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目交易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是“xxx社会组织联合会节目交易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xe Transac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x”。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xxx组织联合会直属的委员会,是由对广播电视节目交易有需求的各广播电视台、各节目制作公司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团结、联系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工作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
2、正确导向,坚持社会责任;按照社会公共服务原则和市场化原则指导工作,广泛接纳节目制作、交易的相关机构,开展业务研讨、交流、组织评析,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及新媒体节目的交易管理,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整合广播电视优势资源,形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良好态势,为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交易的综合水平服务。根据国家规划,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的职责。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xxx组织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本委员会围绕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新媒体视频节目等项目开展交易及相关工作。(二)围绕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平
3、台、服务平台、合作平台建设,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加强自律的作用,推进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业务的理论研究,建立节目交易工作委员会官方网站,组织理论与实践的业务交流,加强调研,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研究和服务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行业安全。(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工作创新、业态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结合互联网搭建“优质节目素材交易平台”。(五)在xxx社会组织联合会的领导下,组织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电影、新媒体视频节目的创优评析活动。(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节目交易工作委员会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及时
4、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与会员的实时互动及各类协调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七)建立“中国广播电视传媒发展培训基地”并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为会员单位在产业优化、机制改革、生产提质方面提供服务,开展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等专业培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交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交易公司、相关社会团体、从业人员的交流合作,举办节目交易会、节目创意推介会、展览会、学术报告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走向世界。(九)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按照市场需求,为全国地面电视台提供优质节目内容,规范版权
5、运营,提升节目质量,维护公平竞争,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健全行业协调和保障机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十)受xxx组织联合会委托,对本委员会的会员单位进行节目交易活动的服务和业务指导。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本委员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愿望;(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会员须是国家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节目制作公司、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公司及新媒体等行业相关单位。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
6、给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权利;(三)获得本委员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四)会员享有参与本委员会评析活动的权利;(五)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推荐会员的权利;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五)各会员单位须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视为
7、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第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广播电视节目交易领域和行业内有显著成就的中国籍人员和外籍人员,本委员会可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三)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
8、一次。需要时,可由理事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常务理事;(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决定重要会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9、召开,常务理事会所作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三)邀请特邀代表;决定个别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并事后报理事会追认;(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联合会领导担任。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发生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递补。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常务理事和理事职务即应卸任。常务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会长
10、和副会长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秘书长由联合会领导担任。本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全面负责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一)起草委员会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办公会议通过;(二)聘用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三)负责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协调并指导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六)负责本委员会的财务、资产管理;(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六条 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其任职须报xxx组织联合会批准。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七条
11、本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决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本委员会开展创优评析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
12、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接受xxx社会组织联合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六条 修改本委员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在常务理事会研究、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理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