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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志及时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保障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制订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信息技术部各信息系统的日志与时钟管理。
第二章 日志管理
第三条 日志管理包括系统日志与工作日志。系统日志指各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造成或产生的日志信息或资料文件;工作日志指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的操作日志。
第四条 各系统管理员为相应系统的日志管理人员。应依据有关系统的实际运行需要指定日志备份的详细策略。
第五条 应依据有关日志备份详细策略定时进行日志归档和保存,重要日志应依据有关审计要求进行备份。
第六条 应定时对各类可清理的日志资料文件进行清理,确保日志有足够的可用空间。
第七条 各系统管理员应监控系统日志及报警,如发现报警信息或异常信息,应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应定时对系统日志应进行分析。对日志中的错误或告警事件应及时查找造成或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对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
第三章 时钟管理
第九条 生产系统设备的标准时钟采用*时间。系统所承载的业务开展有特殊要求的,其系统时钟标准可采用其业务时间标准。
第十条 生产系统设备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的时钟准确。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时钟应与交易所时钟同步,避免由于时钟未同步而致使的生产问题或故障。
第十二条 非交易系统环境中的设备应与业务自身所依赖的时钟源保持同步。
第十三条 应对交易系统时钟每天进行及时检查和校准,采用自动同步的应定时对同步机制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与信息处理设备配套的门禁、摄像监控等系统的时钟也应通过定时核对等方式与标准时钟同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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