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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095534 上传时间:2024-06-1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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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实行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管理方式。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第五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涉及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

2、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六条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毕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涉及伙食费、校车服务费等。第九条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涉及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十条 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

3、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分级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拟定。第三章 收费标准制定第十三条 对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本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它自收自支的公

4、办幼儿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以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或调整。第十四条 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拟定。服务性收费应为方便儿童保育教育为目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代收费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调查或监审,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

5、算。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等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意见涉及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承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定提供的其它.情况。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

6、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转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调整意见涉及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规定提供的其它情况。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第二十条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

7、标准。第二十一条 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保证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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