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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
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和《广
东发展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
程。
本规程规范的是质押环节的操作要求,授信业务其他环节的操作
要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可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电子商业汇
票向我行申请质押,以为其或他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他业务担
保。电子商业汇票向我行质押后,原持票人为出质人,我行为质权人。
第三条
持票人申请向我行质押只能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他行
网银、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我行电子商业
票据系统(以下简称 EBMS)和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CMS)办
理。
第四条 质押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取得我行同业授信
额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承兑人需有足够的承兑能力,且在我
行有足够的授信额度。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质权行按规定审批信贷业务,对出质人和拟质押电子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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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审核重点参照贴现业务中对贴现申请人和贴现票据的审核操
作。
(二)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质押的,承兑人应取得可贴现授
信额度。
(三)信贷业务批复中应含有拟质押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承
兑人、出质人、票面金额、期限、最高质押率等。
(四)客户经理按照信贷业务批复规定,要求出质人和我行签订
《权利质押合同》.在票据到期前如果需以质押票据的款项用于质押
或还款的,出质人必须要开立保证金账户。
(五)运营部门凭客户经理提交的《权利质押合同》及信贷业务
批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向客户经理出具质押登
记回执。
(六)客户经理凭质押登记回执及其他必需材料办理信贷业务出
帐前审核。
第六条
质押后票据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在我行完成质押后分到期日前解除质押和到期提
示付款两种情况处理:
(一)到期日前解除质押
1、到期日前质押人要求解除质押的,应向我行提交申请表和我
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电子商业汇票质押的解除须经信贷部门审批
3、我行会计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上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
在我行网银上进行质押解除申请签收,解除该笔质押业务。
4、如出质人在要求解除质押后因其他原因放弃解除该笔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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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我行提交申请表和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经信管部批准后,我行
会计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质押解除申请撤回,出质人在我行网
银上进行质押解除申请撤回签收。
(二)到期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后,如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权到期日,我行在
票据到期日自动成为质押票据的完全权利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动
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款项回收后,运营部门根据信贷部门的
通知将票据款项存入已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如主债务到期日或到期前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运营部门凭信贷
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结清证明和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办理保证金解除
手续。
如主债务到期日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运营部门凭信贷部门
相关资料,将保证金用于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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