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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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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分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章 印 制第五章 调拨与核算第六章 领用与发售第七章 保 管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柜面业务凭证管理,整合资源,防范风险,提升客户满意度,依据有关总行*银行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办法及*银行关于规定,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凭证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执行交易核算所使用的凭证。依照重要性程度划分,柜面业务凭证包括重要单证和一般凭证。其中,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指经批准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指无面

2、额的空白凭证及重要凭据,经银行或客户填制金额并签章或加密后即具备特定效力。一般凭证指除重要单证外的其他柜面业务凭证。依照业务用途划分,重要空白凭证主要包括:存款与结算业务类:银行汇票、华东三*一*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实时通付款凭证、本外币活期储蓄一本通、本外币定时储蓄一本通、储蓄存折、储蓄存单、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资金证明凭证、个人资信证明凭证、印鉴卡、银行卡等。代保管类:发票、保单等代客户保管和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其他:实物黄金调拨单、(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等其他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空白凭证票样。第三条 柜面业务凭证

3、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和防范风险,以及有利于客户、职工或员工体验为总体目标,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统一管理”指营运管理部门牵头管理柜面业务凭证,组织拟定有关管理规定。“分级负责”指分行、二级分支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分行营业部对辖内柜面业务凭证进行层级管理。“有效监控”指重要单证须编号管理,其调拨、领用、发售、收回、销毁须实行销号监控。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含营运本级机构),其办理本外币业务涉及柜面业务凭证时,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 *分行职责(一)营运管理部分行营运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

4、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组织拟定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辖内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准入与退出管理。.牵头组织实施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订购、配送及销毁工作。4.组织辖内柜面业务凭证使用、保管期间的监督检查、指导。(二)各业务部门1.负责向营运管理部提出特有业务或监管部门有特定要求的柜面业务凭证准入与退出申请。2负责协助营运管理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其中资金结算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关于规定。3代理业务按被代理客户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代保

5、管类业务凭证的归口管理。代理业务涉及的各类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由主办行被代理客户的管理部门组织领取。4.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全*银行卡的定购、印制及集中销毁等归口管理。5.资金结算业务部负责组织全*单位结算卡的定购等归口管理。6参加本级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三)各有关部门财务会计部负责拟定柜面业务凭证的核算规定,设置有关的核算科目;负责组织行内自行印制的柜面业务凭证的采购工作。2.内控合规部负责对柜面业务凭证的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核。.安全保卫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4 信息技术部负责涉及分行特色的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系统开发、优化工作。第六条

6、*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职责(一)营运管理部门*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营运管理部门是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牵头组织实施辖内柜面业务凭证的订购、配送及销毁工作。2.负责辖内柜面业务凭证使用、保管期间的监督、检查、指导。(二)各业务部门.负责协助营运管理部门做好柜面业务凭证管理工作。其中资金结算业务部门、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等负责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外部监管部门关于规定。2代理业务按被代理客户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代保管类业务凭证的归口管理。代理业务涉及的各类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由主办行被代理客户的管理部门组织领取。

7、3.参加本级有关柜面业务凭证的监督销毁工作。(三)安全保卫部门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柜面业务凭证安全防护管理,押运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七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与退出应遵循“严进宽出”的原则,即加强准入审批管理,保持柜面业务凭证种类、样式的相对稳定。第八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新增和修改(包括种类、样式、适用范围等)应优先复用现有柜面业务凭证;样式、适用范围相近的柜面业务凭证,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新系统、业务或产品流程优化措施可代替现有柜面业务凭证的,原则上应对现有柜面业务凭证进行退出处理或电子化。第九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改)与退出须由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以OA资料文件形

8、式向*分行营运管理部提出申请。新增和修改须*分行营运管理部审批同意并报总行备案;退出须经*分行营运管理部审核,主管部门应于有关业务退出3个月内提出申请。第四章 印制第十条 有价单证由发行单位组织印制。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统一组织印制。*分行按季汇总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征订需求编制印制计划报总行,按季通知承印厂家印制。总行对印制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印制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属于区域范围内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印制时应冠有地区简称,以便区分和监控使用范围。第十三条一般业务凭证由分行统一组织印制,依照集中采购管理

9、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印制应合理估算用量,监控库存,避免因改版等原因造成库存浪费。第五章 调拨与核算第十五条 接收行收到发行单位或印制厂家发送的柜面业务凭证,应依据有关关于协议或订单、发货清单认真核对凭证种类和数量,成箱、成包的要拆箱、拆包抽样检查质量,经核点无误后办理入库,其中重要空白凭证需双人入重空库保管并及时入账。核点不符的应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承印厂家联系解决。第十六条 有价单证的运送、调拨比照现金办理。重要空白凭证采取集中配送方式的,依照网点申请、金库审批、随押运车配送的流程办理;非集中配送或自行领取的需双人办理,实行专(款)车运送、专箱(包)封存,交接各方应始终在场

10、,严密交接手续,加强身份认证。第十七条 重要单证调剂使用须由上级行组织进行,同级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第十八条 一般凭证调剂使用可由上级行组织进行,也可在同级行之间自行调剂。第十九条 调拨数量由调入行申请,上级行依据有关调入行业务量核定审批并登记,做到手续严密,监控有效,严格授权审批管理。第二十条 各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调入、上缴和对本网点其他柜员使用中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严格依照规范要求核算在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发、结存。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状况在相应科目下设立“在库户”、“在用户”、“在途户”和“待销毁户”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日清日结,准确完整,其中“在

11、途户”必须每天清零。代保管类重要空白凭证遵守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表外核算及登记。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不设“在库户”,只能通过“在用户”核算,“在途户”必须每天清零。第二十三条 机构撤并时,被撤并机构的柜面业务凭证应退回上级行。第六章领用与发售第二十四条 重要单证应依据有关实际需要并结合各行重要单证配送频率进行适量领用,原则上柜面人员一次领用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印鉴卡的领用按关于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领用重要单证,应仔细核对凭证种类、号码、联次,清点凭证数量并在核心系统或“*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时,应及时在核心系

12、统或“*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登记;使用时,应做销号处理。第二十七条 对外发售重要单证应验证客户身份,发售时须由客户在发售凭证或“*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签收确认,严禁代客户签收、购买重要单证。属于我行签发的重要单证,不得由客户签发。第二十八条 柜面人员应按号码顺序签发重要单证,不得跳号;对外发售时原则上应按号码顺序发售。第二十九条 使用系统签发重要单证的,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手工填制或重打、补打重要单证,重打、补打应有标识。第三十条 应严格依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柜面业务凭证,严禁柜面人员擅自在柜面业务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第三十一条 除总、分行或监管部门明确可在非

13、营业网点办理的如上门收款业务、使用E动终端或流动柜台上门办理的银行卡发卡及签约业务等特殊业务外,不得将重要单证带出营业网点办理有关业务。第七章 保管第三十二条 有价单证须入金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须入现金尾箱、专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库房(以下简称“重空库”)或保险柜保管。第三十三条 重空库应设置在二级分支行及以上机构。重空库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等安保设备;重空库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与非重要物饰混放;重空库应由双人管库,并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依据有关需要设立“*银行非管库人员进库登记簿”、“*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银行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岗位制约、作

14、业流程等比照金库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重空库房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定时清理,保持整洁有序,各类重空要依照品种、类别有序摆放,整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归类安置,拆箱(包)的重要空白凭证上架保管。第三十五条营业网点在用的重要单证实行个人负责制,柜面人员负责其领用的重要单证的保管和使用。重要单证的保管须满足印证分离的岗位制约要求。第三十六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应将实物入保险柜或现金尾箱上锁保管。低柜区柜员保管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在营业期间安置在低柜区配备的保险柜中。第三十七条 非营业时间营业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须存放在现金尾箱入库或现金区视频监控范围内的保险柜中。第三十八条 重要单证遗失应在2小时

15、内逐级上报至*分行,遗失行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报告,再以书面形式上报,其中银行汇票、华东三*一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发生遗失,*分行须在接报后24小时内通过传真号码或邮件向总行报告。第八章 作废与销毁第三十九条 营业网点对有缺陷、停止发售使用、客户交回、填制错误的重要单证应按规定作废处理。对作废重要单证应做出明显作废标记并登记“*银行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办理退库保管。(一)发售、签发和使用重要单证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有缺陷的重要单证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加盖作废戳记,入重空库登记保管。(二)已停止发

16、售使用的有价单证经核点无误后,应封存并做出注明封存原因、封存单证名称和数量、封存日期、封存人等信息,入重空库登记保管。(三)客户销户时,原则上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所有交回开户银行登记作废,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销户交回的印鉴卡片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当天记账凭证的附件,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应切角后入库(柜)登记保管,定时集中上缴至上级行组织销毁。客户因故无法交回剩余重要空白凭证的,由其按规定出具书面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办理销户手续。(四)对于银行卡制卡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因版面更换或不再继续发行的银行卡、过期无人认领的AT吞卡和拾获卡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以及毁损换卡或16位磁条卡同卡号换

17、卡所造成或产生的作废银行卡需回收并登记。(五)柜面人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登记,作当天凭证的附件。作废银行承兑汇票按关于规定执行。(六)柜面人员对填制错误、停止使用的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应做作废处理。逐级上缴至主办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依照关于协议定时向被代理部门退缴。与委托单位另有协议的,应依照协议执行。第四十条对营业网点保管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回收,待销毁的有价单证应由营业网点按年(或依据有关通知)清理并登记造册、集中退库。第四十一条 柜面业务凭证的销毁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的销毁工作应在宣布停用后三

18、个月内履行。第四十二条 停止使用的银行汇票、华东三一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存单、(个人高端客户)储蓄特种存单、银行卡由*分行组织销毁,其他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由二级分支行组织销毁,并报分行备案。第四十三条 重要单证的销毁工作应由各级营运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安全保卫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实施。银行卡的销毁工作由分行个人金融部会同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销毁前,应设立销毁小组,拟定销毁方案,销毁方案应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对拟销毁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查点清理,编制“*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卡)销毁清单”。销毁时,上述部门人员应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后,应及时登记“*银行作废

19、重要空白凭证(卡)登记簿”。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四条柜面业务凭证在营业网点使用完毕后,应纳入稽核模型监督范围,随后应作为会计档案管理,并遵循会计档案的有关管理要求。第四十五条 重要单证应作为柜面检查的必查内容。其中,有价单证应比照现金组织检查。第四十六条 对重要空白凭证应依照下列要求查库:(一)*分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且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年查库不少于一次;*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3且不少于10个(总数少于0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二

20、级分支行分管行长每年对所辖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所辖重空库总数的10%且不少于个(总数少于5个的所有检查),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半年查库不少于一次;二级分支行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对所辖所有重空库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对本级重空库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三)各级营运管理部门每年对所辖所有重空库检查的数量不少于一次;*分行营业部分管领导和营运部门负责人比照二级行的要求执行。(四)重空库房与金库在同一库区的,查库程序遵循金库查库程序。重空库房单独设置的,除本级行分管行长、营运管理部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办理查库登记手续、入库检查外,其余检查人员均须持营运管理部门签发的“*银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专用介绍信”(见

21、附件)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五)营业网点负责人每月对每位现金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检查不少于两次;营运主管应不定时抽查普通柜员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对所有柜员尾箱的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总分核对。(六)*分行及二级分支行营运管理部门对重空库检查终止,应比照金库检查出具检查报告。网点负责人或营运主管检查终止,应按要求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签字、扫描上传到“业务检查及营业网点基础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七)不同层级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检查的,分别计入各自检查数量。第四十七条 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起止号码与登记簿和表外科目关于账户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簿相符,并将核对情形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重要单证被滥用、盗用、丢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和*银行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及关于责任人的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拟定、修改和说明。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分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指导建议或意见(*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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