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遵守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的管理法规,规范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积极有效地推动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以受托人的职责精神、职业素质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始终把维护资产管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资产管理的
2、最高准则。第三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始终贯彻全方位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将风险防范贯穿于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第五条 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第二章 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控制体系,遵循统一归口、分级授权,决策、执行、营运、财务和风险控制等业
3、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第七条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总部,作为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专门部门。资产管理总部全面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包括产品设计、营销、投资、研究和客户服务等系列工作,其它任何部门和分支机构禁止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总部的基本职责为1、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开发与客户营销;2、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账户的投资与交易;3、负责证券池的建立与维护;4、资产管理业务规则与流程的制定和完善。5、营销、投研和推广与投资者服务等团队的任命和授权。6、相关投资交易、产品、客户资料等档案的管理。7、客户服务。第八条 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在
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实行资产管理总部主管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制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账户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2、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等账户的资产分配比例,制定并定期调整投资总体方案;3、审批投资经理提出的投资方案;4、审批投资经理的年度投资计划及考核其执行情况;5、定期评估并调整投资限制性指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按照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公司清算部下设资产管理业务岗位,专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统计、营运清算和协助办理有关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客
5、户资产账户的清算、交收和估值,负责账户的统计管理。2、负责日常清算运作保持独立性,不受交易员或投资经理的影响。3、发生场外交易时,核对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的交易回执、交易对手的记录,并将清算结果入账。4、负责与托管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和帐务核对。5、负责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的会计核算。6、负责与中登公司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登记过户等业务。7、对业务数据、客户资料进行统计、记录和保管,上传需异地备份的业务数据。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清算部提供的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会计报表信息,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监管报表。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下设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信息系
6、统支持。资产管理体系业务的信息技术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估值系统、TA系统等。第十二条 公司合规部下设资产管理业务岗位,按照公司的授权行使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与监督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依据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办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审查管理办法、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政策的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文件、相关操作进行合规审核及合规监控。第十四条 公司合规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参与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等。第十五条 公司稽核
7、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各个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稽核。第三章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和自有资金参与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总部负责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五)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七)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
8、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须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财务部凭授权办理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划拨。第十八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包括展期期间),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
9、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章 客户开发与业务推广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总部在客户开发过程中须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管理总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10、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资产管理总部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基础上,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提高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二条 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应是公司或代销机构已有客户,接受集合计划的人数和资金数额须满足以下要求:1、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设定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11、客户数量不受限制。2、客户不少于2人。3、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总部定向资产管理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应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对客户的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发生以下情形,资产管理总部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客户对于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作承诺;2、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3、自然人用筹集的
12、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4、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未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发生以下情形,资产管理总部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1、客户对于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作承诺;2、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3、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4、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未向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本公司股东,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具有关联方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资产管理总部须对此类客户的客户
13、身份、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委托资产净值、委托期限、累计收益率等信息进行集中保管。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总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资产管理总部应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表述应清晰、明确、
14、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资产管理总部应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行推广集合计划,或者委托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
15、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推广期间,须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在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后5日内将合同向协会备案;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补充后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资产管理总部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
16、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须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总部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公司反洗钱制度进行处理。第五章 资产托管和证券账户管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将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资产和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总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使用客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定向资
17、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资产托管机构为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开立的专门的资金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使用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计划开立的专门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门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第三十六条 清算部负责公司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柜台资金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信息变更,并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撤销和信息变更。经纪业务部按公司相关规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交易单元的办理。并按规定将相关账户、专用交易
18、单元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六章 投资交易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应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
19、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也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办人在授权范围内具体制定账户投资计划,管理投资组合。资产管理总部通过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等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制度、资产管理研究管理制度资产管理总部集中交易室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其管理的客
20、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应事先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要求客户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客户同意的,资产管理总部应及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客户未同意的,资产管理总部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对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第四十三条 公司管
21、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资产管理总部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保证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相关资产管理账户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说明报告期内客户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总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
22、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定向资产管理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告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总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客户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应由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资产管理总部应予以配合。客户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资产管理总部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23、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总部须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内容包括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
24、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八章 会计核算第五十条 客户委托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第五十一条 清算部按照公司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算业务规则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结算规则对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负责与资产托管机构的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第五十二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第五十三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25、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第五十四条 公司须在集合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集合计划的清算事宜。清算小组成员由公司、托管银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第五十五条 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公司须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在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
26、七条 资产管理总部应将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文档管理须符合公司和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十章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五十八条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公司自营业务之间在人员、财务、账户上严格分开,禁止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经纪业务及公司自营业务混合操作。保证客户资产和公司自有资产、资产托管机构自有资产、不同集合计划、其他定向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第五十九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
27、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资产管理总部应将上述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六十条 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能通过各种措施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客户资产;2、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
28、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4、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5、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或集合计划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6、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7、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8、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三条 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的规定,公司须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合理控
29、制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同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须按照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总部制定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