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联合社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业务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债承销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本操作流程所称债券承销业务,是省联社作为承销团成员参与投标、认购债券等行为,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仅限于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第三条 债券承销业务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勤勉、尽职原则。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需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等托管
2、机构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簿记系统)进行,并在托管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第五条 本操作流程所指债券承销业务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托管机构的资金清算系统以转账方式进行。第六条 为保证债券承销业务正常进行,确保资金和债券的安全,省联社应当对债券承销业务实行前、中、后台分离,交叉复核管理。第三章岗位职责第七条 承销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的前台业务,包括与发行人及投标委托人进行沟通、相关协议签订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第八条 中台风控岗,负责对流程、协议等进行业务合规性审核。第九条 后台结算岗,负责承分销业务相关的投标录入和资金、债券交割。第十
3、条 审批岗,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分销业务进行审批。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参加承销团(一)参团申请。由资金营运部门提出参团意向,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履行参团手续。(二)签订协议。参团申请获批后,由承销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即为参团成功。第十二条 承销准备(一)收集信息。根据发行公告收集整理发行信息。(二)信息传送。向潜在委托投标客户传送债券品种、利率、期限、规模以及市场情况等信息。(三)需求确认。获得委托投标客户的需求信息,双方进行投标洽谈,获得有效需求,并接受委托投标客户填制的投标意向书。第十三条 投标(一)投标录入。根据委托投标客户填制的投标意向书,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债券簿记系统
4、中进行投标。(二)中标确认。若中标,则获取缴款通知书、承销额度统计以及招标基本情况等相关文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各委托投标客户。第十四条 债券分销(一)签订协议。与客户签订债券分销协议,约定分销券种、价格、金额、缴款日期及结算方式等要素。(二)债券交割。在缴款日,根据债券分销协议,填制相关审批单据,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在债券簿记系统中录入分销指令,通知并督促客户按时足额缴款。(三)承销缴款。完成交割后,根据缴款通知书将分销款项按时足额汇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第十五条 发行手续费(一)手续费收取。发行成功后,由发行人按照发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将手续费划至承销机构指定账户。(二)手续费支付。按照分销
5、协议约定,承销机构将所承诺的手续费以单独或折价方式返还给委托投标客户。第十六条 应急措施(一)如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债券簿记系统故障,承销机构应填制相应的应急投标书,在规定时间内传送至债券簿记系统,以完成投标。(二)如在分销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他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标系统故障,承销机构应填制相应的应急业务凭单,发送至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以应急方式完成指令录入。第五章 罚则第十七条 承销业务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按照农商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操作流程中债券承销业务未涉及的其他事宜,参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操作流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修订、解释。第二十条 本操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