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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抵御火灾事故风险,维护正常办公和营业秩序,规范农商行在应对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各级农商行应依据各自的环境、设施和人员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第二章 应急组织与处置原则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火灾安全管理和火灾事故处理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保卫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对辖内火灾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等职能。各级农商行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保卫部门、综合办公室、行政后勤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门;
主要负责人包括县级联社(行)理(董)事长、农商行主任(支行行长),或者履行其职责的人员。
分管负责人包括县级联社(行)副主任(副行长)、县级联社监事长、农商行副主任(支行副行长)。
第四条 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 统一领导、指挥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三) 指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联络、疏散、救护、资料保护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 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五) 按规定上报火灾事故;
(六) 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 按照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 制定、修改、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三) 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
(四) 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五) 每年组织开展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
(六) 按规定对火灾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 完成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火灾突发事故时,员工应保持镇静,按照“早发现、早报警、早处置”的原则和“报警、疏散、扑救”的处置程序及时应对,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资金财产损失。
第三章 火灾应急处置
第七条 报警:
(一) 发生火情时,第一发现人应保持镇静,判明自身能否有能力处理火情,如是初起小火应立即采取措施将火扑灭,确认火焰熄灭现场完全安全后,立即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二) 如火情较大无法有效处理,应尽快向119报警,详细说明失火地点、建筑材料、燃烧性质、火势大小等情况,同时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现场的情况;
(三)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切断电源、可燃气源,抢救现金、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以及重要档案资料等物品;同时使用灭火器具加以控制火情,减少损失,等待增援;
(四) 安全保卫部门接到报告同后,应立即通知消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通知义务消防人员以最快速度到达火灾发生地点。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各成员赶赴火灾现场,视火灾情况决定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第八条 疏散:
(一) 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火势的发展情况,决定部分区域疏散还是全部区域疏散;
(二) 采用消防紧急广播,说明疏散路线、疏散通道的位置、疏散集结安全区;不具备广播条件的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告知着火区域人员紧急撤离;
(三) 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入消防安全通道,护送人员疏散;在疏散区域接待安置疏散下来的人员并稳定人员情绪。
(四) 疏散的原则是“火势向上,人员向下”,先着火房间,后相邻房间;先着火层以上各层,然后是有可能蔓延的着火层以下各层;
(五) 疏散时不得乘坐普通电梯,所有人员均应手持湿润毛巾捂住口鼻,弓腰快速通过着火区域,通过安全通道向安全区疏散。
第九条 扑救
(一) 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了解着火地点、部位、燃烧物品、目前状况;明确各成员任务,组织侦察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情况,随时通报火情;
(二) 消防部门未到达火灾现场前,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火势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指挥切断电源、可燃气源,组织力量控制火情。指挥实施人员疏散、伤员救助、重要财产的抢救等;
(三) 义务消防队员应负责关闭着火层的防火门、防烟门,开启着火层上区层面疏散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排烟,有条件时启动正压送风排烟系统。正确使用灭火器具,防止火势蔓延。
第十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警戒:
(一) 消除外围路障,指挥一切无关车辆离开火灾现场,迎接消防队,并指引消防队进入着火层灭火;
(二) 维持着火区域外围的秩序,不准无关人员及已疏散人员进入着火区域。看管从火灾现场疏散下来的物品,防止趁火打劫,制造混乱。
第十一条 通讯与后勤保障:
(一) 使用电话、手机、无线通话设备等手段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持与上级及相关部门畅通的联系渠道,使事发区域各岗位人员能迅速正确地接到火灾信息,按火灾应急预案中指定的部位,就位执行任务;
(二) 安排人员保证消防用水、用电,根据需要及时补充提供消防器材;
(三) 设备管理人员及时将所有客梯迫降至底层,封闭客梯载人,及时启动消防电梯,供紧急特殊需要和消防人员使用;
(四) 保证紧急救护的运输工具,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送医院救治,有条件的应在安全区域对伤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治。
第四章 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按照《农商行联合社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暂行)》的规定,如实向上级和有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火势扑灭后,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行政后勤部门应对办公、营业、生活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尽快恢复正常。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部门指派专人清点、审查、核对、确认、登记业务凭证、账、表、簿、现金等,确保业务工作尽快恢复运行。
第十六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火灾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做好火灾发生后的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相关部门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人员和财产损失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向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由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处置程序,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火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火灾事故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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