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资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投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本行资金投资业务稳健、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投资业务应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相对授权”原则,即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部门职责统一管理和运营。总行金融市场部可根据业务需要授权部分分支行实施业务操作,相关分支行需在金融市场部的指导下按照授权书开展相关业务。第三条 资金投资业务的管理目标:建立科学高效的资金投资集约化运作体系,规范业务行为
2、,有效配置资源,在控制好各类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全行资金运作效益。第二章 概念、分类及定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投资业务是指基于风险管理或资产负债配置目的主动开展的资金融通和资产投资等业务,分为自营资产投资和理财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结构化融资业务等业务品种。第五条 同业往来业务是指传统意义上的以金融同业信用为基础而进行的同业间资金往来业务,如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等货币市场业务。第六条 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等市场进行的传统意义上债券投资业务。业务类型包括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等。债券类型
3、是指由监管机构核准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第七条 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是指由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以金融机构信用为基础的具有部分债券特征的金融产品或具有债券属性的类债券型金融产品。非标准债券业务分为非标准债券买断和非标准债券回购两类。非标准债券买断是指本行与交易对手买断非标准债券的交易行为,如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业理财产品等非标准债券回购是指在本行与交易对手买卖非标准债券的同时,由金融机构提供回购安排的交易行为,如买入返售同业资产业务等。第八条 结构化融资业务是指为满足企业客户多元化融资需求,基于融资人未来现金流或相关资产为标的
4、物设计的,本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的非标准化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拟融资人已在本行取得贷款类、债券类或综合性等授信额度的结构化融资业务和拟融资人不在本行授信额度内的结构化融资业务。本行承担实质信用风险,指本行为融资业务的实际出资人,或本行虽然不是出资人,但因本行承担融资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或者道义责任,导致一旦融资人无法还款情况下本行需要实际承担还款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结构化融资具体业务形式包含但不限于非标准化自营投资、信托贷款融资、信托计划、委托贷款融资、股权收益权结构化融资、结构化夹层融资、委托债权业务等。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总行成立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审会”),全面负责本
5、行信贷资产以外的资金投资业务评审、决策和管理等事宜,是本行资金投资业务的最高权利机构。总行金融市场部为本行资金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总行其他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或协助业务发展。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第九条 投资评审委员会职责(一)审议需经投审会审批的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结构化融资等业务;(二)组织对全行对外投资所形成金融资产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根据特定授权对管理人的资产质量控制状况,提出是否调整投资余额的建议,提供给授权人决策;(三)审议对总行金融市场部主要负责人的业务授权;(四)审议风险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投资业务及采取的补救方案;(五)批准全行年度投资
6、业务指引;(六)推荐、推广新的投资业务品种;(七)根据xx银行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向董事会报备的大额投资业务及关联交易。第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职责(一)负责根据投审会决议组织实施资金投资业务;(二)负责制定、修订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规范和管理全行资金投资业务;(三)负责根据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进行综合授信、后续管理等;(四)负责寻找市场交易机会、交易对手和交易价格等工作,根据xx银行本币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对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操作;(五)负责牵头组织、汇集、遴选结构化融资业务的需求,指导分支机
7、构对结构化融资业务进行前期调研和分析,设计和谈判交易架构、实施方案和协议条款等,并对结构化融资业务进行初审;(六)负责签订资金投资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本;(七)负责行内各相关部门及行外监管机构就有关资金投资业务进行日常联系,做好报备及报批工作;(八)负责投审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组织会议、撰写会议纪要、会议信息和资料的传递及保管等。第十一条 总行企业金融部职责(一)负责组织、提交公司客户投融资需求,推荐合作机构及产品,对推荐引进的合作机构及产品进行前期调研和分析。(二)负责组织开展基于本行资金投资业务而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客户营销等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零售银行部职责(一)负责组织、提交零
8、售客户的投资需求,推荐合作机构及产品,对推荐引进的合作机构及产品进行前期调研和分析。(二)负责组织开展基于本行资金投资业务而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客户营销等工作。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参加投审会会议,参与本行资金投资决策。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参加投审会会议,参与本行资金投资决策。(二)负责资金投资业务的非同业客户集团授信额度管理。(三)负责出账前资金投资业务的审核把关,核查督导相关经办机构的投后管理和五级分类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职责(一)负责制定资金投资业务的核算办法及会计操作流程,组织资金投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会计账务核对工作;(二)参加投审会会议,
9、参与本行资金投资决策。第十六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负责资金投资业务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职责负责对资金投资业务相关环节的法律合规性及资产投资业务有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总行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进行资金投资业务的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职责(一) 按照金融市场部的授权书开展资金投资工作。(二) 配合总行金融市场部营销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和结构化融资业务市场需求。(三) 负责完成结构化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作为业务发起方完成行内报送审批。(四) 负责根据本行公司业务授信后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10、完成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投后管理工作。(五) 负责协助、配合总行金融市场部完成资金投资业务相关工作。第四章 业务授权与审批第二十条 授权管理。本行资金投资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业务权限需经投审会审议、总行行长授权。总行投审会于每年年初审议授权权限,授权有效期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12月31日。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期间经投审会审议后可适时调整。总行金融市场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及办理业务,超出授权范围的,逐级提交有权人(总行主管金融市场业务的行领导、总行投审会)审批决策。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制。同业往来业务、信用型标准债券业务、信用型非标准债券业务及部分结构化融资业务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总
11、行行长授权,逐级审批后实施。对于拟融资人已在本行取得贷款类、债券类或综合性等授信额度的结构化融资业务不再提交总行投审会重复审批,采取业务逐级审批制。对于需经总行投审会审议的业务,各项目推荐部门的业务方案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汇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投审会办公室,由投审会办公室统一提交投审会进行审议。审批通过后,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投资方案。项目推荐部门或分支机构应做好前期尽职调查。报送材料应按照行内授信调查报告要求进行编制准备,内容至少包含基础资产情况介绍、前期调查过程及方式、融资方基本信息、融资方财务状况分析、融资方经营情况、融资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12、、风控措施、综合效益分析、其他相关信息等。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投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资业务实行前、中、后台相分离的业务模式。总行金融市场部为业务前台或交易前台,负责办理业务申请、市场询价、交易处理、系统录入、单据传递等业务,总行运营管理部为后台部门或会计后台,负责资金清算、债券结算和账务处理。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出账前业务条件审核及投后管理和五级分类管理相关风险的监测和控制。第二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对资金投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运用。在资金投资业务实施前,投资资产能明确为自营资产或理财资产的,投资后按原定方案管理;投资前未能明确为自营资产或理财资产的,投资后由总行金融市场部按照外部监管要求和行
13、内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策管理。第二十四条 结构化融资业务的投后风险管理纳入本行授信后管理体系,投资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或分支机构为第一负责人,严格按照本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建立本行资金投资业务相关台账,根据合同,督促、监控合同约定条款的落实,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日常监督。第二十六条 资产监控和评估总行金融市场部牵头对已投资的资产进行监控和评估,风险管理部对结构化融资业务的资产进行监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金融市场部,对于运行状况异常的资产,应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如遇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投审会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经投审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本行资金投资业务纳入本行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针对资金异常变动和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动态监测指标,如发生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突发风险事件要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行领导,同时启动运行相应应急预案,快速、合理、合规、有效的化解风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实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