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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3711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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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柜面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四章 权限与使用第五章 保管与归档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登记簿管理,规范登记簿使用,提升工作效率,降低操作成本,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拟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释义)本办法所称柜面业务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指网点出于柜当面提交易操作监控、交易信息备查和网点运维管理目的所使用的登记簿。第三条(遵循原则) 登记簿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电子化优先”原则。(一)“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牵头管理登记簿,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二)“

2、分级负责”指总行、一级分行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登记簿进行层级管理。(三)“电子化优先”指登记簿设置和使用优先考虑实施电子化,因监管部门要求,或因业务管理需要不宜采用电子登记簿的,可设置纸质登记簿。第四条(登记簿分类)(一)按记录载体不同分为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电子登记簿是所记载的信息由系统记录,并进行电子化展示的登记簿。电子登记簿按记录生成方式不同又分为联动式登记簿和录入式登记簿。联动式登记簿是依据有关系统交易数据直接生成的登记簿,录入式登记簿是依据有关柜员人工录入信息生成的登记簿。(二)按业务性质和管理要求不同可分为连续使用登记簿和按年使用登记簿。(三)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分为总行级登记簿和

3、分行级登记簿。总行级登记簿是因总行各部门业务需要而设置,由总行统一规范,适用全行网点的登记簿;分行级登记簿是因监管或特色需要,由分行统一规范适用分行网点的登记簿。 第五条(适用范围)*银行境内各类网点办理本外币业务涉及登记簿时,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牵头部门)总行、分行渠道管理部门是登记簿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拟定登记簿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登记簿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二)组织登记簿的准入与退出管理。(三)组织登记簿的督导检查工作。第七条(业务部门)总行、一级分行业务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参加拟定登记簿管理规章制度。(二)提出登记簿种类增减、修订需求,报

4、渠道管理部门审批。第八条(网点)(一)按总、分行有关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登记簿。(二)依据有关网点实际需求和业务变化情形,提出登记簿的种类增减或修订申请。第三章 准入与退出第九条(审批规则) 登记簿的准入与退出遵循“严进宽出”的规则,即准入实施审批和备案管理,严控新增登记簿种类,退出只需履行备案手续。第十条(准入)登记簿的准入包括新增和修订。(一)总行级登记簿的准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因新增业务,或因业务变化需要,涉及到新增或修订登记簿时,需在产品设计、系统开发或优化阶段同步考虑登记簿新增或修订事项,并以OA便函形式向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填写柜面业务登记簿新增或修订申请表(附件),说明登

5、记簿设立或修订的必要性和拟实施方式。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会同业务部门对所需新增或修订的登记簿适用范围、栏位设定、角色权限等详细内容进行充份论证和协商,同意准入后共同研究电子化开发或优化需求。(二)各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或外部监管要求需新增或修订登记簿时,需向本级渠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对照本行登记簿使用情形梳理核对,并进行初始判断。属于分行级登记簿新增或修订的,由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充份论证、协商后审批,若同意需报备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涉及到需增加或修订总行级登记簿的,一级分行渠道管理部门反馈本级业务部门上报总行业务部门审核,再按(一)项流程履行审批手

6、续。第十一条 (退出)登记簿的退出由业务部门提交本级渠道管理部门审核,其中一级分行登记簿退出还需报备总行。第四章 权限与使用第十二条(使用权限)登记簿使用权限包括登记权限和查询权限。(一)纸质登记簿由处理有关业务的经办人员负责登记和保管,各级管理人员具备查询权限。 (二)电子登记簿需依照网点岗位配置和预设权限进行登记、查询和使用。对于录入式登记簿,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分别具备相应的登记和查询权限;对于联动式登记簿,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仅具备查询权限。第十三条(使用规范)(一)严格遵循业务规定登记有关登记簿。(二)即时登记,不得事后补登;内容准确,不得乱登。(三)纸质登记簿的填写应遵循以下规定:1.

7、字迹清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盖章清楚。登记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登记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内容完整。2.登记簿要按页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红线注销,或注明空白,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3.登记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依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1)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准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经办人员在更正处签章。()如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文字部分,但如是数字错误,则应当

8、所有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4.对于按年使用的登记簿网点不可跨年使用,新年度发生的业务事项需启用新的登记簿,同时将上年度结转事项在新的登记簿的第一栏予以登记注明。第五章 保管与归档第十四条(纸质登记簿保管)(一)当年形成的按年使用的登记簿应归档而暂未归档的,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各网点装订后保管;连续使用的登记簿当确认登记簿中已无将来处理事项需要登记时,网点需要进行装订后保管。(二)网点保管期限最长一年,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单,并登记*银行记账凭证、账簿、报表保管登记簿,与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三)装订时每册纸质登记簿需列名登记簿名称、登记年限、网点名称等事项,封面项目应完整清晰填写

9、。纸质登记簿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装订前上对齐、左对齐,发现破损应及时修补,在装订线上封签,并加盖个人名章。第十五条(纸质登记簿归档)纸质登记簿移交档案时,依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56号)中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检查监督事项)登记簿的使用与保管纳入网点柜面日常检查范围。确保网点登记簿均已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网点不得随意增设登记簿;确保登记簿登记事项准确、完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纸质登记簿按要求保管和归档。第十七条(在检查监督中的应用)在开展柜面业务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充份利用登记簿清单式、电子化的便利,通过检查事项与登记簿事项相互核验、稽审,提升柜面业务检查的效率及准确性。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制度说明)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第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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