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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信用工程建设指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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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信用工程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商行扎实推进信用工程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用工程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评定信用户(包括信用农户和信用商户)。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信用评定范围扩大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城市社区居民。 第三条    信用工程建设应坚持“政社联动、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的县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称的分支机构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积极协调市、县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农商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信用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协调和指导辖内的创建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负责承办信用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分支机构应协调乡(镇)政府成立由乡(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村两委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信用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内各村信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定机构及职责 各级农商行应建立职责明确、层级清晰的信用评定机构。 (一)办事处(市联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信贷、稽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辖内信用乡镇、市级信用村进行验收、审定、年检;对县联社申报的省级信用村进行验收、初审。 (二)县联社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辖内县级信用村进行验收、审定、年检;向办事处(市联社)申报市级信用村和省级信用村。 (三)分支机构成立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的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的评定工作;对农(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和年检;核发贷款证;申报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 (四)分支机构成立由客户经理任组长的初评小组,负责对辖内农(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对农(商)户的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提出初评意见,张榜公示初评结果,报评定委员会审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县联社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当调整评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三章  创建及评定标准 第七条    信用乡(镇)的创建标准 (一)所辖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80%以上; (二)评定的信用户占辖内农户总数的60%以上; (三)按五级分类标准,全乡(镇)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8%以下。 第八条    信用村的创建标准 (一)省级信用村的创建标准 1.全村80%以上农户被评为信用户; 2.信用户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达到100%; 3.按五级分类标准,全村信用户不良贷款率低于5%,且全村信用户不良贷款户数占贷款总农户数的比率低于5%; 4.村集体无历年欠贷; 5.村两委班子健全,支持农商行的创建工作,积极协助农商行清收贷款本息、清理旧贷。 (二)市级信用村的创建标准 1.全村60%以上农户被评为信用户; 2.信用户有效信贷需求满足率达到100%; 3.按五级分类标准,全村信用户不良贷款率低于5%,且全村信用户不良贷款户数占贷款总农户数比率低于5%; 4.村集体无历年欠贷; 5.村两委班子健全,支持农商行的创建工作,积极协助农商行清收贷款本息、清理旧贷。 (三)县级信用村的创建标准 由办事处(市联社)结合省、市级信用村标准及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信用市场(街道)的创建标准 1. 市场(街道)有明晰、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能正常发挥作用;或农商行对市场(街道)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服务机制。 2. 市场(街道)的管理者能够积极主动支持信用市场建设,协助农商行对商户进行评定和管理、清收贷款本息、清理旧贷。 3.市场(街道)内入驻商户在30户以上,其中信用商户占到全部商户的50%以上; 4.按五级分类标准,市场(街道)的不良贷款率低于5%。 (五)信用户的评定标准 信用户的信用等级可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数量、等级名称和评定标准由县联社结合辖内实际,根据农(商)户的信誉状况、资产状况、收入支出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乡(镇)的评定程序 县联社向办事处(市联社)申报,由办事处(市联社)验收、审定。 第十条   信用村的评定程序 (一)县级信用村由分支机构向县联社申报,县联社验收、审定; (二)市级信用村由分支机构向县联社申报,经县联社验收初审后向办事处(市联社)申报,由办事处(市联社)验收、审定; (三)省级信用村由分支机构向县联社申报,经县联社验收初审后向办事处(市联社)申报,经办事处(市联社)复审后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抽查验收、审定。 第十一条     信用市场的评定程序 分支机构向县联社申报,由县联社验收、审定。 第十二条     信用户的评定程序 (一)现场调查。初评小组对农(商)户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信誉状况、家庭财产情况、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经营项目运转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初评小组组长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提出初评意见。初评小组依据调查情况和评定标准,对农(商)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进行初评。 (三)张榜公示。初评结束后,初评小组对农(商)户的姓名、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报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评定委员会审定。评定委员会根据初评小组报送的初评结果和有关评审材料,逐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最终认定农(商)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县联社可结合自身实际和业务创新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信用户的评定程序。 第五章  年检 第十三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的年检,由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信用户的年检 信用户的评级授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期内对信用户开展年检,并对到期的信用户开展重评。 第十五条     年检程序。初评小组开展现场调查,在调查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年检意见,报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年检内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信用户信誉、财产、收入、经营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市场(街道)的档案应分年度建立,内容包括简介、创建规划、创建进度、日常管理资料等。 第十八条     信用农(商)户的资信档案应以户建档,永久保管,内容包括调查评定资料、年检资料等。 第七章  管理及要求 第十九条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调动全辖创建信用工程的积极性,推动信用工程建设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取消信用户资格,停止发放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并对已发放的贷款限期收回。 (一)非正当使用资金,如高利转借、赌博、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二)有偿债能力但不按期归还贷款,还贷意愿下降,恶意拖欠贷款; (三)贷款证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四)贷款人认定的其他应取消其资格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结合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逐级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评定信用商户和创建信用市场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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