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如下: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独资、直接或间接持股份额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及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下属各分公司为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围绕公司经营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依法、合理地筹借并使用资金,有效整合资金存量,努力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加强
2、账户、结算及信贷管理,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盘活内部存量资金,减少资金滞压,发挥资金整体优势,降低资金成本。第五条 公司的资金管理采用设立资金结算中心的模式,公司设立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下属各单位设立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形成公司和下属各单位资金中心分级授权管理的组织架构。运用公司资金管理系统,搭建资金管理平台,构建“各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三者之间的资金管理网络体系。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公司与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参照预算进行资金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公司及各单位资金业务的管理工作。公
3、司财务部负责控制公司的整体信贷规模和风险,对公司和各单位的资金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具体办理本单位资金的集中归集以及日常结算,对银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及调控。同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有关资金使用状况及分析报告,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与指导。第八条 本办法是公司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以及各单位。各单位应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公司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的资金归集和日常结算管理,按照组织机构体系进行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必须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用于核算各单位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经营性往来款、借款等。各单位在分
4、结算中心开立的内部结算账户视同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专用收支账户、一般结算账户、临时银行账户,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账户开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报xx股份资金北京分结算中心备案。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公司财务部将利用资金管理系统,实施银行账户的监控。各单位要定期清理并减少使用频率低的银行账户。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如发生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第十四条 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用于企业往来结
5、算业务的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所有银行账户资料要妥善保管、登记并存档。银行账户资料包括银行开户资料、银行预留印鉴、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与账户有关的申请表;已经注销的银行账户应保留销户证明。第三章 结算管理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自由支配”的原则。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需恪守信用,确实维护开户单位的资金自主支配权。第十七条 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的归集以及收支,再向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的集中归集。第十八条 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之间发生结算业务时,可以委托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内部转账。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外付款必须制定严格的内部审批手续,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方
6、可对外支付。第四章 银行授信与额度管理第二十条 xx股份分配给公司的总对总银行授信以及公司与银行联系取得的允许公司及下属单位共同使用的银行授信,由各单位应根据需求向公司财务资金处提出额度申请,财务部负责在公司内部进行分配。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对授信额度的需求,自行与其他银行联系开展独立授信业务,各单位签订授信合同后,及时在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授信登记。第二十二条 如需对原有银行授信进行调整,由公司财务部与各单位共同制定并实施调整方案。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整体负责局内部银行授信额度的申请、划分、调配与使用的监管。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综合授信融资业务将逐步向资信较高、服务良好的重点合作银行集中
7、。第五章 银行借款管理第二十五条 银行借款是指公司或各单位向银行申请借入的款项,分为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专项借款。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借款手续。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银行借款管理,建立借款台帐,按时还本付息,避免违约情况出现,维护公司信誉。第六章 银行中间产品管理第二十八条 银行中间产品是指银行信贷证明、资信证明、查证证明、信用证及各类保函等银行金融产品。对各类风险较高的银行中间产品,各单位需谨慎开立。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开立以上银行中间产品时,如需使用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必须根据要求,在开立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业务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
8、可办理产品。第三十条 公司及各单位在开立保函时应对保函的金额、期限、抵押、索赔等条款严格把关,避免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各单位代理进出口合同时,在未全额收到委托方的合同款项之前,不得对外开具信用证。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银行中间产品的管理,对每一类银行中间产品均应建立统计台账,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对超过有效期的各类银行中间产品,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以减少风险和额度占用。对中途出现问题的银行中间产品应向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对到期后不能及时注销的,与银行协商进行占用额度核对与清理,及时解决问题。 第七章 外汇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因在海外进行工程承包或发生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账户,首先需
9、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账户资料需在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开立、使用外汇账户、收入及支付外汇需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发生外汇收入时,应及时进行收入申报工作,避免资金迟缓入账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出口核销工作。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外汇支付业务时,需按有关授权审批规定,在履行完批准手续后办理对外支付,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口核销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自有外汇资金应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利用银行产品,防范汇率风险。第八章 内部资金占用管理第三十八条 为合理使用存量资金,加速资
10、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采取内部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实行内部资金的有偿占用。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因资金周转需要,可以按规定向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内部资金占用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法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具备良好信用,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按时归还内部借款,对于未按期归还占用款项的单位,结算中心将不再对欠款单位发放新增贷款。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占用公司的经营性往来、内部资金借款、应付股利等内部资金均实行内部计息政策,资金占用利率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第九章 担保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担保
11、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以及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止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四十三条 除对各单位提供担保外,原则上不得对公司之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公司外部单位提供担保,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再报xx股份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如需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果被担保单位为非公司100%控股,应采取与其他出资方共同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比例的债务担保。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全额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单位按照
12、其他股东出资比例出具相应比例额度的反担保。第四十五条 公司或各单位需要对下属单位进行境外债务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经公司同意后再报xx股份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债担保申请。对外担保需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 担保业务发生单位要设置担保台账,对担保事项逐笔登记,详细反映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金额、期限、责任人员等,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到期债务归还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第十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
13、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建立规范、高效的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对各单位的资金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建立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制衡原则:经办资金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资金业务,严禁由同一个人办理资金业务尤其是结算业务的全过程;(二)全面控制原则:资金风险控制应涵盖与资金有关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资金业务的各个环节;(三)适时适用原则:资金风险管理制度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并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相应的更新、补充、调整和完善;(四)责任追究原则:资金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及各单位应当建立对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善。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时,应报公司财务部。在执行本办法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