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人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提高我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专利技术的运用,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发挥专利技术的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x农村商业银行对具有专利优势的企业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权作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必须以其同一类型或者用在同一系列产品上的全部关联专利一并作为质押物。 失效专利和法定保护期低于3年的专利不得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已被终止;
(二)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还未结案;
(三)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四)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五)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
(六)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县域内合法持有专利权,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拟质押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2年后;
2、 不存在专利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技术已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借款人在本行信用评级为AA级(含)以上;
2、是拟质押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3、近2年连续盈利;或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4、企业生产的专利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5、拟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6、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4%以上;
7、恪守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8、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专利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以拟质押专利权的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最高额度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50%。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不得超过本行已核准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经批准给予续贷的,同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x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专利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人持《专利授权证书》和相关申请资料向本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办行受理后,应及时对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专利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行 ,提交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审批。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经办行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授信委员会、行长、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签订。经办行根据总行有权人或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负责逐项落实授信条件,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经办行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经办行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质押登记,取得《专利权质押登记证》后,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送县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经办行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应切实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管理,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存在危及贷款安全因素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贷风险。必要时,应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经多次催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导致贷款逾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三个月内,依法行使质权,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收回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处置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继续向借款人依法追偿,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经办行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县政府科技局咨询或征求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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