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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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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落实投资项目决策责任制,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委相关规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所属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投资项目评审,是由投资主体企业或出资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按项目投资评审程序以及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对拟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查,为股份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 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股份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股份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技术、经济等相关类别评审专家库,分别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经济可行性等方面评审。 专家由股份公司系统内外单位在本行业或投资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相当工作经验,且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负责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 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 评审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分发工作; (二) 评审会议的安排与组织工作; (三) 外部专家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 根据评审会议的意见,起草项目评审报告; (五) 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和职责: (一)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阅研拟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股份公司主办部门的初评报告等评审材料,并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做出专业性的分析与评判。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会议,应当提前向评审委员会主任请假并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同时告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评审依据: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 股份公司的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需求、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财务、资金约束条件等; (三) 《投资管理办法》确定的投资项目所需达到的标准; (四) 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五) 拟投资项目是否与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主业相关; (六) 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 评审内容: (一) 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 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主业要求; (三) 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年度投融资计划以及财务、资金约束条件等; (四) 拟投资项目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分析; (五)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提交的材料应对项目的项目前景、合法合规性、技术经济可行性、风险可控性、资本资金与管控运营能力等进行论证,立项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符合《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在初评(复核)意见经股份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提交至投资评审委员会的投资项目,由投评委主任安排评审,原则上配合股份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召开时间,每月召开两次评审会议。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项目投资主体负责人、初评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外聘专家参加会议,对于不符合投资评审要求或需补充资料的,要及时反馈初评部门或项目投资主体。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在每次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及评审资料等分发给各位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审阅。一般情况下,审阅资料的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单个项目的审阅时间不少于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在审阅资料过程中,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可组织实地考察,调查、了解、核实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考察组成员名单,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与主办部门共同负责考察的组织工作。实地考察组应在考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察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后送各位评委审阅。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评审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评审,形成专业评审报告,但应避免将股份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有价值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利害相关人。 第十八条 正式到会的评审委员会委员超过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专项评审除外),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评审的程序如下: (一) 听取投资主体企业项目汇报; (二) 听取股份公司初评部门意见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三) 听取项目实地考察组的考察报告(若有); (四) 评审委员会委员、外部专家委员就相关问题质询; (五) 外聘专家陈述意见(若有); (六) 评审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自身评审意见; (七) 评审委员会主任做评审意见总结; (八) 完成评审报告。 在第(五)项议程完成后,投资主体单位等非投评委委员成员离会,投评委委员独立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经济问题不明确,或者多数评委认为汇报材料不全面的,应当责成投资主体企业补充完善资料报投资评审委员会后进行再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提交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达两次而未予通过则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报告作为咨询意见是股份公司投资项目决策重要的参考依据,应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的情况和结果。评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评审工作简要过程; (二)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三) 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可行性分析; (四) 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与资金筹措计划; (五) 项目风险性分析与应对措施; (六) 专家和评委意见; (七) 评审结论; (八) 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报告主管投资领导同时分发至各评委以及相关单位,并作为支撑性文件随项目议题(议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五章 评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拟评审资料由股份公司初评部门提供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档案的管理。评审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研报告、初评报告、复核报告、现场考察报告、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册、评审报告等与评审相关的工作资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审材料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评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评审监督、回访制度。股份公司监察部如认为需要,可对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列席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可对投资额大、投资期长的项目进行回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研究确定回访项目名单及回访日期。 第二十九条 回访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和预算相符;投资环境和政策是否变化;经营效益与预期经济效益的比较等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电建股份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受托管理企业投资项目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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