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对公通兑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满足甲方高效率、安全、便捷的银行结算业务需求,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证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安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各方经充份协商一致,依据有关《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以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公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兑业务)。
账号1: 账户性质:
单笔通兑转账金额不得超过(大写) 元(含)
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大写) 元含)。
账号2: 账户性质:
单笔通兑转账金额不得超过(大写) 元(含)
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大写) 元(含)。
第二条 甲方应依照《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密码使用协议”的商定,规范使用支付密码,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本协议第一条所商定的结算账户办理资金通兑业务的依据,并对支付密码项下的交易行为承担所有责任。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办通兑业务,修改单笔通兑转账限额、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额度,以及终止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等有关事项,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的《中国**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的《中国**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五条 甲方承诺对申请办理通兑业务等有关事项所提交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明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甲方申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理通兑或利用通兑功能办理法人账户通兑透支业务时,应经乙方审批同意。
第七条 通兑转账业务实行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和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额度监控,详细额度由甲方申请,并应经乙方审批同意。超过规定额度的通兑转账或通兑取现应到甲方在乙方的开户营业柜台办理。
第八条 甲方可使用 “中国**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以下简称“实时通”凭证)、支票及________(此为分行特色凭证,由分行补充,如无则划销,下同)结算凭证办理通兑业务。
一、“实时通”业务
1.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现金支票功能”填写关于信息后,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中国**银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2.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转账支票功能”填写关于信息后,收款行若为*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可持“实时通”凭证在中国**银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且免填进账单。
收款行若非*行所辖网点,持票人应持“实时通”凭证到收款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任一中国**银行对公营业网点提示付款,但需填写进账单。
3.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兑功能”填写关于信息后,可在中国**银行全辖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转账。
4.甲方在“实时通”凭证上选择“汇票申请功能”或“本票申请功能”并填写关于信息后,可在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同城范围内我行任一具备银行汇票或本票签发资格/资质的营业网点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
二、使用支票等票证办理的通存通兑业务
1.甲方签发支票后,持票人可持支票在乙方所在地同一票据交换区内中国**银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提示付款。
2.付款人填写________(此为分行特色凭证,由分行补充),持票人在乙方所在地同城范围内中国**银行任一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 “实时通”凭证关于规定
一、“实时通”凭证仅限于中国**银行系统内受理。可用于作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凭证、汇(本)票申请功能,但不得背书转让,不得提交其他商业银行办理,也不得用于质押。
二、收款人持支票功能的“实时通”凭证向乙方或中国**银行其他营业网点提示付款时,应在凭证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凭证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甲方签发“实时通”凭证时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兑、银行汇票申请、银行本票申请五种功能中打“√”选择一种凭证功能;
(二)表明“中国**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字样;
(三)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四)确定的金额;
(五)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六)签发日期;
(七)预留银行印鉴;
(八)支付密码。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凭证无效。
四、“实时通”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支付密码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五、“实时通”凭证的收款人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可以依据有关相应凭证功能种类需要由甲方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提示付款。
六、“实时通”凭证选择“现金支票功能”或“转账支票功能”的,提示付款期限自签发日起10日内有效(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乙方不予受理。
“实时通”凭证选择“汇兑功能”及“汇(本)票申请功能”的,“委托日期”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凭证的当天。
七、对于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编制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的,若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被删除,甲方从删除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若支付密码器的账号密钥发生变更,甲方从更换日起及之前使用原密钥的支付密码器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若支付密码器被停用或作废,甲方从停用或作废日起及之前签发但尚未付款且在有效提示付款期内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依然有效,甲方受理。
八、甲方若发生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实时通”凭证(仅当选择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功能时)丢失,乙方将协助追讨资金,但乙方无权拒付。且因甲方丢失“实时通”凭证所造成或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依照《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准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规范填写 “实时通”凭证、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甲方使用计算机打印支付结算凭证的,应做到凭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各要素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支付凭证上已设置支付密码填写位置的,甲方应在指定的栏位填写支付密码;支付凭证上未设置填写位置的,甲方应规范填写在支付凭证右下角的空位。
第十三条 甲方填制支付凭证时,支付密码不得更改,更改过的支付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甲方签发支付凭证时,除在规定位置填写支付密码外,仍应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付凭证。支付密码有误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累计三次签发错误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通兑支取现金时,必须遵循《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金管理关于规定。
第十七条 甲方从其结算账户通兑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费用,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依据有关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因甲方结算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销户等)、支付凭证挂失止付、支付密码器中账号删除、支付密码器密钥变更以及支付密码器停用或作废等异常情形,造成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甲方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的资金通存业务,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收账通知。其中,对于甲方结算账户的现金通存收账通知,因中国**银行的经办网点已将原始回单交给缴款人,作为缴款人缴存现金的事实证明,本收账通知仅供甲方参考。
第二十条 甲方办理通兑业务,应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各方的商定,向乙方支付工本费、手续费、跟单信息费等有关服务费用。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支付凭证时应向乙方支付关于工本费。其中“实时通”凭证的工本费为每本五元。
二、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通存业务,向缴款人收取手续费;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通兑业务、转账通存业务、转账通兑业务、以及转账通存通兑业务,向付款人收取手续费。
三、甲方办理对公通存通兑业务时填写“附言”委托银行传送收(付)款人的,应按关于标准交纳跟单信息费用。
四、甲方使用“实时通”凭证通兑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仍应依据有关人民银行规定交纳相应申请费用。
五、中国**银行收取有关服务费用的方式包括柜面收款和账户扣收两种。
六、甲方办理所有业务的收费标准以中国**银行的公告内容为准。经国家关于机关批准或乙方自主变更收费标准的,自乙方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无需个别通知甲方即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发生支票等票据丢失时,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甲方终止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乙方交回所有尚未使用的“中国**银行实时通付款凭证”。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依据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时,结算账户的通存通兑业务功能同时自动终止。
甲方所有尚未使用的“实时通”凭证应交回乙方,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商定,乙方撤销甲方结算账户的通兑业务功能时,即时生效。甲方所有尚未使用的“实时通”凭证应交回乙方,甲方因遗失等原因未能交回“实时通”凭证的,应向乙方出具正式公函,并承担因未交回凭证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后(以乙方办理完毕通兑业务功能撤销手续的时间为准),甲方不得再使用支付密码办理通兑业务,只能到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因此而造成或产生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终止办理通兑业务前已签发但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在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只能送交乙方办理审核支付。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账户的通兑业务,不得利用通兑业务从事洗钱、套取现金、逃避银行债务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甲方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各方应及时核实、更正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第二十八条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关于问题的通知》等关于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付凭证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国家关于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三十一条 因火灾、洪水、地震、通讯故障、电力供应暂停、计算机系统通常技术无法避免的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支付密码无法核验而影响甲方资金及时运用的,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中国**银行原因致使业务差错,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确实造成损失的,由中国**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 甲乙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
二、
三、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应依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于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办理通兑业务或撤销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并经乙方核准之日起自动终止。
因甲方违反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本协议商定,乙方撤销甲方结算账户的通兑业务功能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
第四十一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甲方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种类:
号码:
附式3:
中国**银行人民币对公
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
账 号
单位详尽办公地址
账户性质
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号码
申请
单位
( )开通业务
( )同城通兑;( )全*通兑;( )全国通兑
( )通兑透支
( )同城通存;( )全*通存;( )全国通存
( )终止业务
( )同城通兑;( )全*通兑;( )全国通兑
( )通兑透支
( )同城通存;( )全*通存;( )全国通存
( )设置额度
( )修改额度
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大写) 元(一般小于壹千万元)
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额度:(大写) 元(一般小于伍万元)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建议手机):
身份证号码:
本存款人申请办理上述 业务,承诺所填写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户
银行
会计部门审核建议或意见:
(业务公章)
经办人: 会计主管: 年 月 日
信贷(营销推广)部门审核建议或意见:
1、单笔通兑转账限额:(大写) 元。
每天累计通兑取现额度:(大写) 元。
2、其他:
(业务公章)
经办人: 业务主管: 年 月 日
分行
审批
建议或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该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办理通兑;
□同意 □不同意 该法人透支账户办理通兑透支;
□同意 □不同意 该结算账户的转账通兑限额;
经办人: (盖章)
业务主管:
年年 月 日
经办人: (盖章)
业务主管:
年年 月 日
规格:29*21cm(A4纸)
使用说明: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会计部门留存,第二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三联作客户回单。经二级分行审批的,分行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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