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公司本部应该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银行总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二、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不得收取或支付现金。购置专控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三、严格遵守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并且必须要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可向出纳报销现金。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单。 四、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不得随意超越,如果由于业务变化需要增加现金限额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 五、收入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如果已过
2、银行营业时间而收入现金,必须存放银箱,妥善保管。如有大量现金过夜,必须有专人值班看管。 六、出纳人员对经营的现金负有完全责任,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准单位之间借用现金,不得私人借用公款。发现现金溢缺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职责,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处理。 七、现金收、付、存必须日清日结,做到帐款相符。出纳人员收付现金时,应即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当天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和出纳日报,如实反映现金的收入和支出,根据复核后的记帐凭证和所付原始凭证逐单现金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库存现金结存数、出纳日报现金结存数、现金日记帐余额三者相符。 八、确保现金安全: 、提取或解送现金时,注意安全,10000元以上的现金提取、解送必需要有两人以上,并且采取有关安全措施。 、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应存放在保险箱内,支票等银行票据和银行印鉴章要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要随身带保险箱钥匙,妥善保管。 、加强对出纳人员的现金安全管理教育,做到以防为主,清除隐患,改进工作,确保现金安全。 九、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本部、配送中心结算组、访销业务、门店等。 十、本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内容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从国家法律、法规。十一、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