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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稽核方案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稽核业务流程,提高稽核项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稽核方案,是指稽核部门为了顺利实现稽核目标,合理配置稽核资源,在稽核项目实施前制定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稽核部门应当根据稽核计划,制定总体稽核方案和具体稽核方案,以降低稽核风险。
第四条 在制定稽核方案时,稽核部门应当让稽核组长和主稽核人以及关键成员参与稽核方案的制定,提高方案制定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稽核方案的分类和要素
第五条 在编制稽核方案之前,稽核组应当详尽地收集与稽核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在对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稽核的任务和重点,拟定稽核方案;同时,稽核部门还应当评价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第六条 稽核方案分为总体稽核方案和具体稽核方案。
总体稽核方案,是稽核项目负责人对稽核目标、稽核依据、稽核范围、稽核要求和稽核组的派出作出的一般性安排。
具体稽核方案,是稽核组为了执行总体稽核方案所规定的稽核事项,达到稽核目标,对稽核范围、稽核步骤、稽核指导、人员组成和分工、稽核工时与预算所作的针对性安排。
总体稽核方案一经制定,稽核组应当针对总体稽核方案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定具体稽核方案,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稽核资源以实现稽核目标。
第七条 稽核方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确立稽核项目的依据;
(三)稽核对象的名称、稽核目标、稽核方式和有关稽核内容的基本情况;
(四)拟定稽核的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五)稽核组组长、主稽核人、组员名单和分工;
(六)编制稽核方案日期;
(七)审核人意见及审批日期。
第三章 稽核方案的内容
第八条 总体稽核方案的制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目标。总体稽核方案应当明确稽核项目最终要取得的结果和达到的目的;
(二)稽核依据。总体稽核方案应当明确本次稽核适用的稽核依据;
(三)稽核范围。总体稽核方案应当对稽核对象的覆盖面、稽核事项、稽核重点和稽核期间以及影响稽核事项的因素等进行界定;
(四)稽核要求。总体稽核方案应当明确稽核方式、报告形式及要求和稽核时间要求等;
(五)稽核组的组成和派出。总体稽核方案应当明确派出稽核组的数量、稽核对象在各稽核组间的分配和稽核组的人员组成要求。
第九条 总体稽核方案的详略程度应当随稽核对象的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变化。
第十条 具体稽核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稽核对象基本情况说明,主要包括:
1. 组织结构和管理层、职能部门的职责,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主要经营管理活动;
3. 稽核年度或稽核期间的经营目标;
4. 授权和约束规定;
5. 重要经营环境和市场地位;
6.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7. 最近一次的内部稽核、外部(审计)稽核和监管的评价意见。在编制稽核对象基本情况说明时,应当对稽核对象最近发生的变化和评价程度较低的事项予以关注。
(二)稽核范围。稽核范围应当明确下列主要事项:
1. 确定的稽核对象以及初定的取证对象;
2. 确定的稽核期间;
3. 确定的稽核事项以及稽核分项。
(三)稽核组的组成和分工,主要包括:
1. 稽核组长、主稽核人及其职责;
2. 稽核小组组长及其职责;
3. 稽核组成员及其职责。
(四)稽核步骤。稽核步骤应当明确下列主要事项:
1. 测试目标;
2. 测试样本的数量及选取方法;
3. 实现测试目标的步骤;
4. 各步骤稽核分项及其执行人和完成时限;
5. 稽核工作底稿的索引要求。
(五)稽核指导。稽核指导应当明确下列主要事项;
1. 稽核方法的指导;
2. 稽核报告形式和内容的指导。
3. 稽核重要性确定与分配的指导;
4. 稽核风险评估的指导。
(六)稽核工时与费用预算。稽核工时和费用预算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 完成各步骤稽核分项的工时预算;
2. 完成各步骤稽核分项的实际工时;
3. 完成稽核项目的费用预算;
4. 完成稽核项目的实际费用;
5. 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分析。
上述第2、4和5项在实际执行时由稽核人员据实填列。
第四章 稽核方案的编制、调整和归档
第十一条 稽核方案应当以文字形式编制。
第十二条 总体稽核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具体稽核方案由稽核组长编制。
批准的稽核方案作为稽核组的工作任务和开展稽核工作时的授权。
第十三条 在编制稽核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稽核目标;
(二)稽核组成员的业务专长、经验以及对稽核对象情况的了解程度;
(三)稽核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的复杂程度;
(四)稽核对象以前年度内部稽核、外部监管情况;
(五)稽核对象在稽核期间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和业务、会计政策的变化;
(六)稽核对象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经济形势及金融政策的变化对稽核对象的影响;
(八)稽核对象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九)最近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稽核工作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在编制稽核方案时,稽核组内部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以协调稽核人员的工作安排与稽核对象的工作安排。稽核组可以与稽核对象就稽核方案中的稽核步骤进行讨论,但双方的讨论不得影响稽核组编制稽核方案的独立性。
第十五条 稽核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总体稽核方案应当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具体稽核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审批。
(一)总体稽核方案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主要方面:
1. 稽核范围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2. 稽核事项的恰当性;
3. 稽核要求的明确性。
(二)具体稽核方案是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主要方面:
1. 稽核组成员委派与分工的合理性;
2. 时间预算和费用预算的合理性;
3. 测试目标的恰当性;
4. 稽核步骤的恰当性;
5. 稽核指导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稽核方案应当在实施稽核前下达至稽核组全体成员。
在稽核过程中,稽核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实施稽核。稽核项目终结后,稽核部门应当依据稽核方案对稽核组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在稽核实施过程中,稽核组长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具体稽核方案的范围、内容、目标和重点等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时在稽核方案中作好记录,包括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请示,后补办审批手续。
总体稽核方案可由稽核组长提出调整建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报经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在稽核方案中作好记录,包括调整的内容和原因等。
第十八条 稽核组应当在稽核工作底稿中记录稽核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稽核方案的编制、审核和调整情况的记录应当作为重要的项目资料归入稽核项目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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