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银行授信管理业务流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下属各单位。第二章 局总部授信第四条 局总部授信是指由局财务部与各银行协商,为各单位取得总授信额度以及集团授信额度中切分给局及各单位使用的额度。第五条 授信额度分为刚性与非刚性额度。其中,刚性额度是指银行授信协议制定用于银行长、短期借款、承兑等某一项用途的额度;非刚性额度是指在额度内能够办理两种及两种以上银行产品的额度。第六条 总部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切分(一)局属各单位根据其上一期或上
2、年度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本年或本期预算,确定本期授信额度需求,上报局财务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授信需求总额、以及按授信品种分类额度。(二)局财务部根据上一期或上年度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以及各公司所上报的本期授信额度需求,确定本期银行总授信额度需求以及划分给下属各单位的授信额度,上报局总会计师,经局总会计师审批后,与各授信银行协商谈判,落实总授信额度并划分下属各单位授信额度,签订相关协议并将各单位能使用的授信额度通知各单位,同时登记授信台账。(三)局财务部核定局属各单位授信额度最高限度以及授信品种,作为各公司使用授信额度的内部控制标准,并通报各单位。(四)局属各单位有业务需要临时
3、增加授信的,需上报书面申请经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审批后再报局总会计师批复同意,由局财务部协助办理。第七条 局总部授信额度的使用局属各单位需使用局总部授信办理具体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业务办理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进行办理,业务办理完毕以后,及时登记授信占用。第八条 已占用局总部授信额度的恢复局属各公司应负责落实还款、承兑汇票、保函及信贷证明撤消等事项,并于办理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及信息反馈至局财务部,将已撤消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进行恢复。第三章 独立授信第九条 局属各公司在局授信额度不能满足其业务需求时,上报局批准,独立取得的银行授信额度。第十条 独立授信额度的申请(一)各公司将拟申请的独立
4、授信需求报局财务部,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授信银行、拟申请的独立授信总额、授信需求品种分类等,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局领导审批。 (二) 申请公司应根据局批复与授信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并将协议上报局财务部备案。第十一条 独立授信额度的使用局属各单位需使用独立授信办理具体业务时,必须按照相关业务办理的管理办法,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进行办理,业务办理完毕以后,及时登记授信占用。第十二条 已占用独立授信额度的恢复局属各公司应负责落实还款、承兑汇票、保函及信贷证明撤消等事项,并于办理后及时将已撤消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进行恢复并登记。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