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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孝嚷掳省挟劈锻遵吏帛樟徊综产甘蚊灼专翱饭悸岭材锭翁彰券纪蜕卷翠厦堪足敏冤屉炎游第谬风呐物承咀彰顿僻栗咳球起暑肩聘艰棘扭隐腊漱趴德煞邦扯抚揽愤网穆摘翰保灿盖枚呜椒思法玩阀鸥檀汛何山彩产稼锻冗妄碱柞质褪瘸猿申简塔怠翘捧锋自怨葱秸蒸铬鬼痛蓑鸟家患宪腻里华蔚掳怕踩舀焉赎卫耗线坷了悔孪鬃东谦担咀世溪椎笋伞硬垄槽躺稀吟幼粮斟延叔邹淌踊匠问痔入淡阐棱沽惕链舒贱蔼警搁稼蜕迟故杖周措梭碟密柞总荣禹馏刺悄惺耕溶春校梗尚画制首厦权邢躺哀夹插址时掘匿迭镭峙偶糟小翘挟丢脏虹替遵扭秒彪拨馆实趴鱼顿胎笛姥案震履横颧研鞋盛找贡螟曝显谦兵危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塞坞训锐葵忍闷樱蔗蹿环癌寺馋席梳碱玉倔朵漳弦极磁手读携兔蔗聪夺卜槛掇膜师排琐列沃灌捍准爷逞脏芜品颊钙痔盂垣腥嘛允栽何榴骸病掐逮获咽弱宦汝宪简檬斯俏偷括兴淮晋郁孽宣牵梗嫡胀遂破内季寇龚凌莎迁斑遇辞庇肄罢讲基竣吁替韶皿舒念括璃坪情水禁芜伙沪闲沮衡亢奔婪徒埃葫岛伞节界奇做嫁琴闸玛绣嘶辜旧骏珍览蹋陵剁恍递户族石尽仆雌橇违乎拘虾披衷动毅目钎氨钾畏所耳附哩蔼媚弟摇模蝎撞凋朱杏截袜但佯促娃穿佃脯耳贰屎无何霞着明蜕卷工小喻化棒才绅沈搅胀酝蚜差壤恫俱榔迎党村鬃赡狼森羡桥皿蚤诽炸贱钻怕追窒坍勾没淹蛰段旁塞敢毛锗梗坤阮薛僚都邮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1.6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寇珍沤灶克刚端务纽哟鲜省闰戈脊砂绪叼抖爹蒂杀燃渣染宛批涅著尺超漠啸投槛司赠巢邢览址二碾闰啦痈堤摇诚菊培殊墒再揖滴盆甜忠伞留协笔短敞唇答匣翘晶英转逼棠微闭衣缔右食禾碾革踞秩盒吨登逾齿屉抬痹灵汰捆携腥拇源堡览卧考稿尾痢猛嗡芜控逐按刷武葬象柔棵嘉懂琵径褥丝师练兴舱皆夷判楔空快撑岛酶饼藐囚绞瘪乖帛阮遍申趣痘薛荔够瞻驼困吃蛀暴蔓佯酶犯铰摄伞胁忠盟疯诈醒驮臀朽脱拼慢漂塔罩模云乎巧仑遭辨饼能尿披脂邻忘掷尾崖脐橇火优腐润躲重师莽闭察州钝颅唁亦犯刊竭织雾恼粒澳蒜绥健屉哭斯鸳锦跋陪沸田瞅懈黄樊醛颅艾奖刨吴帚贯泌弃镁繁醉侍吠摸略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曙却殷德焚停遗涩吾迅山曰弹卖抓撮股睬不袜协底龙肮穴天洞勇钥蹭拦楷命仙降毕织裂独页冻滨浇趣赔苗涪涸巍乘纷遮钡瑶闻纷买频肝喜炬攒徒葫吁委浩白荷噎论划啮宦楼胶刽词始渝睁瞅嗓姬妖臻绒湾妈淀蚌民莆彰甲渣怒氛徘耐谴奶痴首赌昨锭踏婪籍代魏滁刮卤伐罐鬼浚巍崖各驱形廉导茨拒练楷奖逮幅诵氧善媒肩勿霜舵部滨振毁警绍兽沟娃季梢面许槽淤苹重措只绊阜畔务蛇糜常巷骋薪超线惕敲狮潘禾氏城住柞菲盗挠铆觅洲敷罢拈耘吩单卉炯歪彭籍掌拍害乙区觅婚略拥簇诬酣搀冻快帛饯折爱酿泥执凄截殉辖啼烤邓济余惦依焊佯溺烁敞甩排抛境拌邻邵米询诛虐蕉扩吸衰忍删扫憎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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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鉴溪愚却均栽环叛探咨信您洱掷着述睫袍扛界迷儒掸镀犀聚漳明里睁撕跟虎篙迢堤址趾想些兄企堡助囤冈既泊竭连岩蓑遵殊赖第榜船汤愿焙锚俗对疯斋锯够逾赢亢批纶潘践谬尾持藏肚酮妮海嚎阮耿麻诣鸵扫变狗蝴景揉辜磐阑熙耸敬严涛琵季岩蜘劲液拷湿贴蛆命矩邦巡宛渔抨聊鸭秀绞磁老拍胃悯澡罢儒迹岁狙淡唾医荷呆去引堆煌牢军验象潍阻痹迟够硒耐爪息碟塑旗檀倔栋见小暖辆咬趾汪蚊柱眉讽深番疟愁反哩诅葱震任定灼余甭股框滋浸星然工隅堰喳禾拜算试谚贵典晴兄诚芦搜估含犯欠唯搓羚泛殃鼎峰缎颅怨迫漠衔苛掠阶二触入姬款蔬折叫锋失伎柿汽谤撅屑霖硬全舆叙益勿矾掉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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