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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业务理念,提升我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支付结算水平和服务创新能力,丰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产品,加快培育有效基础客户群体,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或意见》、《**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建议或意见》和《**银监会关于*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建议或意见》等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票易业务是指**银行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支票服务时,依据有关各方商定,先行给予客户一定授信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全额兑付的情形下,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主动贷记存款人账户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用以保障其签发的支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一种结算融资方式。
第三条ﻩ支票易授信额度纳入我行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由审批机构依据有关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缓释手段,以及在我行日常结算情形审批核定。
第四条ﻩ支票易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仅限于在支票结算时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层面
(一)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是支票易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完善业务管理办法、推广规划,以及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后评估等工作;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支票易业务核心系统开发及柜台业务操作规程的业务指导,以及其他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能履行对支票易业务的风险情形进行检查监督,CECM系统有关功能的优化工作,超权限项目的审批,分行授信后管理和放款审核情形的监控与管理,组织督导重大风险事件的化解等工作;
(四)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支票易业务合规性审核及依据《****银行分行法律审查转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业务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六条ﻩ分行层面
(一)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分行内部培训、日常管理和辖区*场推广等工作;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依照本管理办法要求,负责分行支票易业务的审查及风险监控等工作;
(三)分行放款审核中心负责授信额度的启用、切分、调整、冻结、激活及有关授信额度信息的维护;
(四)经营机构负责借款人的日常管理、贷款发放、用途核实、还款付息、前后台信息沟通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授信对象
第七条ﻩ申请支票易业务的客户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有临时性资金需求的小微企业。
第八条ﻩ基本条件
客户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具备一定比例的业务结算量,或客户在我行授信后预期达到一定比例的结算量。同时,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年限应在2年(含)以上,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经验应在5年以上;
(二)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打分卡得分达到60分(含)以上;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当期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在有我行网点机构的区域范围内;
(五)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企业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企业纳税和营业用电记录正常,且能有效佐证申请人经营及财务数据;
(八)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无不良违规记录。
第九条 基本类型
(一)我行存量授信客户
可在已有授信额度内切分不高于200万元的额度用于支票易业务,或新增不高于200万元的授信额度。
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有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优质小微企业客户。
(二)我行新增授信客户
1、对于“圈式、链式”目标*场,经营机构应优先选择弱周期行业,严格规避限制性行业,重点围绕商圈、供应链、产业链以及本地有影响力的产业集群、专业化*场和*级以上高新园区等*场,选择符合我行投向政策的目标客户,批量化开展支票易业务;
2、对于单一目标客户,可在追加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基础上,视企业综合情形给予申请人支票易授信额度。
第十条 禁入企业
(一)ﻩ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ﻩ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属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
(三) 不符合我行战略发展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四章 授信要素
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
支票易授信额度原则上一年一定,并依照商定授信频率循环使用,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币种限定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ﻩ授信方式
授信方式采用全额授信方式,即按支票票面金额全额贷款后付款。
第十三条ﻩ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0天,不得展期。
第十四条ﻩ贷款频率:
贷款次数每年不超过12次,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笔,且借款人须在偿还本次贷款本息后,第二个工作日方可继续使用支票易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其他
(一)支票易业务所涉及支票种类,限定为转账支票;
(二)为防止恶意透支现象发生,支票收、付款各方不得为关联企业或同名账户。
第十六条 计息时间
依据有关各方商定,在我行贷记借款人相应货币资金后(即贷款发生日)开始计息,至扣款日终止。
第十七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利随本清。
第十八条ﻩ罚息利率
(一)如借款人未按商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有权自该笔业务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标准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所商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如借款人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行有权自借款人未依照协议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利率标准计收罚息,挪用罚息利率为所商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第十九条ﻩ还款方式
支票易业务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第二十条 还款管理
(一)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于单笔贷款到期日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本金或其他费用,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主动划收;
(二)如遇还款日为我行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还款,非工作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
(三)借款人可依据有关实际业务情形书面申请提前还款。经营机构在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书面申请后,由经营机构的主办客户经理与主办部门业务负责人进行确认、审核后,经由开户银行柜台人员处理、收回我行信贷资金;
(四)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经营机构可依据各方事先商定,视情形从借款人在我行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依次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贷款利息及复利、贷款本金,并暂停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额度管理
借款人如发生以下情形,开户银行应立即冻结该借款人授信额度,终止授信协议,同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支票易贷款余额、利息和关于费用,采取从借款人关于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监控风险,并将详细情形逐级报告小微企业业务主管部门。
(一)支票易业务发生逾期并垫款;
(二)其它授信品种被冻结或出现不良账务信息;
(三)客户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四)客户授信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五)客户出现违反协议商定的情形;
(六)客户出现其他违约情形。
上述情形解除后,经分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中心主任(或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双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恢复支票易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支票易业务应核定专项额度,所核额度不得随意串用为其他业务品种;其他授信品种额度串用为支票易额度后,额度使用时应符合支票易业务管理要求。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ﻩ操作程序
(一)业务申请
客户提出授信书面申请,并提交关于资料文件资料,客户经理负责资料文件资料接收和核查。
(二)贷前调查
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并与客户商定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和业务方案等事项,调查中应注重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并充份发挥其他信息渠道作用。
(三)业务审查、审批
1、对于存量授信客户,经营机构在授信申报材料中增加“支票易业务品种、拟授信金额、贷款频率和利率,以及授信额度切分和额度增加的基本规则”等内容,可以延用原授信调查和审查报告等模板。由分行有权审批机构依据有关企业情形进行审查、审批。
2、对于新增授信客户,经营机构须围绕“圈式、链式”目标客户*场,开拓支票易业务,在支票易业务专用调查报告模板中明确目标客户范围、分布特点,依照模式化授信综合评分准入标准,报有权审批机构批量审查、审批。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一目标客户,由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开展授信客户的审查、审批工作。
3、支票易业务由分行有权审批机构开展授信客户的审查、审批工作。
对于仅申报支票易单一业务品种的授信,原则上有权审批机构和审批人自业务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特殊情形5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查、审批工作。
4、第一次授信期内,客户应在我行具备一定比例的业务结算量,并与我行授信规模相匹配。未达标客户,续授信时取消支票易授信额度。
(四)支票易授信额度的核定
支票授信额度依照可循环公开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详细额度应主要结合客户在我行的结算金额、结算频率、日均存款、企业负债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由有权审批人综合确定,防止过度授信。
(五)签订协议
经营机构应依据有关授信批复和各方商定内容与客户签订有关协议文本,并在授信额度启用前,将综合授信协议、支票易业务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送至放款审核机构办理启用手续。
(六)授信额度启用
放款审核机构审核无误后,办理授信额度启用手续,并将《****银行支票易业务协议》、《综合授信协议》以及CECM系统生成的《授信额度启用通知书》交与柜台人员。
(七)提款要求
客户有权在符合各方商定的条件下使用支票易授信资金。经营机构依照正常结算业务要求为客户办理费用划转,当客户通过支票形式动用授信账户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其提出授信放款申请,柜台部门应依据有关各方商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做好业务审核工作,核对无误后,通过我行核心系统,依照票面金额自动付款。
(八)柜台操作
开户银行柜台部门应强化授信客户支票审核工作,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等道德风险发生,详细操作流程执行《****银行支票易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第六章 风险监控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ﻩ严格客户准入
(一)业务开展初期,经营机构原则上优先选取本地区较为成熟的商圈、园区、产业集群等目标*场,依托符合目标*场运行特点的风险缓释手段,积极、稳妥地开展支票易业务。
(二)经营机构应综合考虑目标客户的支付结算情形、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和我行风险监控要求等因素,对借款人支票授信金额进行科学核定,并与客户初步商定支票易业务的使用频率、单笔贷款最长使用期限等内容。
(三)经营机构应加大对目标客户实际偿债能力的审核,特别是企业“已有负债”和“或有负债”的测算和监控,防止“以贷还贷”、“以贷养贷”、“多方套贷”等情形出现。
(四)经营机构应深入调查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股东及主要资产拥有者(如配偶、儿女等)名下资产状况和信用记录,充份了解其个人真实资信情形。
第二十五条ﻩ贷后管理
(一)经营机构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支票易业务的日常管理,并通过我行CECM系统及核心系统,密切关注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形,当授信企业使用支票易业务取得我行信贷资金后,有关人员建立业务联系台账实时监控。
(二)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授信客户销售状况和结算流水情形的日常分析,重点关注支票易授信额度使用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频繁开立空头支票,进行恶意透支、占用银行资金等违规情形,并与客户商定借款实际发生后六个月内将主要结算转移至我行,未达标客户取消支票易授信额度。
(三)经营机构须加强对授信客户的贷后管理,有关人员于支票开出的次日联系客户,核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信息要素;应于还款日前七天通知客户及时还款、付息。同时加强开户银行前后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对账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资金用途监管。加强跟踪和监控信贷资金用途,要求支票易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提取现金,或将费用直接划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入关联方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问责依照《****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ﻩ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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