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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综合业务系统柜员(以下简称柜员)的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职责与权限,达到优化劳动组合,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级机构对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凡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拥有一定权限可执行交易的用户。柜员卡是指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所持有的,表明其业务处理范围且用来控制其业务处理权限的磁卡。
第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遵循一人一码制的原则,不允许一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的代码。
第五条 分支行要指定专人对柜员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申报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行社区银行部负责柜员卡的购入、制卡。
第七条 总行会计管理部
1、负责分行和直属支行柜员参数管理员的建立、变更、撤销等工作;
2、负责总行部室柜员的建立、变更、撤销等工作;
3、负责直属支行新增柜员的建立及授权柜员级别调整;
4、负责柜员跨地区工作调动时,柜员所属机构变更工作;
5、负责柜员直属支行间工作调动时,柜员所属机构变更工作;
6、负责总行部室柜员锁定、密码重置、清柜员卡、激活被锁定的柜员;
7、负责全行授权业务及授权额度的参数配置;
8、负责柜员卡下发及柜员卡使用情况的检查;
9、负责指派专人对全行柜员管理员参数配置的检查。
第八条 分行会计管理部
1、负责所属支行柜员管理员的建立、变更等工作;
2、负责分行部室柜员的建立、变更、撤销等工作;
3、负责所属支行新增柜员的建立及授权柜员级别调整;
4、负责所属支行柜员跨行工作调动时,柜员所属机构变更工作;
5、负责分行部室柜员锁定、密码重置、清柜员卡、激活被锁定的柜员;
6、负责在权限范围内授权业务及授权额度的参数配置;
7、负责柜员卡领用、下发及所属支行柜员卡使用情况的检查;
8、负责指派专人对分行柜员管理员及所属支行柜员管理员参数配置的检查。
第九条 直属支行及分行所属支行会计管理部门
1、负责支行柜员的变更、撤销等工作;
2、负责支行柜员锁定、密码重置、清柜员卡工作;
3、负责在权限范围内柜员业务组合的配置;
4、负责在权限范围内授权业务及授权额度的参数配置;
5、负责柜员卡领用、下发及所属网点柜员卡使用情况的检查;
6、负责指派专人对本行柜员管理员参数配置的检查。
第十条 柜员管理员岗位职责
1、柜员管理员由各级会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总分行柜员管理员负责柜员的建立、变更;总、分行部室柜员锁定、密码重置、清柜员卡、激活被锁定的柜员、柜员的撤销;
2、支行柜员管理员负责柜员锁定、密码重置、清柜员卡、激活被锁定的柜员、柜员的撤销;
3、负责权限范围内授权业务及授权额度的参数配置;
4、负责柜员申报资料的保管、装订,按永久会计档案品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授权柜员岗位职责
1、负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操作规程,做好分管权限的业务管理工作,规范柜员的操作行为;
2、负责按照规定的业务权限进行授权,严格审核柜员所办理的业务及凭证,对录入系统的内容进行验视,并对所授权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负责保管好自己的柜员卡、密码,不允许将柜员卡及密码交与他人代为授权;
4、负责处理和解决柜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二条 普通柜员岗位职责
1、负责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处理业务;
2、负责按职责经办权限范围内的业务。认真审核所经办业务的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手续是否完备,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凭有效凭证记载账务,对权限内的业务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对权限外的业务要主动提请相应授权柜员进行授权,不得越权办理业务;
3、负责做好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结算机具、个人名章、柜员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必须坚持业务操作与授权岗位分离的原则。柜员岗位分为:柜员管理员、授权柜员、普通柜员。柜员管理员分为总行柜员参数管理员、分行柜员参数管理员、支行柜员参数管理员;授权柜员分为网点业务主管、支行部门经理、支行主管行长、分行部门主管、总行部门主管;普通柜员分为库管员、记账员、复核员、综合柜员、非业务柜员,普通柜员办理业务可根据柜员的业务能力及操作技能进行业务种类配置,业务种类有储蓄业务、对公账户业务、现金业务、凭证业务、同城业务、支付系统业务、贷款业务、中间业务、查询业务、个人特殊业务、对公特殊业务、公共特殊、票据业务、现金管理、凭证管理、授权业务、债券业务、资金业务、ATM业务、代理业务、外币业务等业务。
第十四条 柜员应具备的条件
1、凡上岗的柜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能够坚持按制度办事;
2、柜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熟悉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理各项业务,且能解决业务操作中出现的一般性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柜员轮休离岗,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认真核对账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关事项,核对相符后登记交接登记簿并签章备查。
第十六条 柜员必须凭自己的指纹或柜员卡、柜员号和密码上机签到,临时离岗必须退出系统,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已签到的计算机终端处理业务。
第十七条 柜员不再担任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时,经主管行长审批后,柜员参数管理员要及时撤销其柜员代码。
第十八条 柜员由于各种原因预计超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的:
1、总分行各部室主管应及时向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提交经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由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柜员管理员对柜员代码进行锁定,如需再次启用,提交经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由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柜员管理员对柜员代码进行解锁;
2、支行部室及网点负责人及时向支行柜员管理员提交经主管行长确认的书面申请,支行柜员管理员对柜员代码进行锁定,如需再次使用,柜员应提交经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的申请,由支行柜员管理员对柜员代码进行解锁。
第十九条 业务组合方式为分柜制和综合柜员制两种组合方式。支行根据各营业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均业务量、人员素质等情况,经支行主管行长审批后,由支行柜员参数管理员对柜员申请的业务种类进行参数配置,柜员参数管理员在配置柜员业务种类参数时,必须要注意不相容岗位的制约,有效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 综合柜员是指在严格的授权管理下,以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较高的人员素质为基础,遵循“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实行单人面向客户处理会计、出纳、储蓄、中间业务等全部业务的业务组合形式。综合柜员上岗前应进行全面培训和考核,熟悉各项业务操作流程,能够准确、迅速、灵活、独立处理会计、出纳、储蓄等各项业务,保证柜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完全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实行综合柜员的营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完善。建立符合综合柜员制要求的业务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2、利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每一个柜员配置一套计算机终端及打印设备,一台高性能防伪点钞机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3、具备完善的、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营业厅安装电视监控录像设备,柜员每天营业开始直至工作结束,所有业务操作过程始终处于监控之中;
4、每个柜员应有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保证柜员之间业务清晰,客户办理业务时,能够看到柜员处理业务的全过程;
5、营业柜台等基础设施符合安全保卫要求。
第二十一条 分柜制是指会计业务实行由专职复核员对记账员录入的业务进行再次复核确认的业务组合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支行根据营业网点自身情况,可实行综合柜员制、分柜制或综合柜员与分柜制结合的业务组合方式。
第四章 柜员新增、变更和撤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增柜员。支行申请新增柜员时,需提前一日向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提交《**村镇银行柜员代码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中注明柜员所属机构和角色,次日经上级会计管理部门主管签字授权后,由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柜员参数管理员作新增。
第二十四条 柜员部门、权限变更
1、柜员部门和权限变更时,需提前一日向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提交《**村镇银行( )系统柜员变更审批表》,次日经上级会计管理部门主管签字授权后,由上级会计管理部门柜员参数管理员作变更处理;
2、柜员部门、角色变更时,应在变动前一日将尾箱内现金、凭证全部上交,且变动日不允许在原机构办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柜员跨分行变更部门
1、柜员跨行调动时,需提前一日向总行会计管理部提交《**村镇银行( )系统柜员变更审批表》,次日经总行会计管理部主管签字授权后,由总行会计管理部柜员参数管理员作变更处理;
2、柜员跨行部门变更时,应在变动前一日将尾箱内现金、凭证全部上交,且变动日不允许在原机构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撤销柜员
1、撤销柜员应及时填报《**村镇银行( )系统柜员变更审批表》,由支行柜员参数管理员作撤销处理;
2、撤销柜员必须在前一日将现金、凭证等交接清楚,且撤销日不允许在原机构办理业务。
第五章 柜员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柜员卡管理
1、柜员卡由柜员代码、柜员级别、柜员额度等信息组成。所有柜员必须使用柜员卡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业务;
2、柜员卡是实现业务处理“事权划分、事中控制”的具体手段,一个柜员只能拥有一张柜员卡,柜员卡与柜员代码具有相互对应关系,即:一个柜员代码对应一张柜员卡,柜员卡必须与密码配套使用;
3、柜员卡管理应遵循集中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总行社区银行部负责指定厂家制作柜员卡,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柜员卡的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分、支行负责柜员卡的领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4、柜员卡视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按“一卡一元”的假定价格纳入表外重要空白凭证科目进行核算;
5、业务主管负责柜员卡的建立、启用、停用。
第二十八条 柜员卡领用与发放
1、柜员卡采取逐级领发的办法,由分行和直属支行向总行会计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总行会计管理部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柜员卡下拨到分行和直属支行;
2、分行所属支行向分行会计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分行会计管理部根据《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柜员卡下拨到所属支行;
3、支行库管员接收后再调拨给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为普通柜员建卡;
4、领取柜员卡时,必须由双人(其中一人必须为业务部门或网点负责人)持领取人身份证,并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取。
第二十九条 柜员卡保管
1、柜员卡应做到谁使用谁保管,人在卡在,离柜收起,严禁他人代用。授权柜员在营业时间内因特殊情况离开营业场所时,可随身携带以便随时办理授权业务,营业终了入库保管,禁止随身携带;
2、普通柜员凭证尾箱中须保管一张空白柜员卡,以便为业务主管因消磁等原因更换柜员卡时使用,其余空白柜员卡由业务主管保管。柜员不慎将柜员卡丢失应出具情况说明,并经主管行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补制,情况说明作业务通知单附件。
第三十条 柜员卡停用
1、柜员由于休假、病(事)假、工作暂时变动等原因,预计超过七个工作日不登录综合业务系统,业务主管要及时作柜员卡停用;
2、柜员卡需要再次使用时,由柜员提交申请经主管行长审批后,由业务主管办理柜员卡启用。
第三十一条 柜员卡更换
1、柜员卡因消磁等特殊原因需更换柜员卡时,为普通柜员更换柜员卡必须由业务主管授权方可进行更换;为授权柜员更换柜员卡必须由本网点其他柜员进行授权方可进行更换;
2、柜员卡更换时,原柜员卡由更换柜员负责收回,并将磁条剪角后作更换柜员卡时打印的特殊业务凭条附件,随当日会计凭证送交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统一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章 密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妥善保管密码是每个柜员的责任和义务,无论任何原因,不得将本人的柜员号和密码交予他人使用。柜员将密码泄漏而被他人使用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柜员管理,防止泄密,柜员第一次上机操作或密码重置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同一密码使用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柜员在登录综合业务系统时,系统强制要求柜员修改密码。
第三十四条 柜员应定期更换操作员密码。柜员密码不得使用连续数字、相同数字、本人生日等易破译字符。
第三十五条 柜员密码不慎遗忘或柜员操作码被冻结,由柜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行长签字确认,由支行柜员参数管理员对遗忘密码或被冻结的柜员进行密码重置或解冻。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解释和修订。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会计管理部备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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