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发展,有效防范和管理业务风险,规范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体制,现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各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开展的,具有低风险资本占用特征的,为企业客户提供的,区别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业务的直接投融资业务及中间业务。上述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业务、股权(股票)委托投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委托融资/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银团投资(基金)业务、并购/重组投资(基金)业务及其他创新类投资银行产品和工具等。第三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可通过各种合作平台和渠道开展。
2、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同业机构(银银合作),信托公司(银信合作)、证券公司(银证合作)、保险公司(银保合作)、基金公司(银基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银资合作)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交易所、担保公司、行业商会/协会、投资(顾问)公司等机构。第四条 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开展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第五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总分行指导意见对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宏观把握、统筹安排、业务协调、培训推广和绩效考核。第二章 业务定义第六条 债券承销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业务。债券承销业务品种包括:企业类债券
3、(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金融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第七条 股权(股票)委托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为标的企业在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等多阶段进行的委托权益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及私募投资等。 第八条 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业务是指由我行借助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平台投资于我行认可的相关项目的业务。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第九条 委托融资和投资业务是指我行受委托人委
4、托,代投资方以其交付的资金向指定的单位、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的行为。包括委托投资、委托债权投资等业务。 委托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投资其指定的项目。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是指我行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投资业务。 第十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需要,依托自身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方面的优势,依据国家金融政策,运用经济、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投融资、理财、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经济活动提供的金
5、融咨询、经济分析、财务方案设计和策划等有偿性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 银团投资(基金)业务是指我行与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通过同一投资协议,按照商定期限和条件向同一标的开展的股权、债权等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并购/重组投资(基金)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在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并购重组活动中提供的交易估值、方案设计、资金支持等投资银行业务服务。 第三章 业务分工第十三条 投资银行部是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指导、推动全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主要职责包括投资银行业务平台构建、投资银行业务产品推广、投资银行业务产品结构审核、重点投资银行项目营销等。第十四条 风
6、险管理部是分行投资银行项目的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银行项目的审批,以及投资银行业务新产品、新模式的审议。 第十五条 分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审核意见。负责协助拟定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件,并对投资银行业务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为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的营销单位。 第四章 业务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银行业务相关项目应经总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通过。 第十八条 债券承销业务 (一)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根据债券承销类别及相关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完成项目立项表和项目立项调查报告。 (二)分
7、行投资银行部对项目立项表和立项调查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后,递交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并出具意见。 (三)分行投资银行部将通过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审议发行人是否符合主管部门证券发行准入资格,并出具意见。 (四)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确认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准入资格后,分行投资银行部将项目相关资料提交总行相关审批部门,经总行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通知书。 (五)对于总行审批通过的项目,分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协助分行项目经办部门进行承销协议起草、修订工作,并将承销协议送交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审核。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定稿后,与企业签订承销协议。 (六) 我行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
8、后,总行投资银行部与分行投资银行部以及项目经办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承销类别对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关项目注册/备案材料的制作。 (七)项目小组需将证券承销项目相关材料上报对应主管部门,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项目的发行工作,包括发行路演、组建承销团、定价分销等。 (八) 总行投资银行部完成发行前公告、簿记建档、证券承销等工作后,依据分行投资银行部提供划款路径,将募集资金经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转入发行人在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款账户。 第十九条 其他投资银行业务 (一)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根据项目类别对融资人或项目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9、,评估风险,完成项目可行性调查并形成投行业务立项申请。 (二)分行投资银行部结合项目立项材料和项目交易结构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项目交易结构最终审核。 (三)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将通过总行投资银行立项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意见。 (四)项目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相关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经总行相关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并获得审批通知书后,分行项目经办部门应进行项目对应合同、协议文本整理工作,并将全部文本提交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 (六)分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由分行出账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合同及协议的真实性、完
10、整性和有效性,并落实项目审批通知书的所有项目设立条件,审核无误后,出具出账通知书。 (七)分行应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报项目相关协议文本、中间业务审批通知书,并填报项目确认单,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安排资金与项目进行对接。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总行相关审核部门审批的项目,总行投资银行部接收分行上报材料后,完成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多方市场询价和比较,选择合理的资金对接模式。 (一)符合总行投资银行部理财资产准入标准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按照理财产品发行审批流程,面向市场募集理财资金用于对接资产。 (二)符合总行投资银行部自营资金准入标准的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在总行准许投资的自营额度内,安排项目投资。 第
11、五章 后续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银行业务后续管理需严格按照我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纳入分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由分行贷后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相关项目的业务后续管理。证券承销业务后续管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成立后,项目经办机构应对融资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风险排查。定期排查每季度一次,定期风险排查重点关注包括并不限于融资方的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定期风险排查报告由项目经办机构在每季度10日前完成,由分行投资银行部汇总后在每季度15日之前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存续期内,融资方发生可能影响项目兑付的重大事项时,项目经办机构应及时向总分
12、行投资银行部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等
13、。 第二十四条 分行项目经办部门需在项目到期兑付前一个月,对企业进行检查、督导,预测客户能否兑付,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按时兑付。若融资方未能如期落实兑付资金,分行投资银行部将配合项目经办部门共同及时与融资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将有关情况报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到期兑付的突发事件,分行投资银行部应及时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银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确保重大事项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银行业务档案是指在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磁盘、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项目经办部门对本部门的投资银行业务档案应指派专人
14、进行收集、整理、管理,投资银行业务档案参照银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登记、使用和借阅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保存、销毁应归档的投资银行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我行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投资银行业务档案,须妥善保管,严防泄密、失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创新业务推广与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分行拟开展的创新类投资银行业务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由总行投资银行部与上报分行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由总行投资银行部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创新业务和创新产品的准入审批。 第三十条 创新业务审批通过后,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推广,并制定业务操作规程
15、,分行需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创新业务。 第三十一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行开展业务培训。同时根据分行业务发展情况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培训需求,申请开展专项业务培训。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为激励并推动各经营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分行投资银行部作为我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分行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进行业务考核。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与激励内容包括:业务指标和业务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每年年初结合总分行指导意见,向各经营机构下达投资银行业务指标,业务指标包括:业务规模、业务收益等。 第三十五条 业务质量包括:尽职调查的有效落
16、实、上报资料的真实合规、后续管理的尽职履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办部门在上报项目前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并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办部门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要求落实投资银行业务的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包括:风险排查报告、档案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 (一)对于未能按时提交定期风险排查报告的,将按总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档案管理、档案资料不全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现象的,将按总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分行对项目存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和相关部门,有瞒报、迟报现
17、象的,或形成实质性风险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总行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1.银行投资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项目立项表2.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附1银行投资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项目立项表银行投资银行部: 下列项目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我分行承担。项目名称项目提报方外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内部评级结果项目期限产品类型审批类型申请授信额度注册金额首发金额我行本次发行金额募集资金用途联席情况和机构合作机构承销费率企业及项目情况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是否上市及上市地区和板块是否首次主营业务结构主要财
18、务情况前三大主营收入(亿元)毛利率近1年(亿元)近1期(亿元)企业及项目情况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主营业务总收入经营性现金流经营其他情况当地经济及财政情况(如为平台企业)本级地区GDP全口径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备注分行或经营单位主办部门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行或经营单位投行部门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行或经营单位有权审批部门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行分管行长或经营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分行行长或经营单位总经理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
19、字): 分行签章: 年 月 日总行投资银行部产品经理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主管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资银行部分管副总经理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意见同意( ) 不同意(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各机构相关人员,如只签署姓名,未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分行审批项目,无需分行或经营单位有权审批部门意见;非分行审批项目,需要提供项目批单附2银行投资银行项目立项审批表(编号: )提报机构名称项目主体名称项目类型注:此处应根据产品类型正确填写项目规模项目
20、期限项目收益率项目概况注:此处应简明扼要的阐述清晰包括:融资人、担保人(如有)、融资项目(如涉及)等的相关情况。项目交易结构注:此处应通过图示和文字描述清晰项目的交易结构设计情况。项目风险控制措施注:此处应简明扼要的阐述清晰项目风险控制措施。分行项目主办单位意见主办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分行投行部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分行分管行长意见签字: 年 月 日分行意见签字: 分行签章: 年 月 日总行投行部产品经理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行部产品中心主任意见注:此处需根据总行投行部具体业务条线修改填写产品中心名称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行部分管负责人意见签字: 年 月 日总行投行部总经理意见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