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6364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银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国内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人民币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以下简称保函业务),是指本行为申请人的贸易项下或工程项下等非融资性经营活动提供信用担保,在申请人未履行贸易或工程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付保函、付款保函等。 第四条 本行国内保函业务建立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平等、自愿、公

2、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强求本行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 (一) 负责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 负责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三) 负责保函业务的组织和推动。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 (一) 负责保函业务非格式文本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第三章 保函的种类第七条 本行保函业务主要有付款类保函、履约类保函等。 第八条 付款类保函包括分期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关税保付保函等。 (一) 分期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买方或付款方要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本行将受理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

3、任。 (二) 预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业主或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三) 付款保函是指本行应合同买方申请向卖方出具,保证买方履行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四) 关税保付保函是指本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本行将受理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履约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留金保函、诉讼保函、经营租赁保函、承包保函、维修保函、加工承揽商品贸易合同履行保函以及质量保函等。 (一) 投标保函是指本

4、行应投标方的要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等,本行将受理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 履约保函是指本行应客户申请向工程承包项目中的业主或商品买卖中的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或供货合同的书面文件。 (三) 预留金保函是指本行应工程承包方或供货方的申请,向业主或买方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的尾款部分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四) 诉讼保函是指本行应原告申请向司法部门出具的,保证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履行损失赔偿义务的书面文件。 (五) 经营租赁

5、保函是指本行应承租人的申请向出租人出具的,保证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书面文件。 (六) 承包保函是指本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本行将受理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 工程维修保函是指本行应施工单位的要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本行将受理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 加工承揽、商品贸易合同履行保函是指合同一方申请,本行向另一方保证,如申请方不能按期提供经加工的商品、发送货物或支付货款,将按照另一方索赔要求,在

6、保函约定的金额内代付违约金。 (九) 质量保函是指本行应卖方要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本行将受理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函责任。 第四章 保函收费和保证金 第十条 根据客户风险程度、综合贡献度,保函手续费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函敞口金额的 0.5(该收费标准为季度收费标准)收取,每笔保函总费用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收取。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手续费的,按照本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保函手续费收费区间按季度计算,以保函开立日期为起始日向后顺延 3 个月为一季度,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收费区间的按一个收费区间收取。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向保

7、函申请人收取保函费用,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非因本行因素造成本行未能出具保函的,本行将向申请人收取承诺费500元。 第十四条 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要求延期或换开保函的,已收取的保函费用不再退还。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章规定,与保函申请人重新签订保函延期协议书(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或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按照本行保函收费标准:保函延期的,补足保函费用;换开保函的,重新收取保函费用。 第十五条 本行保函业务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视风险程度对敞口部分提供本行认可的反担保。 第十六条 保函有效期间,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保函期限届满分支机构未承担保函责任的,或者保证金

8、用于保函项下的支付后有余额的,分支机构在免除保函责任后,可根据保函申请人的请求将该款项从相应账户中转出。 第五章 保函的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向本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企事业法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其在本行开户的各经营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本行原则上不得受理 BBB 级以下企业、非正常项目施工企业的申请(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十九条 向本行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企业事业法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 担保的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四) 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付债务的能力; (五) 能

9、够按本行规定比例足额交存保证金; (六) 能向本行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七) 接受本行的监督,并向本行提供真实的财物会计报表及企业资信方面的资料; (八)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保函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保函申请人可向其在本行开户的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书面报告; (二) 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责任人、财务负

10、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五) 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六) 保函业务由委托人办理的,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 申请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申请开立保函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八) 反担保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提供反担保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九) 近三年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申请保函前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借款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十) 保函业务的有关项目文件; (十一) 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

11、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反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十二)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行有关其它信贷规章制度,对保函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如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予以退回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节 保函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行经营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信、经营以及担保内容和担保风险实施授信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 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基本概况、还本付息能力、申请人历次在本行或他行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情况; (二) 调查申请人的经营

12、状况; (三) 调查申请人及担保对象的银行贷款等实际负债和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 (四) 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收益性等情况; (五) 调查保证金的来源是否合规; (六) 调查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支付来源; (七) 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予以调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经办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调查报告,并报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节 保函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保函业务的分析评价人员收到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 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二) 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合规; (三)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对

13、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的调查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四) 申请人及担保对象的法人资格、资金实力、资信能力、与本行合作往来以及担保项目的合法性、收益性、风险性因素; (五) 业务的综合收益与风险因素以及相应控制措施是否得力; (六)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本行规定、交存金额是否足额,敞口差额部分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是否足以防范风险; (七) 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分析评价人员审查完毕后,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决策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十六条 有权决策人员依据相关材料,作出审批决策。第四节 保函的出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审批意见,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出具银行保函协议

14、书,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取得保函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书面授权,确保各类合同文本的签订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应订明以下内容: (一) 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函的事项、种类、额度和期限等; (二) 保函的受益人; (三) 申请人缴存保证金的比例和时间、反担保的方式; (四) 本行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本行追偿债权的权利,出具保函的条件,免于承担保函责任的条件,以及保函协议的条件;申请人在本行代为履行责任后归还本行垫款的责任;本行从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划付担保责任款项的权利;担保费用的标准和计收方式; (五) 保函协议书的生效

15、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以财产设置抵、质押,抵、质押物必须产权关系明晰、便于保管、易于变现、并已办理财产保险,财产的有效使用期长于担保期限。公共福利设施,产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的财产,已抵、质押或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及国家法规禁止流通和不能强制财产不得作为抵、质押物。财产设置抵、质押经本行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公证等手续。 第三十条 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经签批生效并具备下列条件后,本行可出具保函: (一) 反担保合同签订并生效; (二) 申请人已向本行提供经本行认可且生效的授权书; (三) 申请人已按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并提供经本行审查认可的有效反担保;

16、(四) 申请人已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函手续费;(五) 经办客户经理已完成保函业务表外记账。 第三十一条 保函由各分行(中心支行)对外出具,经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行公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保函一式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正本交申请人,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银行保函收妥确认书(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一份副本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账;一份副本交经办部门留存档案。 第七章 保函的修改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函有效期间,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延期或换开保函的,应在事先征得反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由保函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分支机

17、构,分支机构应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 对仅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就此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同时将保函延期修改申请书(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连同该项保函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在同保函申请人签订保函延期协议,由反担保人出具保函延期反担保承诺书(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并由保函申请人补足保函延期费用后,出具保函延期通知函(参见银行格式合同使用指南)。保函延期通知函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银行保函收妥确认书;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账;一份交经办部门留存档案。 (二) 对修改保函其

18、他内容(不含仅修改保函期限)的,经办客户经理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该项保函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注销原保函,换开新保函。 第三十三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质押。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保函项下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修改而未经本行同意;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保函指向受益人未履行主合同致使申请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时,本行有权依法终止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和保函的效力。 第三十五条 保函有效期内,本行应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担保事项进行监督,当发现申请人违反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或

19、有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本行应督促申请人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十六条 保函业务办理后,应对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函注销后,应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保函协议书、承诺书、保函审批书、保函正本等资料整理归档、装订保管。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行贷后管理的制度规定和保函协议的约定,对保函业务开展贷后管理。保函有效期间,应按季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 保函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三) 保函申请人在各银行存贷款变化情况; (四) 第三方保证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五) 抵、质

20、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 保证金账户变动情况。 贷后管理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分支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保函的索偿与支付 第三十八条 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要求本行履行保函责任时,经办客户经理应及时上报分行(中心支行)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门根据保函正本约定索赔条件调查核实保函申请人的违约情况,审核索赔条件,经审核同意后,按保函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上报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按照保函的索偿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要求本行履行保函义务时,本行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 (一) 先从申请人或被担保人保证金存款账户支付款项; (二) 保证金账户不足

21、以支付时,可按出具银行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从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其他存款账户支付; (三) 如果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存款账户资金不足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分行(中心支行)垫付。 第四十条 当保函申请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时,经营机构应通知保函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 第四十一条 若本行由于受益人索赔而发生垫付资金情况,经营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归还全部垫付资金,本行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收 50 个点计收利息。 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函垫款时,对设定第三方反担保的,应向第三方反担保人索赔;对设置财产抵、质押的,应将设置抵、质押的财产折价抵还垫款本息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变卖财产,从价款

22、收入中优先受偿。 第九章 保函的注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函有效期”是指本行对外出具的保函正本所列示的保函有效期。 第四十四条 保函有效期满或者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保函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必须及时注销。第四十六条 保函注销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 保函期限届满 7个工作日且没有收到索赔通知时,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经办客户经理均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同时附保函副本原件,经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并解付保证金; (二) 如本行已根据保函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经办客户经理需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同时附保函副本原件和本行履行保函保证责任相关资料,经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 (三) 如申请人要求终止未到期保函,须申请人和受益人均出具书面要求终止保函的证明文件,同时退回保函正本原件,经办客户经理凭申请人和受益人出具的证明及保函正本原件制作保函失效通知书,经经营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交会计部门凭以销记表外科目明细账并解付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保函注销后,经营机构应解除对申请人保证金的冻结和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