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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文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简约版)无团队使用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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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7】**深圳 民 字第 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E-mail: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518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因 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 法律程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 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第三条 乙方律师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小写¥ )。 律师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完毕。 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支付至下述任一账户: 1、建设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2、中国银行 乙方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乙方账号:** 开户行:** 甲方支付法律代理费以款项到达上述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六条 乙方律师代理本合同项下业务,出差深圳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等所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提交甲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甲方清楚本合同所有内容的含义以及有可能产生的后果。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己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地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 乙方承办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解决。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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