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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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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借记卡卡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卡片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银监会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借记卡卡片,是指由某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等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目前特指金鼎借记卡。第三条借记卡卡片按照‚统一印制、统一管理、逐级领用、分级负责、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借记卡卡片(以下简称‚卡片‛)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卡片的定制、验收、调拨、领用、签发、收回、销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章卡片的印制 第五条卡片的种类及规格由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等监管部门统一规定,其卡号编排、印刷标准和磁条信息格式须符合银联标准。卡正面右下方指定位置印刷统一的‚银联‛标识。 第六条卡片印制必须符合中国银联设计要求,做到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制作精美;卡面内容、格式、图案、颜色、防伪等正确无误。卡片应印有号码。 卡号组成方案:6位BIN号+2位卡种号(‚0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01‛代表单位普通借记卡、‚02‛代表公务普卡、‚11‛代表联名卡、‚03‛代表个人金卡、‚04‛代表公务金卡、‚09‛代表单位金卡)+10位顺序号+1位校验位,共十九位卡号组成。(目第前只用到第7位‚0‛代表个人普通借记卡、‚1‛代表社保卡、‚2‛代表高中资助卡) 第七条借记卡卡片主要包括:个人普卡、公务普卡、个人金卡、公务金卡、个人白金卡、公务白金卡、个人钻石卡、公务钻石卡。 第三章卡片的订购、验收第 第八条总部电子银行部根据各支行提出的卡片用量需求,定期做出卡片的购置计划。电子银行部以书面形式报行领导批准后,通过银联数据制卡平台给卡商下订单。 第九条制卡商收到我行订单和科技部门生成并采用加密方式传输 的卡片个人化数据后进行制卡。制卡完成后按照《借记卡订货通知单》约定的送货地址给我行发货。 第十条卡片验收要求。 我行收到卡片和《产品交接表》后,总部电子银行部查验包装及封签是否完整,交接表上记载的凭证种类、数量、号码与卡片实物是否相符;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薄》。 在验收中,如发现卡片号码和数量与交接表不符或存在卡质量问题,应将整箱卡片封存,立即通知制卡商处理。 验收无误后,部门的经手人员(共二人)登记《借记卡验收登记簿》并签字盖章。 第四章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总部电子银行部负责组织借记卡卡片的制作、下发、调剂及销毁备案。借记卡卡片管理纳入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范围,遵守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各支行负责对领用的借记卡卡片的保管、使用、上交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按规定进行银行卡的作废、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电子银行部负责卡片实物的保管、出库工作。资金清算部负责卡片下发的记账工作和支行借记卡卡片领入、保管、使用等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银行部与资金清算部对卡片的账目与实物进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卡片以每张一元的价格记帐,不对支行收费,由总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各支行之间不得自行调剂卡片。调剂使用时由调出支行向资金清算部办理上缴手续,调入支行从资金清算部办理领入手续。 第五章卡片的领用 第十七条支行领用借记卡坚持专人专车,固定的双人领取,双人押运。领取人填写‚空白凭证领用单‛一式三份(其中一式两联加盖预留印鉴),经主管行长签字同意,领取二人同时在领用单的右下角签字后到电子银行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支行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2个月的用量,电子银行部核 定待领用的卡片数量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并在其中一联上加盖电子银行部印章,支行经办人员将一式三联的领用单交资金清算部进行系统下发的记账工作。会计核算部记账后,支行到电子银行部领取卡片。 第十九条支行集中到总部电子银行部领用卡片的时间与资金清算部凭证领用时间保持一致,其他时间不予办理卡片的领用。 第二十条网点柜员领用卡片必须由主管人员审批授权。网点和柜员之间的凭证发放与领用、上缴与收回必须做到逐个清点,当天发放,当天领用,当天上缴,当天收回。柜员之间的往入、往出业务应于当天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及程序使用借记卡卡片,严禁移作他用,不得将借记卡带出营业场所签发。对外签发借记卡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销户时,应将借记卡交回支行。客户因故无法交回借记卡的,由其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并保证承担相应风险后,办理挂失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签发卡片过程中发现有缺陷时,应登记入库留查,并及时与总部电子银行部联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章卡片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借记卡卡片应实行专库(柜)存放。营业终了卡片须入金库、专门库房或保险柜。不得与非重要物品混放,库房应具备监控、防火、防盗、防湿、防蛀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卡片实行专人管理,各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借记卡卡片的领入、领出、保管、上交等手续,并坚持‚账卡分管‛,做到借记卡卡片实物与账目相分离。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按领用人员分别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其各自保管的借记卡卡片的种类、数量、号码等进行详细登记。保管人员与领用人员的登记簿应保持衔接。 第二十七条营业时间综合柜员如需临时离岗,应将借记卡卡片入柜(箱)上锁,妥善保管。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对经办的银行卡业务进行轧账,核对账实相符后将借记卡卡片入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支行借记卡卡片保管人员由于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保管时,须与接收人员共同核点库存,并与有关账簿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须由主管行长、营业室主任组织并监交。 第二十九条经办支行借记卡卡片发生遗失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总部。 第七章卡片保险柜的管理 第三十条保管卡片的保险柜须安装具备两把锁具的金属防盗门,并安装机械锁或组合密码锁,每把锁必须配有正、副钥匙和密码各一套。两把锁具由专管人员双人分别保管、共同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一条保险柜的两把正钥匙(密码)由两名专管人员在《会计人员变动交接工作记录》上签收后分别保管、使用。专管人员不得将保险柜钥匙(密码)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专管人员分管的钥匙(密码)不得互借、互换、互用。开库期间,专管人员须将钥匙随身携带。关库后,专管人员须立即将两把正钥匙放进各自的专用保险柜保管。 第三十二条银行卡保险柜的副钥匙(密码)及存放正钥匙专用保险柜的副钥匙(密码),由专管人员会同支行主管行长、营业室主任,在《会计人员变动交接工作记录》上登记并当场装袋密封,加盖启封章,由支行主管行长、营业室主任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妥善保管。第三十三条密封保管的副钥匙(密码),除正钥匙(密码)丢失、损坏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启封动用。银行卡凭证专管人员及副钥匙保管人调离岗位办理交接时,须拆封检查。启封时,必须经支行主管行长批准,由两名专管人员会同支行主管行长、营业室主任共同启封。启封前,专管人员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启封后,要在《会计人员变动交接工作记录》上详细登记启用原因、时间等。 正常情况下,副钥匙(密码)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第三十四条支行主管行长、营业室主任岗位变动,保险柜的副钥匙(密码)及存放正钥匙专用保险柜的副钥匙(密码),必须变更。 密码失密,必须立即全面查库并变更密码,同时查清失密原因。 第三十五条银行卡凭证保险柜正、副钥匙(密码)如有丢失、损坏或密码失密等情况,要立即上报支行行长,经同意批准后,将整套门锁或密码更换。 第八章作废卡的管理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作废卡主要有:客户销卡(换卡)产生的废卡、未办理开户已销磁的卡、无人认领的ATM机吞没卡及截获的挂失卡、作废卡、假冒卡。 第三十七条经办支行对上述作废卡应剪角或打洞、划坏芯片破坏其完整性后作废处理,并登记《作废重要单证(卡)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作废卡由支行保管,作废卡销毁前,应成立销毁小组,由支行负责对拟销毁银行卡进行清查,编制《某银行借记卡销毁清单》,对销毁时间、地点、方式、职责分工、应急预案等做出安排。销毁时,主管行长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须同时在场,共同监销,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报总部电子银行部备案。 第九章借记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支行应加强对借记卡的监督检查,应把借记卡管理作为会计检查、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的必查内容。资金清算部对支行银行卡凭证的保管、使用、作废、登记及销毁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支行应加强对借记卡库存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支行主管行长每月对借记卡查库不少于三次,支行会计主管每周对借记卡不定期查库一次。 第四十一条支行查库人员查库时应将库存数量与登记簿和凭证轧帐单余额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某银行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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