对押品评估管理加大非现场监测力度,并建立相应预警和提示机制。第二十一条 (非我行作为担保权人的押品管理要求)代理投资、代理代销投资业务中涉及押品管理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应根据与合作机构、融资客户的协议约定,协助合作机构或受其委托参照信贷业务存续期押品管理要求,对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池)做好抵(质)押担保日常管理工作,与合作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

26、其及时有效整改。第二节 资金使用监督及催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监督)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按我行要求及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加强对融资用途合理性的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按约定使用。融资使用监督执行以下要求:(一)对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严格审查融资客户用款需求,业务管理责任行、业务日常管理行按照受托支付规定,对其用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融资用于合理的日常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需要,不得挪用、不得投资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代理投资、代理代销投资业务,业务管理责任行应与融资客户、合作机构及(或)保障退出方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与合作机构签订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协议应明

27、确委托我行对融资客户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其在我行开立代理投资资金使用账户、本金及收益偿付还款账户。监管账户款项的支付应符合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同时明确我行有权对融资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跟踪检查,客户应向我行定期报告经营财务情况。业务日常管理行根据协议约定对融资客户资金账户和代理投资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对需监督支付的代理投资资金或代理代销投资资金,应建立支付监督管理台帐并逐笔核实,且由客户经理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三)融资用途监督管理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用途是否合理、资金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被挪用、其使用是否与项目进度或交易进度相匹配,项目投资完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是

28、否以虚假交易背景资料套取融资,融资到期前企业资金账户是否有足够资金兑付本息等。第二十三条 (催收管理)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应组织业务日常管理行做好融资到期催收、督促融资客户落实偿付资金等相关工作。(一)对并购贷款和银团贷款等表内融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在结息日和业务到期日之前,通过纸质及电子信函、电话、短信等约定方式及时提示借款人准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二)对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投资,业务管理责任行与合作机构协商,由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协同运行管理部门对本金及收益偿付还款账户余额进行监测,及时提示本金和收益兑付、督促合作机构和融资客户落实还款资金并按时兑付。(三)对逾期的业务,日常

29、管理行客户经理应于逾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融资客户、保证人发送融资逾期催收函(纸质或电子),并须取得回执。对融资逾期未还且我行未批准继续融资、未许可其他措施推迟还款的,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经理应按融资合同约定组织协调运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冻结融资客户在我行所有分支机构、所有账户的资金;逾期超过5个自然日的,应予以扣收其冻结资金直至欠款结清。特殊情况不宜扣收的,应报业务管理责任行按规定权限审批,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第三节 客户信息的收集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信息收集与更新)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单独或会同业务管理责任行、日常管理行及时收集业务存续期的客户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对于以保

30、证方式办理的投资银行业务,业务管理责任行及日常管理行应同时作为保证人管理行,及时收集业务存续期的保证人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更新维护。信息收集与更新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客户和保证人基本信息、财务数据、经营情况、融资及业务情况、外部信用评级变化等内容,并应执行以下要求:(一)至少按季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了解和收集融资客户、保证人最新贷款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风险客户应每月收集上述资料。(二)至少按季收集融资客户和保证人财务报表、主要资产明细表以及有关融资客户、保证人经营管理的资料。风险客户应每月收集上述资料。(三)及时从互联网、报刊杂志或者其他渠道收集融资客户、保证人的报道或者信息。融资客户、保

31、证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从深沪交易所网站、指定报刊收集相关重要公告。(四)及时查询当地银监局风险监测系统(如有)并打印报告;及时从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融资客户、保证人的信用、诉讼信息。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息分析及风险报告)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根据最新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定期开展客户风险分析。对同一融资客户在我行不同分支机构办理多笔业务的,应定期进行客户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汇总,牵头各相关业务管理责任行进行客户整体风险分析。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向业务管理责任行提示相应风险,并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需要纳入风险客户管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纳入风险客户名单;对需要调减客户在我行授信限额、代理投资

32、或代理代销投资限额的,要及时申请调减。第二十六条 (集团关联客户信息汇总管理)对集团关联客户,按以下要求做好存续期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及汇总管理工作:(一)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牵头行作为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或集团核心企业的客户管理行,组织各相关机构沟通协调开展集团客户存续期管理,牵头履行全集团风险信息收集、整理、维护、汇总、风险分析、风险提示和报告。对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直接受理核定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而未指定由一级(直属)分行作为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牵头行的,由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或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一级(直属)分行履行客户管理行职责。(二)按照逐级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原则,集团关联

33、客户各下级公司(或关联体,下同)客户管理行在做好辖内客户信息管理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司客户管理行进行信息和相关风险的报告。上级公司客户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和分析各下级公司客户管理行的客户信息,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做好各下级公司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风险提示。第四节 特定业务存续期管理要求第二十七条 (银团贷款管理)对银团贷款,应根据银团协议要求,由约定的存续期管理行完成存续期日常管理工作。其中,行内银团贷款应明确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第二十八条 (内保外贷管理)对并购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内保外贷业务,涉及的境内外机构要建立信息反馈和共享机制,并执行以下要求:(一)境内业务管理责

34、任行主要负责跟踪了解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担保能力变化情况,包括担保申请人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反担保人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权属及价值变化情况,并协助境外机构做好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等其他影响被担保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二)业务相关的境外机构应分析融资是否存在违规进入中国境内使用的风险、是否洗钱等情形,了解分析借款人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监控借款人账户资金,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等职责。(三)发现异常情况,境内外机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充分沟通,属于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按照重大风险事件管理相关要求处理,同时境外机构应视情况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根据约定收回贷

35、款或追加担保等多种措施,及时化解风险。第二十九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对以我行存量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且按约定由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由存量信贷资产原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按照资产转让前的贷后管理要求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第四章 业务产品管理第三十条 (信息反馈及风险处理职责)业务产品管理部门应持续关注、收集整理业务、产品、市场等相关风险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建立业务产品风险因素预警监测机制,当出现预警信息时,及时反馈客户营销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分行采取措施。属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执行重大风险事件管理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36、(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个人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私人银行部)等业务产品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业务产品开展情况、客户营销部门反馈的日常存续期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反馈的存续期监测监督及风险提示情况等综合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投资业务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信息披露执行以下要求:(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应根据监管要求、特定业务规定以及委托协议的约定确定,对其中敏感信息各相关部门应保持协调一致。(二)对代理投资和代理代销业务,按约定应由我行负责信息披露的,业务产品部门应按监管要求、业务需要和投资客户归属情况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根据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应由合作机构完成

37、信息披露的,业务产品部门应督促合作机构按照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对其中敏感信息保持协调一致。第三十二条 (合作机构管理)相关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合作机构管理相关要求,持续做好合作机构动态监测、跟踪评价和风险预警等投后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合作机构尽职履约、经营管理、行业发展竞争态势、合作融资项目及融资项目等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及客户营销部门反馈相关合作风险信息。第五章 监督监测及风险处理第一节 存续期监测分析第三十三条 (总行监测分析)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整合拓宽信息渠道,依托信用风险监控系统平台构建信用风险监控体系,履行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预警、监控管理

38、、分析评价、信息服务等职责,具体执行以下要求:(一)对全集团各类普通信贷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测,评估普通信贷和投资银行业务组合风险,指导集团调整组合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二)建立客户风险分类处理机制,通过日常监测分析、风险筛查等工作,主动识别、揭示风险客户,同时结合客户营销部门、业务产品部门存续期日常管理相关反馈情况,根据风险程度审定纳入风险客户管理范围。(三)对全辖经营机构投资银行业务运营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与评价,对业务全流程各环节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纠正相关经营机构和人员违规或未尽职行为。(四)及时将监测信息和风险计量结果传导给前中后台相关应用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定期监测、分

39、析、报告全行普通信贷和投资银行业务运行情况,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五)遇有风险事件时,向相关分支机构及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同时提出预警控制指令、采取差别化控制措施,督促其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第三十四条 (分行监测落实)各级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牵头做好本行存续期持续监测、组织风险排查、落实风险处理措施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职责等工作,并执行以下要求:(一)综合运用多渠道信息来源,定期组织开展融资客户及融资项目的风险排查工作,对其中存在风险隐患的融资客户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及风险防控措施,并对辖属机构落实管理要求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督导。(二)对总行预警事项(包括系统预警和风险提示预警等)

40、组织督导辖属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反馈总行,并严格落实总行相关管理要求等工作。第三十五条 (资产质量分类)风险管理部门按总行已明确的资产质量分类方法、分类频率、分类标准、认定权限、基本流程等要求,牵头组织做好资产质量分类工作。第二节 重大风险事件处理第三十六条 (重大风险事件定义)重大风险事件是指融资客户或合作机构发生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我行投资银行业务严重损失、需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的风险事件,主要包括融资客户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和合作机构重大风险事件。 (一)融资客户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融资客户及其所属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可能对融资客户经营和偿付能力

41、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融资客户面临重大诉讼。3.融资客户业务(服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4.融资客户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或因偿债能力不足被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5.融资客户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6.融资客户经营或项目投资因违反国家投融资管理规定、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被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调查、查处。7.融资客户面临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8.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非正常死亡、逃跑,或因违规、违法被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处。9.其他可能严重危及融资客户偿付能力的重大情况。(二)合作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

42、不限于以下: 1.合作机构财务状况、信用等级出现严重恶化,对与我行业务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合作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很可能影响我行代理投资或代理代销投资安全。3.合作机构相关业务管理团队重要成员发生违法行为或离职等情形,对与我行业务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合作机构发生重大金融欺诈、逃废或恶意拖欠债务等较大风险事件。第三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管理机制。业务管理责任行是重大风险事件处理主责任行。重大风险事件处理执行以下要求:(一)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业务管理责任行和业务日常管理行客户营销部门应在第一时间知晓风险信息后的12小时内向本级

43、行行长报告,24小时内向上级行客户营销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业务产品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总行相关部门。对因没有及时知晓重大风险事件而造成我行损失的,业务管理责任行承担主要责任。(二)接到业务日常管理行或其他分支机构相关部门报送的重大风险报告后,业务管理责任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照行长或主管行长要求,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成立风险处理小组,并按照“更有利于防控实质性风险”原则明确风险牵头处置部门,组织形成应急管理预案。同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行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其中,业务管理责任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融资客户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业务产品部门负责业

44、务市场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合作机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合作机构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并提出应急管理建议,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汇总非现场监测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应急预案建议。(三)业务管理责任行组织业务日常管理行及时落实已审批确定的应急管理方案,并视情况进行现场督办指导,尽快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和控制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和控制业务风险。(四)重大风险报告内容。融资客户重大风险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名称、在我行的信用等级、授信及代理投资限额、融资等情况; 2.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及其对融资客户经营和我行贷款、代理投资、代理代销投资的影响; 3.

45、已(拟)采取的应急措施; 4.应急管理建议。 合作机构重大风险报告可参照上述内容执行。第三十八条 (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措施解除)有事实证明重大风险事件的影响基本消除或得到弥补的,业务管理责任行风险管理部门可提出申请,并经相关分行或部门核实后,由原风险应急管理方案有权审批行风险管理部门解除应急管理机制。第三节 不良资产处置、档案管理及管理评价第三十九条 (不良处置规定)属于不良贷款管理范围的,根据总行不良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做好不良贷款分类认定、日常管理、尽职调查与估值、处置管理等工作。第四十条 (业务档案管理)投资银行业务管理责任行组织业务日常管理

46、行按照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或本部门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组卷、扫描和加载工作,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审查、审核工作,对入库前的融资客户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并负责档案入库后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档案的安全、提供利用、销毁、保密等负责。第四十一条 (存续期管理评价)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辖内分支机构存续期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执行以下要求:(一)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工作质量、整改落实、管理要求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重点以上级行监督检查、内外部审计检查、分行日常管理工作成效作为考核评价依据。(二)

47、总行或一级分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存续期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分支机构经营绩效考核及内控评价范畴。对考核评价结果较差、风险事件频发或业务风险较大的的分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告诫谈话、上收业务审批权、限制或停办部分业务等措施,督促相关分行落实整改,规范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第六章 存续期管理支持保障第四十二条 (支持保障工作)存续期管理工作涉及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执行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系统建设)存续期管理环节纳入全行统一的系统建设体系,实现全流程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存续期管理业务信息纳入全行统一的数据仓库平台,为全

48、行各项业务管理、风险计量、统计考核等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基础数据支持。信息科技部、风险管理部、客户营销部门、业务产品部门等相关部门,按前中后台分离原则共同做好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工作。第四十四条 (诉讼与法律风险管理)存续期管理工作中涉及我行应诉、起诉工作及其他法律风险管理的,一级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商客户营销部门和业务产品部门,做好诉讼及法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必要时根据业务权限报总行法律合规部。第四十五条 (声誉风险管理)存续期管理中发生声誉风险的,总行各部门、各一级分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声誉事件分级,分别由总行、一级分行负责处置。第七章 控制管理及责任认定第四十六条 (业务控制)对纳入到风险客户管理范围的客户,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可实行以下业务控制:(一)年度信用评级不得高于机评等级。(二)压缩融资总量,除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外,不得增加信贷与投资余额。(三)该客户信贷资产质量分类最高不超过关注二级。经一级分行审定后,可提高到正常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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