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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银行(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937103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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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助银行(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助机具运行效率,进一步规范本行自助银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防范针对自助机具的犯罪行为,确保本行自助机具的安全,根据公安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及银行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施配备标准、银行物防技防设施管理办法、银行自助银行(设备)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助银行(设备)含在行式自助银行(设备)和离行式自助银行(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自助查询缴费机(BSM)。 第三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立、运行和维护等各项安全工作。自助银行(设备

2、)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安全保卫部,总行其他管理部门包括:零售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机构发展部、财务企划部、客户服务部。总行各部门的职责参照自助银行(设备)业务管理办法(长行发20152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行所有布设的自助银行(设备)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公安、监管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以确保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第二章 自助银行(设备)设立的安全要求第五条 设立自助银行(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物防、技防建设的相关标准进行立项、报建、验收等程序。第六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选址、设计,在考虑市场需要的同时还要遵循保证安

3、全的原则。所租赁场地的房屋结构、周边治安环境要符合安防、消防要求,运钞车停靠点到自助银行(设备)加钞间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20米。第七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设立工作由零售业务部牵头负责。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对新设自助银行(设备)建设前的安全勘查、安防设施的配置及安防施工单位的衔接,并负责组织、指导新设自助银行(设备)的公安报建、验收的工作。 第八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行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施配备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报送物防、技防图,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资料。第九条 在安排自助网点空间和面积时,应充分考虑空间的可扩展性和收缩性,使技防设施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原则上要求如下:

4、(一)空间高度要求:高2.8米以上;(二)面积要求:单台自助设备510平方米;自助银行1550平方米;独立加钞间的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第十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强电如:照明、插座电路等走暗线预埋。弱电如:数据、通讯线、监控视频线走桥架布设。(一)普通照明电路,必须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回路,保证24小时照明的需要,延长灯具的寿命,每个回路设置“定时器”开关。(二)应设计足够的应急灯和安全出口,以保证停电或发生意外情况时,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和撤离现场。LED灯箱应单独设计回路,并加装“定时器”开关。(三)独立设计UPS插座电路回路,供自助服务区(点)的机器设备使用。(四)数据和通讯线路,采用一线通

5、网络线和一线通网络电话线布设,通讯采用国标超五类网络线。(五)自助机具、UPS电源、机柜等电器设备必须接地线。第十一条 自助银行(设备)安全装置和要求:(一)对外墙体必须是24cm实心砖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加钞间门必须采用银行专用安全防护门,加钞间内窗户必须封闭,加钞间外窗户可采用不锈钢管套直径为18mm的螺纹钢,以300mm*400mm的间距进行加固,或采用防砸玻璃。(二)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舱、“110”声光联动报警、96511直播电话、紧急求助报警系统及监控系统,并根据面积和设备数量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 1根据公安部门要求,自助银行(设备)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舱,大堂式自助设备必须加装加

6、钞式安全防护舱。2紧急求助报警系统必须保证客户在紧急状况下能及时与总行监控中心或分、支行监控分中心保持有效联系,确保客户的安全。3联网报警、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须按照本行营业网点物防、技防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第十二条 清钞作业间应通过总行安全保卫部的验收后才能正式运行,清钞作业间的安防设施配备参照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施配备标准的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自助银行(设备)内、外部装修完毕,自助机具及安防设备安装、调试到位后,须经公安部门及总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对外办理业务。第三章 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自助银行(设备)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机制。在行

7、式自助银行(设备)所属分、支行的安保工作主管行长为安全管理责任人。总行确定的运维管理分、支行的安保工作主管行长为安全管理责任人,运维管理分、支行确定的运维管理分中心,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运维管理分中心必须针对自助银行(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操作细则。(一)自助区的防抢、消防预案演练,以及安全评估按照公安部门等相关文件要求,参照本行营业网点标准执行。(二)日常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检查、登记制度,总行安全保卫部应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三)各运维管理分中心确定的运行管理员要懂安全、善检查,能排除一般安全故障。(四)运维管理分中心发现安防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配合维保单位进

8、行维护。因自助机具维护不及时,造成的财产、声誉风险,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追责。 第十五条 自助银行(设备)务必建立与公安部门110报警中心联网的移动和震动报警设施。报警系统建设完毕后应与施工方签订维护合同,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六条 自助银行(设备)必须安装24小时全方位监控设备,并与行总部监控中心实施远程联网,做到监控无盲区,确保头寸车停靠、加钞全过程、人员进出和交易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各自助银行(设备)所属的各分、支行和运维管理分中心要明确专人负责自助机具的日常安全管理,定期查勘、调阅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自助银行(设备)的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

9、少于45天。查阅监控录像资料,须按银行物防技防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自助机具的密码和钥匙必须实行双人操作制。一人保管保险箱密码及外盖箱钥匙,一人保管保险箱钥匙,密码和钥匙在两人之间不得互换和泄密。密码使用要专人负责,严防泄密,定期更换。如掌握密码的运行管理员工作变动,密码必须立即更改。第十九条 自助机具的装、清钞工作应由两名运行管理员、两名武装持枪运钞员、在运钞车的护送下方可进行,对自助服务点的装、清钞应视同接、送库要求处理。装、清钞过程应在监控设备下,坚持双人开机,双人装箱、清机,双人整点现钞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同时应尽可能缩短装、清钞时间,确保人员与资金安全。自助机具

10、的现金清装钞轮岗必须定期轮岗,定期轮岗期按照自助银行(设备)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和运维管理分中心应指派专人定期对所管辖的自助银行(设备)机具的密码设置情况和钥匙双人操作及自助机具的装、清钞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对所管辖的自助银行(设备)插卡口、出钞口、刷卡器等部位进行检查,防止不法分子安装附加设备盗取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要向总行安全保卫部报告整改情况。总行安全保卫部要对各分、支行和运维管理分中心的检查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日常安全检查效果。第二十一条 自助银行(设备)应按照公安部门要求统一设置安全用卡提示

11、信息(或在自助机具待机模式下予以提示),提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在使用自助机具时提高警惕,特别是在夜间或凌晨,要观察周围有无尾随、偷窃等可疑情况;(二)使用自助机具前观察自助设备上有无可疑的附加装置;(三)遇吞卡、吞钞等情况不要急于离开,应拨打96511求助;(四)不要轻易向不明身份的人透露银行卡密码;(五)遇到有人故意靠近时,应要求其保持一定距离,并用身体遮挡键盘,完成操作后应核对银行卡,确认卡没有被掉包;(六)妥善保管好交易凭条等。(七)防范电信诈骗相关提示等。第二十二条 信息技术部应定期对自助银行(设备)视频监控网络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应及时对各分、支行和运维管理分中心或总行安全保卫部

12、提交的网络故障进行处置,确保视频监控网络的畅通。第四章 自助银行(设备)的安全维护 第二十三条 总行电视监控中心作为本行安防的预警与指挥中心,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总行安全保卫部和相关分、支行、运维分中心进行反馈,并建立登记制度、处置流程。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行、运维管理分中心、信息技术部、零售业务部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维护前应与总行监控中心进行衔接,确保监控中心能第一时间确定是正常维护还是非法侵入。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及运维管理分中心在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维护时要及时进行110报警的撤、布防工作,要避免误触发110报警,如发生误报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应及时与110联系处理误报事件。 第二十六条 排除安防设施故障的时效性:一般性故障48小时内,重大故障2小时内到现场解决。自助银行(设备)所属各分、支行和运维管理分中心要严把故障处理的时效性,并及时与总行监控中心反馈故障处理信息,总行监控中心负责登记、督促。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时,应按规定请示暂停对无监控部位的业务活动,严禁自助机具在无监控状态下运行。第二十七条 自助银行(设备)因安防设施维护不及时,制度落实不到位,而造成本行声誉、经济损失的,总行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各分、支行、运维管理分中心进行处罚,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银行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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