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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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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的风险经理队伍,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x银行风险经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风险经理是指专职从事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分析、控制和化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风险经理包括内设风险经理与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不包括专职审议人、独立审批人。(一)内设风险经理,包括职能风险经理和业务风险经理。职能风险经理设置于风险管理、信贷管理、资产处置等部门。业务风险经理设置于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及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二)派驻风险主管,是指一级分行向所辖二级分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

2、能的人员。派驻风险经理,是指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向支行派驻的,专职履行风险监督管理职能的人员。派出风险主管(经理)的行称为委派行,被派驻的行称为驻地行。第四条 风险经理为专业类岗位,应符合岗位管理办法的一般规定。风险经理实行等级管理,设置不同档次,按从低到高顺序,风险经理分为助理风险经理、风险经理、高级风险经理、资深风险经理、风险经理专家、风险经理高级专家。第五条 总行可设置高级专家及以下风险经理;一级分行可设置专家及以下风险经理;二级分行可设置资深及以下风险经理;支行可设置高级及以下风险经理。 第二章 职责、权利与责任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是风险经理的基本职责,聘用(委派)行可以结合本行实际

3、和业务特点具体明确,并在风险经理聘用(委派)时全面落实。第七条 职能风险经理主要职责:(一)起草和(或)组织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二)审查、审批权限内相关事项;(三)识别、计量潜在风险因素;(四)监测、预警、分析和报告风险状况;(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六)督促、指导、评价和协调辖内区域、业务条线的风险管理工作;(七)岗位说明书或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业务风险经理主要职责:(一)起草和(或)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办法;(二)监测、预警、分析和报告客户、产品、系统的风险状况;(三)检查、监督和评价本业务条线的风险状况;(四)参与重大或有疑难项目、客户、交

4、易的调查和评估;(五)参与处置、化解本部门、本条线风险事项;(六)岗位说明书或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派驻风险主管主要职责:(一)认定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二)审核驻地行减值测试结果;(三)监督驻地行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四)指导、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评价驻地行风险水平;(五)指导、评价派驻风险经理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六)督促驻地行做好风险的监测、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驻地行风险情况,并抄送驻地行;(八)掌握、报告驻地行重点客户的重大风险信息,提出风险化解建议并督促落实;(九)委派行风险管理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条 派驻风险经理主要职责:(一)

5、审核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二)审核驻地行减值测试结果;(三)审核重点法人客户放款; (四)督促驻地行落实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五)监督、指导和评价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评价驻地行风险水平;(六)监测、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与风险事件,督导驻地行开展风险监测报告工作;(七)向委派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和派驻风险主管报告驻地行风险状况,并抄送驻地行;(八)掌握、分析驻地行主要信贷客户风险状况,提出风险化解建议并督促落实;(九)督促驻地行准确及时录入CMS信息;(十)委派行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安排的其他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派驻风险经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支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进行放款前审核,包括

6、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资本金的真实性、担保的合法、合规、足值、有效性;合同的合法性等。(二)收集风险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通过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贷款监控等相关信息渠道,收集、整理驻地行第一手风险信息,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发现风险信息应向委派行信贷管理部和驻地行行长发送风险提示函,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由驻地行行行长酌情进行处理。风险经理应随时跟踪风险防范、化解情况,风险经理认为需向委派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的,应根据风险防范、化解进展情况向委派行信贷管理部门汇报。(三)风险经理发现驻地行发生风险事件时,应督促驻地行进行双线报告,如驻地行未报告或报告不全面、不准确,

7、风险经理应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相关要求立即向委派行信贷管理部报告,并同填制风险防范、化解建议书向驻地行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发送驻地行行长。驻地行发生风险事件时,除按照风险报告制度相关要求双线报告外,还应向风险经理报告,风险经理在收到驻地行报告后,应尽快向驻地行行长发送风险防范、化解建议书。风险经理应随时跟踪风险事件处置情况,督促、协助驻地行对风险事件进行处置,并督促驻地行对风险事件后续进展情况按风险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报告。(四)对驻地行以下信贷客户,风险经理认为应进一步掌握客户相关情况的,风险经理应进行现场检查:监测中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贷后监管中发现管理不到位的。出现风险信号或上级行提示风险、

8、发布预警信息的,如:信用等级、贷款风险分类下降;财务状况预警信号。不能按要求提供当期或充足的财务信息,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利润、销售、利润率、现金流量持续下降,存货积压,对外部融资过度依赖(流动比率明显降低,负债率增加较快,贸易性负债增加过多等);贷款个人资产净值明显下降,或收入大幅度减少;管理人员预警信号。公司管理层(包括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履行个人义务,可能或已发生重大人事变动,涉及诉讼案件等;经营管理状况预警信号。客户改制;股本结构重大变化、资本金大幅度减少,盲目向非主业领域迅速扩张;频繁复杂地进行关联交易;行业性衰退,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与债权人关系预警信号。挪用或变相挪用信贷资金;对

9、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透支过于频繁、银行被动展期或借新还旧、拖欠工资、税金、利息;逃废银行债务;涉及经济纠纷;担保预警。担保人保证能力下降或担保物价值降低过多,企业擅自处理抵(质)押物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事项。授信50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五)对驻地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按季核查驻地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资产风险分类及减值测试运作情况的合理性。每季对10户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资产风险分类情况进行抽查,抽样原则上应从不同行业、客户类型、贷款形态中选择。抽查完成后,出具相关报告,对资产风险分类还应

10、填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表,一并报送委派行信贷管理部门,抄送驻地行行长,并督促驻地行对评级、分类不准确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派驻风险经理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年度内由本人保管。委派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派驻风险经理,按照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上年度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驻地行档案库保管,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不代替驻地行风险管理工作,不承担驻地行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职能。驻地行行长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持不变。第十四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有权查阅驻地行风险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和风

11、险管理分析报告;有权列席与驻地行风险管理相关的党委会、办公会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等会议;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风险管理的相关情况;印发的文件应同时抄送派驻风险主管(经理)。(二)暂停权。对驻地行在权限范围内开展的业务及经上级行批准开展的业务,认为继续办理将产生重大风险或造成风险加剧的,有权书面建议驻地行暂停办理(单笔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可书面通知驻地行暂停办理),同时向委派行分管行长报告。 (三)监管权。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有权对相关人员约见谈话,了解风险管理尽职情况;对驻地行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有权督促驻地行查清责任,处理责任人。(四)

12、考核权。有权参与对驻地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考评权重不低于分管行长;有权对驻地行风险管理的岗位人员考核评价,考评权重不低于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十五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对驻地行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和风险报告的及时、有效性负责。驻地行出现重大风险或造成损失的,派驻风险主管(经理)需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但经委派行认定,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勤勉尽职、对该风险已经向驻地行分管行长书面提示的,可免除责任。第三章 任职资格、资格认定与竞聘第十六条 风险经理任职资格按照各级行专业序列岗位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执行。风险经理基本任职资格如下:(一)助理风险经理。了解我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制度和工作流

13、程;对某项业务或产品的风险具有基本的识别、计量和报告能力,能够解决本业务条线日常风险管理的简单问题。(二)风险经理。了解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基本熟悉我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主要风险的识别、监测和控制方法;能够独立解决职责范围内风险管理常见问题。(三)高级风险经理。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方法,熟悉银行监管的基本要求和我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识别、评估职责范围内主要风险,具有较强的风险处置能力。(四)资深风险经理。熟悉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掌握银行监管规章制度、要求以及我行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有较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

14、能够独立处理较为复杂的风险事件。(五)风险经理专家、风险经理高级专家。能够独立判断经济金融形势,掌握现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熟练掌握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熟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具有丰富的风险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风险管理组织协调能力。第十七条 在风险管理中成绩特别突出,或有其他专长的,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批准,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一级分行只能放宽高级风险经理及以下岗位的任职条件。第十八条 风险经理原则上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 风险经理实行分级认定制度。(一)风险经理专家、高级专家由总行认定;(二)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资深风险经理由一级分行认定,并报总行备案;(三

15、)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高级风险经理、风险经理由一级分行或由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认定;(四)助理风险经理由所在行认定。第二十条 本级行认定程序。支行认定程序:本人申请派驻风险经理审核人力资源部门会签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总分行认定程序:本人申请(风险管理部以外的风险经理须经本部门推荐)风险管理部(二级分行为信贷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门会签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第二十一条 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认定程序:所在行申报(按第十八条程序进行,行领导审批后报上级行)上级行风险管理部审核上级行人力资源部门会签上级行行领导审批下发批复文件。第二十二条 内设风险经理可通过竞聘、专业评审等方式产生。派驻风险主

16、管(经理)原则上通过竞聘方式产生,风险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竞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委派行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 派驻风险主管由一级分行在辖内公开选拔;派驻风险经理由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在辖内公开选拔。第二十四条 风险经理资格申报材料。(一)资格认定表:个人简历(包括学习、工作经历)、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鉴定、审批意见;(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有权认定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风险经理聘书由所在行(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制作发放。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风险经理岗位等级变化时由所在行(委派行)人力资源部发放新聘书,原聘书废止。派驻

17、风险主管(经理)在同一驻地行原则上任职一届,最多不超过两届。第四章 编制、待遇与考核第二十六条 风险经理纳入全行用工总量规划,风险经理数量、质量和结构应与本行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规模、业务交易量、人员实际情况及风险状况匹配,科学核定。一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编制总数内对本部各风险经理岗位核定编制,并对辖属分支机构的各风险经理岗位实行编制管理。第二十七条 每个二级分行设一名派驻风险主管;每个县支行至少设一名派驻风险经理。城区支行可以分片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第二十八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纳入委派行人员编制,挂靠风险管理部,受委派行分管行长直接领导,人事、组织、工资关系由委派行统一管理,薪酬由委派行发放

18、。(一)派驻风险主管、一级分行向直属支行委派的派驻风险经理,为一级分行资深专员或高级专员;(二)其他派驻风险经理为二级分行高级专员或专员。第二十九条 内设风险经理考核由所在部门按规定进行。业务风险经理的考核,应征求同级风险管理部的意见。第三十条 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牵头,会同委派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并征求驻地行意见。第三十一条 派驻风险经理的考核内容和指标。(一)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指标主要反映监管、履职效果情况。包括新发放贷款不良率、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率、派驻行案件防范、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等指标;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完成职责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重大

19、风险预警信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风险分析报告质量、提示风险信号质量、操作风险事件报告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工作完成的及时性和全面性。(二)实行百分制计分量化考核。对分析报告质量、提示风险信号质量管理指标,委派行评分占,驻地行评分占,其他指标由委派行负责评分考核。根据考核分数划分为优秀(分)、良好(分)、合格(分)、不合格(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按派驻风险经理考核表操作。其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派驻风险经理原则上不超过委派行派出风险经理总数量的30%。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派驻风险经理薪酬分配、级别调整、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派驻风险经理的任职、待遇与考核结果挂钩1、对年度考核仍不

20、合格的派驻风险经理予以解聘,另行安排工作或退回原所在行工作。2、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的,在工资待遇及兑现上应有所区别。第三十四条 派驻风险经理的具体考核细则及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工资兑现挂钩办法由委派行制定。第三十五条 委派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建立工作日志,由派驻风险主管(经理)详细记录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情况,作为上级行检查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六条 风险经理应为专职专岗,不得由客户经理兼任。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为风险经理岗位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并将风险经理聘用情况存入本人档案。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详实完备的风险经理信息库并及时更新。第三十八条 派驻风险主管(

21、经理)原则上实行异地派驻。第三十九条 委派行和驻地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履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一)为履行相关职责,经驻地行行领导同意后,派驻风险主管(经理)可要求驻地行相关人员协助开展工作;(二)驻地行应为派驻风险主管(经理)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或交通补贴)等。第四十条 内设风险经理业务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其中,业务风险经理接受同级风险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委派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四十一条 内设风险经理应定期分析本区域或业务条线的风险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报告制度。第四十二条 风险经理调离风险管理岗位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不完整的

22、不得调离。第四十三条 应定期开展“优秀风险经理”评选工作,区分行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对风险经理发现风险信号且措施得当,或举报、制止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避免或减少、挽回损失的,可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四十四条 风险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制度追究责任。第四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风险经理岗:(一)经处分等原因退出领导岗位的;(二)上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第四十六条 业务风险经理续聘的,由所在行风险管理部审核,行领导审批。派驻风险主管(经理)续聘的,由委派行人力资源部会同风险管理部续聘考评,行党委研究批准。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解

23、聘风险经理岗:(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风险经理任职资格的;(二)因故意或过失给x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严重违反x银行规章制度的;(四)发生违规案件经监察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业务风险经理解聘由所在部门建议,风险管理部审核,人力资源部会签,部门分管行长同意;派驻风险主管(经理)解聘由委派行风险管理部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行党委研究批准。第四十八条 区分行、二级分行应定期、不定期对风险经理进行岗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制度、风险管理工具、信贷管理制度、授信执行制度,经济金融法规,风险识别、风险处置技能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信贷管理系统、操作风险报告系统的综合应用等。委派行至少每半年对辖内派驻风险经理集中培训一次,集中培训后应进行考试考核,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每年二级分行对派驻风险经理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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