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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90992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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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四章 调拨业务第五章 现金收付管理第六章 现金整点清分第七章 柜员尾箱管理第八章 风险监控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率运营,依据有关总行*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1号),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辖内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第三条 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柜面现金

2、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六)柜员尾箱管理。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分行营运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贯彻柜面现金业务管理有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有关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有关需求的收集、报送;(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第六条 *分行安全保卫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

3、准;(二)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备的管理、维护及录像资料文件资料的保管;(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运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第七条 *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实施及有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术支持等。第八条 各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可比照分行部门职责分工贯彻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九条 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应设置现金业务主管岗、现金柜员岗、普通柜员岗,办理现金业务的岗位人员须经人行培训并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伪反假培训合格证书。第十条现金业务主管岗由网点负责人、营运主管或高级柜员担任,营业网点依据有关业

4、务需要可设多名现金业务主管,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所有柜面现金业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日常管理;(三)负责审批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四)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监控;(五)按规定履行现金业务的授权审批职责;(六)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七)营业终了,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尾箱并封箱;(八)指定人员核验运钞车辆及解款员身份。第十一条现金柜员岗由高级柜员或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一)营业前,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核点现金尾箱个数、箱包号码,发送普通柜员款包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银行尾箱交接登记簿(详细见附件);盘点尾箱库存,账实相符后,为普

5、通柜员调配营业费用。 (二)营业期间,办理柜员间本外币现钞实物调拨,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调拨申请及将来的实物、账务处理,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三)营业终了,调回普通柜员超额现金,收回普通柜员款包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银行尾箱交接登记簿,核点款包数量;与现金业务主管共同盘点尾箱库存,封箱后交解款员。(四)集中保管、上缴假币实物。第十二条 普通柜员岗由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一)营业前,接收款包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银行尾箱交接登记簿,并盘点库存;(二)营业期间,对外办理现金收付、兑换和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普通柜员间现金调拨; (三)营业终了,将超限额现金缴现金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盘点、封包

6、,并将款包上交现金柜员并办理交接手续,登记*银行尾箱交接登记簿。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经办现金业务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现金业务主管监交。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账款详尽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账款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各方当面办理交接并登记。第四章 调拨业务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现金调拨基本要求。(一)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实行系统预约审批制,现金调拨必须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调拨时应使用实体箱包,箱包必须加双锁及铅封(或一次性锁条)。(二)使用待提待缴方式处理现金调拨业务时,如有未处理完毕的现金调拨业务(即收款方未办理入库账务处理)

7、,不得对操作此笔业务的现金柜员状态进行调整,避免系统中待提待缴现金无法自动结转至运送中现金科目,造成账务状态异常。(三)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进行现金调拨,当天调拨、当天出入库的,应当天销记运送中现金;当天调拨、次日出入库(即待提待缴)的,调拨现金应随尾箱入库、在调拨履行后及时销记运送中现金。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领取现金流程(一)网点依据有关营业需要合理匡算库存,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领款预约申请,金库(或调拨机构)受理预约申请,依据有关实际库存合理调配现金,在配送日期内将现金配送至网点。1营业网点发出现金领取申请(1)网点现金柜员依据有关现金的库存量和预测的现金

8、收付量,参考系统生成的调拨计划,经现金业务主管授权后,通过系统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送现金领取申请。(2)申请发出后,网点现金柜员应及时查看处理情形。(3)网点在工作日有紧急提款需求时,在确认现金实物可当天送达网点的前提下,经配送金库(或调拨机构)许可,可使用应急调款方式办理。2营业网点撤销现金领取申请()金库(或调拨机构)审批前,网点申请发起人可依据有关业务需求变化,撤销该笔调拨申请。(2)金库(或调拨机构)审批后,网点未能撤销调拨申请;由于业务需求变化确需取消调拨申请的,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向金库(或调拨机构)申请撤销;金库(或调拨机构)已做出库交易的调拨交易未能撤销。3.款箱

9、交接网点柜面人员或现金业务主管核验解款员身份,营业网点双人(其中一名必须为现金柜员或现金业务主管)清点尾箱数量、核对号码、确认尾箱双锁及铅封(或一次性锁条)状态完好后,在指定交接区监控范围内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通过系统履行箱包接收交易。4.调拨实物入库(1)网点双人开箱,现金柜员在监控下核对现金,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清点核对总数,发现长、短款应保管好原封签和腰条等资料文件资料并立即向现金业务主管报告,与金库(或调拨机构)联系查找原因。(2)清点无误后,现金柜员启动调拨实物入库交易,经现金业务主管或网点负责人授权后,系统联动进行现金入库记账。第十六条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上缴现金流程(一)营

10、业网点发出现金上缴申请1.网点现金柜员依据有关网点库存确定上缴现金需求,经现金业务主管授权批准后,通过系统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现金上缴申请。2.申请网点取得金库(或调拨机构)批准后,网点通过系统履行“配款装箱”及“箱包出库申请”。(二)营业网点配款装箱网点现金柜员及现金业务主管双人履行现金验捆卡把,与系统核对无误后,双人共同封箱。(三)款箱交接网点柜面人员或现金业务主管核验解款员身份后,营业网点双人(其中一名必须为现金柜员或现金业务主管)在指定交接区监控范围内与解款员办理交接。第十七条网点柜员间调拨要求(一)基本要求柜员间进行现金调拨当当面提交接时,成捆成把现金应验捆卡把准确,零散现金应逐

11、张清点,并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调拨确认。(二)柜员间调拨要求现金调拨应由调出方发起,调入方确认,现金实物应在监控下当面清点确认,严禁只移交账务不移交实物。(三)自助设备现金调拨要求1.营业网点应指定一名当班现金柜员负责自助设备现金调拨。2.现金柜员与自助设备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采用全额调拨的方式,严禁采用调入调出轧差后的差额进行现金调拨。3.自助设备之间、自助设备与普通柜员之间严禁进行现金调拨。第五章 现金收付管理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八条现金收付必须遵循“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现金兑换须遵循“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严禁逆流程操作。第十九条 办理现金业务坚持一笔一清。第二

12、十条 柜员付出现金时应提示客户当面点清。第二十一条 对外支付的现金(含自助设备加钞)必须为已清分现金,且符合人行规定的流通券标准。第二十二条 大额现金收付款应按人行现金管理及反洗钱规定办理登记和报送。外币现钞收付款业务必须遵循外管局关于规定。第二十三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需要审核凭证的,应对凭证要素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 日终现金轧账,必须坚持“先清点实物、后对账”的原则,保证账实相符。第二节 现金收付第二十五条 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应在客户视线内当面点清,一笔费用未收、付妥前,不得与其他费用调换券别。客户现金清点完毕并履行相应账务处理前柜员不得离开柜台。第二十六条清点现金时要辨清币种

13、、券别,鉴别真伪, 并判断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点清后的现金按券别进行分类整理,剔出不宜使用机具清点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残损币”)并单独安置。第二十七条 清点现金发现与实际金额不符或与商定存入金额不符,应立即告知客户,待各方核实后,按原商定存入金额多退少补或由客户重新确认存入。第二十八条对于机具筛选出来的人民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人工逐张查验,外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外币鉴别仪或人工逐张查验;机具筛选出来的残损币与人工剔出的残损币合并后单独安置。清点现金发现假币,参照*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4号)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发现印有反动标语的人民币(以下简称“反宣币”)

14、要立即按残损币兑回,对于持有大量反宣币的客户,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本地人行分支机构和上级行。第三十条 办理现金付款业务依据有关客户所需券别及柜员现金库存情形进行配款: 现金整捆支付的,应卡点把数。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成把券别是否一致,逐把清点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拆把付零张的,付出前先清点该把是否足张。支付成把及零散现金,柜员必须在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清点。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外币折美元1万元(含)以上的单笔大额现金收付,柜员清点后应换人卡把复点,本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清点上门收款现金比照现金收款业务流程操作。第三节 兑换与调剂第三十三条营业

15、网点应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兑换及券别调剂服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币,不得拒绝兑换。第三十四条 柜员办理人民币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认定的结果。客户同意认定结果的,应当面在残损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人民币残损币硬币应当面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兑换”戳记。第三十五条客户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客户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币,客户可凭认定证明到人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第四节 假币收缴、鉴定第三十六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发现假币按以下流程收缴:(一)收缴柜员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伪反假培训合格证书;(二)双人在监控及客户视线范围内收缴并加盖“假币”

16、章,假人民币纸币分别在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盖章;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三)在系统内登记假币信息,并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系统联动登记*银行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本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告知客户假币持有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严防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社会。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立即报告本地公安机关,并提供关于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以上的;(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金额元(含)以上的;假币监测网点对柜面一次性收缴假币张数达到3张以上的,应立即报警,同时,通报所

17、在地公安监测点或公安机关经侦部门。 (三)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五)客户不协助配合营业网点收缴行为的。不符合以上条件、但金额超过20元(含)的,应于当天报告本地公安机关,并提供关于线索。本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假币收缴、上缴金库(调拨机构)、上缴人行、比对资料文件生成和发送有关功能已经所有切换到新一代运营配送管理应用组件,相应操作必须在新一代运营配送系统中操作。*域内没有金库(或调拨机构)的支行网点,本地人行又要求收缴的假币必须从本地上缴人行,可以依照总行关于运营配送管理应用27推广上线及将来工作的通知(建渠道27号)中“网点直接向人行上缴假

18、币有关功能应用要求”执行。第四十条客户对营业网点收缴的人民币假币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由人行授权的其他假币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为真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机构依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章的人民币按残损币处理;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单位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客户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将假币退回收缴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机构和客户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第四十一条 本地人行要求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的,假币保管遵守簿实分管原则

19、,登记簿与实物分人保管;假币实物与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收缴凭证记载内容应保持一致。第四十二条 营业网点每月至少一次将假币上缴金库或调拨机构,本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收缴人民币假币应依照收缴金额的10%-15%给予柜员奖励,有关奖励资金由各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在各自职工或员工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安排。第五节 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第四十四条 人民币冠字号码作为解决假币纠纷的有效手段,营业网点应记录柜面收付的流通人民币100元、50元券上的冠字号码。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使用具备冠字号码记录功能的出纳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至少保存3个月。第四十六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取款业务后,

20、如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天),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业务发生机构填写并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客户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营业网点确认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第四十七条 依据有关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我行付出假币,有假币实物的,应由付出营业网点依照*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应收回假

21、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第四十八条 依据有关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我行付出的现金或客户对第一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营业网点应告知客户可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向查询受理单位上级行或人行本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申请再查询。第四十九条营业网点应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记录每笔查询业务办理情形。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管期限为年。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操作有关申请表、登记簿详细格式见*银行*分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操作流程(*0号)。第六章 现金整点清分第五十条现金整点清分是指对人民币现金进

22、行面额和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依照人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第五十一条营业网点收入的人民币纸币不得直接对外支付,需立即支付的应依照人行全额清分的要求进行清分。第五十二条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机械清分出的可疑币、残损币必须做到所有手工清点和人工鉴伪;硬币按面额分类,10枚(或50枚)为卷,1卷为捆,按不同方法捆扎;严禁用金属物、透明胶条等连接经复点整理的残损票币。第五十三条 营业网点整点清分可设专人,也可由现金柜员或普通柜员自行履行。设置专人清分的应与柜员办理现金调拨手续,如不是系统现金调拨,则交接

23、各方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银行费用交接登记簿(详细见附件3)。第五十四条整点清分现金时必须在监控下进行,柜员收入的未清分现金和已清分待支付现金必须进行物理分隔,使用不同的尾箱存放,并做明显标识区分。整点清分必须坚持“一柜一清”,不得将不同柜员的现金混放。第五十五条整点清分人员对其经手的现金负责,经整点的票币,应达到点准、挑净、墩齐、扎紧、名章齐全清楚的要求;清点现金时发现差错,要重新换人复点,确认差错,并将原封签、腰条及发生差错详尽情形及时与现金调出方联系。清点过程监控录像资料文件资料要留存备查,发现差错时以腰条柜员名章为准,无法确定责任的,以监控录像为准。第七章 柜员尾箱管理第五十六条

24、柜员尾箱是用于存放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等实物的专用设备,禁止存放私人用品及其他无关用品。柜员尾箱包括现金柜员尾箱和普通柜员款包。第五十七条 营业期间,柜员临时离柜应将实物入柜(箱)上锁保管。第五十八条营业终了,普通柜员款包实行人民币现金两万元限额、外币现金余额为零监控。普通柜员日结前必须将超限额现金缴现金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盘点、封包,并将款包上交现金柜员。具备现金柜员权限仅办理普通柜员业务的,尾箱现金比照普通柜员管理。现金柜员履行尾箱所有现金清点并与系统核对相符后,由现金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对整捆整把的现金“卡把”并“抽把”复点;外币不成把零散现金逐张清点;人民币零散现金可不再逐张

25、清点。营业网点要指定一名现金柜员营业终了核点并接受网点普通柜员款包。正常休班柜员日终封包后交现金柜员并进行登记,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以上休班柜员.须将尾箱清零并将其用户状态置为锁定。中午非当班柜员款包必须安置于有视频监控下的保险柜内保管,高柜区现金柜员尾箱必须整体移交当班现金柜员。第五十九条 普通柜员款包采用交叉平移或固定使用模式。采用交叉平移模式的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确定调配方案,移出柜员将超限额现金上缴现金柜员并结账后启动柜员尾箱移交交易,现金柜员复核并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移出柜员将账务移交接收柜员,实物由移出柜员单人封包后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保管。次日营业前,接收柜员接收移出柜员的款包

26、,核对账实无误后予以确认,履行交易事项。采用固定使用模式的营业网点,普通柜员款包每周至少交叉平移或清零一次。在固定使用期间,普通柜员日结后,自行对款包内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清点、封包并移交现金柜员统一寄库。第六十条 现金柜员尾箱由现金业务主管与现金柜员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及铅封(或一次性锁条)寄库。次日营业前,现金柜员接收前日本人封存寄库的尾箱,在监控录像下确认尾箱外部锁具及铅封(或一次性锁条)状态完好,开箱盘点现金柜员尾箱库存大数和普通柜员款包数量,确认无误后将款包发送普通柜员;现金柜员接收前日其他现金柜员寄库的尾箱,除按上述流程操作外,应清点散把现金,确认账实相符。第六十一条 营业网点

27、尾箱交接,由双人(其中一名必须为现金柜员或现金业务主管)与解款员在营业场所指定交接区内核验解款员身份、尾箱数量、尾箱编号、尾箱的锁封状态是否完好,交接过程各方必须始终在场并在监控下办理。营业网点尾箱调出交接时,网点现金柜员打印“机构间箱包交接清单”2份,解款员必须双人在“机构间箱包交接清单”签字核对。一份“机构间箱包交接清单”随网点当天凭证上缴,另一份交保安公司解款员,本地保安公司没有要求留存“机构间箱包交接清单”的,网点可以只打印1份“机构间箱包交接清单”。对于日终尾箱寄存他行的营业网点,尾箱调出交接仍需登记*银行尾箱交接登记簿。营业网点尾箱调入交接时,网点双人在指定交接区内核验解款员身份、

28、尾箱数量、尾箱编号、尾箱的锁封状态是否完好,交接过程各方必须始终在场并在监控下办理,同时依照本地保安公司要求在有关登记簿上签收。第八章 风险监控第六十二条 风险监控主要包括岗位管理、实物管理、账务管理、业务检查、备付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第一节 岗位管理第六十三条 营业网点现金业务岗位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现金业务主管不得办理柜面现金业务。第六十四条 营业网点现金柜员应实行轮岗管理,现金柜员每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第六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配置一至两名现金柜员。如因业务需要设置两名以上现金柜员时,由二级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审批,网点留存备查。第二节 账实管理第六十六条

29、 营业网点日终禁止留存现金,现金尾箱所有寄库保管,营业期间现金尾箱应所有出库。第六十七条营业网点应加强对营业期间大额现金收支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并及时报备。第六十八条 柜员收付现金发现长、短款,应立即向现金业务主管报告,营业终了查无结果的按规定挂账;人民币一万元(含)或外币折算等值人民币一万元(含)以上长短款,现金业务主管要立即上报二级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第六十九条 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送中现金的监控,确保在途现金费用及时入账,人民币运送中现金科目账户日终余额应为零。营业网点人民币运送中现金当天未结零或外币现金调拨履行后未及时结零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三节 业务检查第七十

30、条 柜面现金业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柜面现金实物的账实相符情形、柜面现金业务的开展情形、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情形等。第七十一条 现场检查应两人(含)以上为一个检查小组,单人不得进驻被查营业网点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向被查营业网点出具上级行营运管理部门签发的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专用介绍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被查营业网点核验无误后,方可接受并积极协助配合检查;对未能出具备效证明或拒不履行规定手续的,被查营业网点有权拒绝检查。第七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亲自核查现金,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完毕后,保管人员应立即对现金重新盘点,盘点准确后,检查人员方可离场。第七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查明原

31、因并报告上级行营运管理部门。第七十四条 检查终止后,检查人员应与被查营业网点交换建议或意见,依照*银行*分行渠道与运营业务检查实施细则(建皖发*92号)要求出具备关检查报告,分别由检查行和被查营业网点留存,保管期限为5年;以电子档案形式留存,并通过系统可以查阅的,可不保存纸质资料文件资料,保管期限比照纸质档案管理。第七十五条 被查营业网点应针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贯彻整改责任,逐条拟定整改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履行问题整改并向检查行报送报告。对于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整改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计划时间及措施;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应对被查营业网点整改情形进行抽查。第七十六条 柜

32、面现金业务检查频率要求(一)*分行每年对所辖二级分行、*分行营业部所属综合性二级支行检查不低于两次,每两年覆盖所有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的检查机构不少于两个营业网点;*分行每年对分行营业部所辖四个*支行的检查不少于两个营业网点。 (二)各二级分支行每季度对所辖营业网点的检查次数不得低于一次,每半年覆盖所有营业网点。(三)*分行营业部每年对所辖二级分支行检查不低于两次,每年覆盖所辖所有二级分支行,且每个二级分支行的检查机构不少于两个营业机构;每季度对所辖四个支行营业机构的检查依照二级分支行季度检查要求执行。(四)营业网点负责人(非网点现金业务主管)每月检查所有现金柜员尾箱不少于一次。(五)

33、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应不定时抽查普通柜员尾箱,每月至少覆盖所有普通柜员一次;每月对所有柜员尾箱(含轮休柜员、营业网点维护自助设备)进行集中全面检查。现金业务主管每月抽查柜员间现金调拨、实物交接录像一次,督促柜员规范调拨,查看接收方是否有明显的清点、现金卡把等规定动作,并留存检查记录。第四节 备付及其他第七十七条 营业网点应依据有关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监控库存,出现超库存预警,应及时上缴。营运管理部门应对营业网点库存情形进行监测和分析,定时或不定时对现金备付指标履行情形及营业网点库存限额执行情形进行抽查。第七十八条 营业网点现金作业区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及*银行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电视监控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七十九条 营业网点应拟定防火、防抢、防盗和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在遭遇暴力或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中断等紧急情形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能够满足现金业务安全运营的需要。第九章附 则第八十条本细则由*银行*分行拟定并负责说明和修改。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分行现行规章制度中关于柜面现金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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