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测量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满足企业发展战略需要,满足市场需要和测绘行业管理发展要求,严格执行测量复核制与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全公司工程测量职责划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子(分)公司测量机构设置、测量任务分工、人员和仪器配备、质量控制、业务管理和仪器管理。 第三条 施工测量是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并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依据承担施工任务的内容和规模以及对测绘资质要求,建立相应的测量机构。各单位总工程师应负责测量制度的建立、落实,维持测量队伍稳定。 第四条 施工测量工作
2、应纳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测量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度,其运作依靠自检、外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各级测量机构必须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运作。各级测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测量复核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施工测量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测量工作应在各级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测量工作由技术中心归口管理,测量专业工程师具体负责测量管理工作,参与提出和修改测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检查测量复核制和各级测量机构的运行情况,监控和指导各子(分)公司、各指挥部(经理部)的测量工作。 第六条 公司的测量工作纳入国家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技术中心负责有关法规的贯彻和组织实施。
3、 第七条 测量工作实行多级测量复核制。 第二章 测量任务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测量任务按公司、子(分)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项目队四级测量建制划分。 第九条 公司技术中心测量专业工程师负责全公司重点工程控制测量的监控和指导,以及组织完成公司总工程师认为必须参与测量或复测的重点工程测量任务。 第十条 子(分)公司测量队(测量主管)负责子(分)公司内重点工程控制测量和对基层测量工作的检查、复核及测绘管理。承担子(分)公司范围内:新建时速200公里/每小时以上高速铁路工程、长大隧道和桥隧群、复杂大桥特大桥,枢纽、轻轨、地铁工程,大型厂房、高层建筑群,铁路干线、机场工程等控制测量,其它工程四等以上平
4、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以及子(分)公司总工程师认为必须参加测量或复测的工程测量任务。指导项目部、队施工复测、竣工测量。 第十一条 对重点工程的测量工作执行各子(分)公司测量交叉复核制度,即参建子(分)公司的重点工程由该子(分)公司测量队进行首次测量,第二次复测由该子(分)公司组织不同仪器、不同人员进行复测,复测对比合格成果报公司技术中心核备。复测范围为:新建时速200公里/每小时以上高速铁路工程、长大隧道和桥隧群、复杂大桥特大桥,枢纽、轻轨、地铁工程,大型厂房、高层建筑群,铁路干线、机场工程等控制测量,其它工程三等以上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房产测量、地籍测量。 第十二条 子(分)
5、公司项目部测量组负责项目部内重点工程定位测量和施工中阶段性复核。承担测量桩点资料交接、开工前施工复测、完工后竣工测量,短隧道洞内外测量,中桥及部分大桥、车站股道中线、地铁轻轨中线定位测量,厂房、高层建筑、机场跑道轴线定位和上列各项工程首次灌注砼时的放样测量、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复核测量。协助上级单位在项目部的测量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队测量组负责日常施工放样测量及复核。按照不同类别工程主要承担各项工程的施工放样测量、复核测量和本队竣工测量以及保护测量桩点。协助与本队工程有关的控测和复测工作。 第三章 人员和仪器配备 第十四条 公司技术中心设测量专业工程师一名,统一协调管理全公司测量管理工作。测量
6、专业工程师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根据各自公司的实际情况酌情设立测量队,人员设置根据子(分)公司工程任务而定,各子(分)公司主管部门必须设测量主管一名。各子(分)公司测量人员台账每年报公司技术中心核备。子(分)公司测量队长(测量主管)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应不少于5年。 各子(分)公司应配备与项目需求相匹配的测量仪器设备,设立相应的办公场所和仪器设备存放场所。子(分)公司仪器设备的台帐及检定证书复印件须每年报公司技术中心核备。 第十六条 子(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项目大小、施工难易度成立测量队(组),应配齐与该项目相适宜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初级技术职称人员以及相应的
7、仪器设备。 测量队(组)负责人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项目队测量组应配备初级技术人员和测量辅助作业人员(专职测量工)以及相应的仪器设备。 项目队技术主管对施工放样的测量成果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的实体型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设立测量主管一名,负责协调、检查、督促相关单位的测量工作,复核重要工程的测量成果。 第十九条 各级测量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子(分)公司调换测量机构负责人时应征得子(分)公司总工程师的同意。现场测量机构调换负责人时,新负责人到岗完成工作交接后,原负责人方可离岗。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质量控制包括测量复核制度、质量控制运
8、作、测量成果交验。 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各级测量机构及人员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在测量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 (一) 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技术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二) 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遗失的坚持补桩,无桩名者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 (三)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作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 (四) 各种测量的原始观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
9、在现场同步做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五) 测量的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核条件。内业工作应坚持两组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 (六) 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成果检测无误和合格时才能利用。 (七) 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或换人检测后才能施工。 (八) 一项工程或同一曲线由两个以上单位施工时,原则上应联合测量或由先施工的单位整体复测,成果交后施工的单位确认后统一使用。 施工复测时,必须超越管段范围与相邻相关的测量桩点联测,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共同使用的相关桩点和资料
10、。 (九) 坚持贯彻“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时,不得继续施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运作 (一) 自检和外检 为确保工程质量,公司所属各级测量机构必须按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对各项测量工作实行自检;重要的定位、放样和施工阶段性复核实行外检(测量监理复核检查或上级测量机构的复核检查)。 (二) 测量项目抽检 为检查控制测量项目的各项作业是否规范,测量成果的质量与精度是否合格、可靠,实行项目抽检。公司所属重点工程的抽检项目由公司测量专业工程师负责提出计划,经技术中心审核,报请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其它工程的抽检项目由子(分)公司测量队(
11、测量主管)负责提出计划,经子(分)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核,报请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抽检采用不同的人员、不同的设备、不同的方法进行交叉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抽检完成后,应写出书面意见,指导被检单位的工作。对不合格成果应限期改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新成果。 第二十三条 成果交验 (一) 测量成果 测量成果由测量资料和测量标志构成。测量成果应符合相关测量规范和检查验收要求。 (二) 测绘产品验收 使用单位参照测绘产品验收规定对测量队(组)的全部测量成果、子(分)公司的主要测量成果进行验收。 测量单位应将测量成果书报主管部门领导核备。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管理包括行业和市场
12、管理、测量成果管理、科技成果管理、仪器台帐、仪器检定证书及在岗人员名册管理。 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级测绘行政部门对行业管理要求。 各级测量机构均需建立测量成果资料、仪器台帐与检定证书、在岗人员名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测量成果管理 各级测量单位的测量成果原则上按测量项目或施工工程项目分项建档管理。重点工程测量成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包括开发、推广的测量科技成果、工法和论文。 测量单位应对本单位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工法和论文按年度列表登记,并将成果的主要技术报告、使用手册等建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仪器台帐与检定证书 各级测量单位使用的仪器应建立台帐
13、。 以每台仪器为对象,将各仪器历次和当前有效的检定证书统一建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岗人员名册 测量单位在岗人员名册包括负责人、技术人员、技师和测量工人。 测量人员名册的登记与更新由各级测量机构负责人办理。 第六章 测量仪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仪器购置 公司测量仪器由测量专业工程师提出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各子(分)公司的测量仪器由子(分)公司测量机构提出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仪器维修 仪器损坏维修时,原则上应送至最近的原仪器厂家的维修部门进行修理。 第三十一条 仪器检定 各单位使用中各类测量仪器计量检定工作应按要求按就地就近原则送计量检定部
14、门检定。经检定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送修。 第三十二条 仪器的使用和保管 各子(分)公司测量机构应设仪器库房,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仪器领用和归还检查、日常清洁和防潮养护。 外出使用的仪器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日常保养。调转时须随人携带。 外业测量前,应由测量技术人员负责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一般性检验和校正,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仪器报废 子(分)公司仪器由子(分)公司测量机构会同子(分)公司工程技术部鉴定,并按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批,经子(分)公司审批,报公司技术中心核备。 各单位应编制报废仪器清单,批准报废的仪器应做好标识,不得使用。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测量复核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单位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