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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939110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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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区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章 印 制第五章 验收入库第六章 调拨与领用第七章 发 售第八章 保管第九章 作废与销毁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依据有关*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10号),结合*分行实际,拟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一般凭证。(一)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二)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

2、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备特定效力。依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1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时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银行卡等。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3其他:(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三)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第三条 柜面业务凭证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职工或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

3、“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分级负责”指总、分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有效监控”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监控。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区分行各级分支机构的本外币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拟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内特色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准入与退出管理。(三)组织实施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

4、销毁工作。(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保管期间的操作风险检查。第六条 区分行业务部门(一)负责向渠道与运管理部提出特色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申请。(二)负责协助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其中资金结算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门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关于规定。(三)参加本级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第七条 区分行其他有关部门(一)资金结算业务部负责拟定柜面业务凭证的核算规定,设置有关的核算科目。(二)财务会计部负责组织行内自行印制的柜面业务凭证的采购工作。(三)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柜面业务

5、凭证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四)安全保卫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五)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的有关系统开发、优化工作。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八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应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即加强准入审批管理,保持柜面业务凭证种类、样式的相对稳定。第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新增和修改(包括种类、样式、适用范围等)应优先复用现有柜面业务凭证;样式、适用范围相近的柜面业务凭证,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新系统、业务或产品流程优化措施可代替现有柜面业务凭证的,原则上应对现有柜面业务凭证进行退出处理或电子化。第十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改)与退

6、出,由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牵头管理,除总行和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实行审批和报备。(一)凭证新增审批申请新增柜面业务凭证,申请内容应包括新增原因、适用区域、凭证印刷规格、凭证起用日期、当年分配数量等。1区分行业务部门新增柜面业务凭证,通过A的部间签报(阅件)向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申请。 二级行部及其下级机构新增柜面业务凭证(限于二级行区域内使用),先由二级行部向区分行业务归口部门申请,然后由区分行业务部门通过OA的部间签报(阅件)向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申请。(二)凭证修改审批申请修改柜面业务凭证,申请内容应包括凭证种类、修改原因、凭证印刷规格、新凭证起用日期、旧凭证退出日期等。

7、1.区分行业务部门修改柜面业务凭证格式,通过O的部间签报(阅件)向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申请。2二级行部及其下级机构修改柜面业务凭证格式(二级行区域内使用的凭证),先由二级行部向区分行业务归口部门申请,然后由区分行业务部门通过OA的部间签报(阅件)向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申请。(三)凭证退出报备申请退出柜面业务凭证,申请内容应包括凭证种类、退出原因、凭证停用和作废时间等。1.区分行业务部门需退出现有柜面业务凭证,通过O的便函向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报备。2.二级行部及其下级机构退出柜面业务凭证格式(二级行区域内使用的凭证),先由二级行部向区分行业务归口部门报备,然后由区分行业务部门向通过OA的便函向渠道与运营管

8、理部报备。第十一条新增凭证和修改凭证,由申请部门负责校对和测试凭证的印制格式。第四章 印 制第十二条 各二级行部按年编制柜面业务凭证印制计划,每年年底上报下一年度的印制计划。 第十三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应合理估算用量,监控库存,避免因改版等原因造成库存浪费。第十四条 柜面业务凭证印制由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牵头管理,区分行其他部门及二级行部不得自行联系厂家印制。第十五条 柜面业务凭证必须指定厂家印制。(一)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二)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柜面业务凭证印制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三)由总行选定厂家承印的,区分行按总行要求每季编制重要空白凭证印制计划报总行,并通知承印厂家印

9、制。总行对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对总行或人民银行没有指定承印厂家的柜面业务凭证,由区分行依照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确定承印厂家,每季度或依据有关特殊情形通知厂家印制。第十六条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监控使用范围。第五章验收入库第十七条 凭证印制履行后,发行单位或承印厂家依据有关区分行的要求直接将凭证发送到二级行部,二级行部验收入库后,在发货清单加盖部门章(无部门章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双人签字后,将发货清单复印件发送区分行。第十八条 各级行部收到发行单位或承印厂家发送的重要单证,管库员应依据有关重要单证订购表、发货清单,双人认

10、真核对样本,抽样检查质量,经核点无误后双人入库,按号码顺序放好。第十九条 代保管重要单证入库时,由委托单位开具介绍信,将代保管重要单证送到重空库,管库员清点核对入库。代保管重要单证发放完毕或库存不够时,由渠道管理部门通知业务部门的联系人,业务部门通知委托单位将代保管单证送达重空库。第二十条核点相符的,按有关要求上机操作。核点不符的应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承印厂家联系解决。第六章 调拨与领用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调拨比照现金办理。第二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各方须始终在场,严密交接手续。下级行到上级行领用重要单证,须开具介绍信,加强身份认证。第二十三条 重要单

11、证调剂使用须由上级行组织进行,同级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一般凭证调剂使用可由上级行组织进行,也可在同级行之间自行调剂。第二十四条 调拨数量由调入行申请,上级行依据有关调入行业务量核定审批并登记,做到手续严密,监控有效,严格授权审批管理。第二十五条营业网点撤并时,被撤并营业网点的重要单证应退回上级行。第二十六条 重要单证应依据有关实际需要适量领用,现金柜员一次领用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普通柜员一次领用原则上不超过1周的用量,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印鉴卡的领用按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营业网点领用重要单证,应核对凭证种类、号码、联次,清点凭证数量并按系统有关要求上机操作。第二十八条 业务部门因测试需

12、领用重要单证的,由业务部门出具业务联系书,连同有关依据提交渠道与运营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管库员必须在用于测试的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测试专用”章,对已领用的测试专用重要空白凭证应及时在系统上执行作废交易。测试完毕,测试专用重要空白凭证应所有退回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部门统一销毁。第七章 发售第二十九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如何验证),发售时须由客户签收确认,严禁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单证。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单证,不得由客户签发。第三十条客户使用或兑付时须查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同时做销号处理。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按号码顺序签发重要单证,不得跳号;对外发售时原则上应按号码顺序发售。第三十二条

13、 营业网点应严格依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柜面业务凭证,严禁移作他用,严禁柜员擅自在柜面业务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除总分行或监管部门明确可在非营业网点办理的特殊业务外,不得将重要单证带出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第三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签发重要空白凭证的,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营运主管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重打、补打重要空白凭证。第八章 保 管第三十四条 有价单证须入金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须入现金尾箱、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以下简称“重空库”)、保险柜保管,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营业网点在非营业时间存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存放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中。第三十五条 重空库用于存放重要空白凭证。(一

14、)重空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等安保设备;(二)重空库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三)非管库人员出入重空库应在*银行非金库人员出入登记簿登记;(四)管库职工或员工作交接,应在会计人职工或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登记。第三十六条 重要单证实行个人负责制,柜面人员负责其领用的重要单证的保管和使用。业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须遵循其规定分人保管凭证和印章。第三十七条营业期间柜面人员临时离岗,应将重要单证入保险柜或现金尾箱上锁保管,保险柜或尾箱必须处于监控范围内。营业终了,柜面人员应对重要单证进行清点,核对相符后将重要单证入库(柜)保管。第三十八条 重要单证遗失应在2

15、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区分行,其中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发生遗失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总行。第九章 作废与销毁第三十九条 营业网点对有缺陷、停止发售使用、客户交回、填制错误的重要单证应按规定作废处理。对作废重要单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原则上按季办理退库保管。详细要求有:(一)发售、签发和使用重要单证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有缺陷的重要单证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入库登记保管。(二)已停止发售使用的有价单证经核点无误后,应封存并做出明显批注,入库登记保管。(三)对公客户销户时,原则上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所有交回开户银行登记作废,办理

16、销户手续,作废的凭证随当天凭证保管;客户因故无法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其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办理销户手续。(四)对于银行卡制卡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因版面更换或不再继续发行的银行卡、过期无人认领的T吞卡和拾获卡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以及毁损换卡或16位卡同卡号换卡所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需回收并登记。(五)柜面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作当天凭证的附件。第四十条 有价单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营业网点对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按年(或依据有关通知)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上交二级分行。第四十一条 停止使用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大额存

17、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由区分行组织销毁,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由二级分行组织销毁,并报区分行备案。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的销毁工作应在宣布停用后三个月内履行。第四十三条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应由渠道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安全保卫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销毁时,上述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应及时登记。第四十四条 代保管重要单证退库时,管库员填制移交清单,委托单位经办人对拟退库的代保管重要单证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所有经办员在移交清单上签章确认后,管库员按要求办理上机记账手续。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五条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

18、使用完毕后,应纳入稽核模型监督范围,随后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并遵循会计档案的有关管理要求。第四十六条 重要单证应作为柜面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中,有价单证应比照现金组织检查。第四十七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应依照下列要求查库:(一)区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且不少于个(总数少于3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区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3且不少于10个(总数少于1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三)二级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0

19、且不少于5个(总数少于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四)二级分行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所有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五)*支行行长每年对本级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六)*支行分管柜面业务副行长(或委派会计主管)每季度对本级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七)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对现金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不少于两次;(八)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普通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要覆盖所有普通柜员,每月对所有柜面人员同一时点查库不少于一次。第四十八条 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起止号码与登记簿和表外科目关于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簿相符,并将核对情形进行登记。第四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检查过程中,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第五十条 检查人员查库时,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出示入库专用介绍信(或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专用介绍信、或特别检查证)、身份证件,被查行将身份证件与介绍信核对一致后方可接受检查。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银行*区分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银行*区分行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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