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xx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xx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xx2012100号)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我厅单独制发或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发布、清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2、我厅一般性通知、内部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奖惩决定等规定,以及涉密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我厅起草的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职能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发布和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认为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 调整对象和
3、适用范围; (三)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 (四)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 行政机关的职责; (六) 施行日期; (七)其他事项。 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对已经出台的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予以明确。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 行政许可; (二) 行政处罚; (三) 行政
4、强制; (四) 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 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规定。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 (二)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
5、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三)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 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附具意见采纳情况。 起草处室、单位与厅相关处室、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时,牵头起草处室、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文本。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6、 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 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起草情况,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情况; (六) 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七) 实施后的效果预测;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政策解读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定背景,包括制定的意义、目的、依据等; (二) 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标准、期限及文件中的术语释义等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 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四) 解读处室、单位(即牵头起草处室、单位)、解读人(由牵头起草处室、
7、单位指定)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 审查和审议 第十一条 起草处室、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将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审核确定为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是否超越我厅的法定职权; (二)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三) 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四) 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是否合理; (五) 厅机关内部意见是否统一; (六) 起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七) 文字、用语、结构、条理等是否规范; (八)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8、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条件成熟、符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意见; (二)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不予通过的意见,并商洽起草处室、单位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三) 对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相关部门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中止制定的意见。 厅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等的意见。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厅办公室安排提交厅党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经审查、审议通
9、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核稿,并按照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发布 第十六条 我厅单独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厅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3个工作日内,我厅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会签后3个工作日内,由起草处室、单位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电子文档送厅政策法规处,由厅政策法规处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上行文要求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 第
10、十七条 厅政策法规处收到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将统一编号告知起草处室、单位,由起草处室、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送厅办公室登记核发厅文号。 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联合行文要求发文。 第十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我厅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的,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意见,作出如下处理: (一) 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事业单位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处理; (二) 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处室、单位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第十九条 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予以一次性补正。 第二十条 行政规
11、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0日内,由厅办公室统一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同步上传到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处室、单位应同步完成政策解读文本修改工作,经厅办公室核稿,报厅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核后,在厅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公开发布。 第五章 清 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原起草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失效意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送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审核。 第二十三条 除集中清理外,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原起草处室、单位及时提出清理意见,并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核: (一) 与法律、法规、规章
12、、国家政策及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相抵触; (二) 上级行政机关统一要求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三) 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原起草处室、单位在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之日起 60 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修改、公布。 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提出废止申请,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厅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厅政策法规处认为应当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商有关处室、单位,提交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由厅政策法规处及时公布继
13、续有效、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2.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统一编号标注格式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说明 现就报送登记并备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文件基本信息(一)制定机关: (二) 成文日期: (三) 文件内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 文件公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实选择) (一)有无调研论证。 ( ) (二)有无公开征求意见
14、。 ( ) (三)有无专家论证。 ( ) (四)有无风险评估。 ( ) (五)有无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 ) (六)有无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 (七)有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 ) (八)有无设定实施宽限期。 ( ) (九)是否简化制定程序。 ( ) (十)需要说明的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要求说明的事项)。 三、 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 通知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四、 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说明 (一) 意见征集网
15、站的网址: (二) 意见征集的刊物名称:(若有,则必填) (三) 意见征集的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四) 收到意见条数: 五、文件实施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 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统一编号标注格式 - (编号) 事业单位文件 浙人社发号 事业单位关于的意见 正文(略) 注:编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附件3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年 月 日 文 件名 称 文件编号 统一编号 起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清理意见 保留 修改 废止 失效 理 由 起草部门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如书写不下,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