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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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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某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 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 工作尽职调查是指:(一)授信工作指我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 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二)授信工作人

2、员指我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最 基本的尽职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我行总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支行 及其他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第五条我行实行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业务进行统 一管理。第六条 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七

3、条各支行要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第八条各支行要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 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第九条我行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第十条本办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各支行要结合实际 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十一条各支行必须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 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

4、在客户。第十二条我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 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各支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第十三条各支行在进行客户调查时要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 料清单提示。第十四条各支行必须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 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第十五条各支行要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 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第十六条各支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

5、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第xx条各支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 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各支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 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和各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第二十条各支行必须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

6、时,各支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 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支行授信业务管理部门派员实地调查。第二十二条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各支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及我行其他支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 通机制。对从其他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三条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人员及各支行授信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7、第二十四条各支行授信工作人员要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 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第二十五条各支行要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 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第二十六条各支行要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 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第二xx条各支行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第二十

8、八条各支行要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 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第二十九条各支行要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 分析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报告必须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 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 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各支行要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四)

9、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七)客户所担保企业出现不良记录或发现客户有较大数额的民间 融资。(八)其他。第三十一条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第三十二条各支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 限进行授信。第三十三条各支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第三十四条各支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 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我

10、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 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 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各支行 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xx条我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各支行要 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

11、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第三十八条各支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 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 实施授信。第三十九条各支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第四十条各支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 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 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 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第四十一条各支行授信实施后,要对所有可

12、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 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五)授信的偿还情况;(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第四十二条各支行要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 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四十三条我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及各支行要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要及时制止并

13、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四条各支行要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 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 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第四十五条对被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客户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 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第四十六条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 方面专家的意见;(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 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

14、批准,不得使用;(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 的措施;(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 损失;(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第四xx条我行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和工作要求。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 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我行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 员由我行总部授信业务管理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包括对支行评级人员所做贷

15、前调查工作(信用评级财务数据及其他评级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测评打分的准确性)是否尽职进行复核。负责对总部各授信业务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有重大疑问的授信业务,以及审贷委提出异议支行无法解释的授信业务进行授信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四十九条我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我行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有权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第五十条我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 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第五十一条我行可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 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其他。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各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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