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咨询工作,明确业务咨询工作流程,提高投资银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有效防范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咨询,是指项目组就投资银行业务执行过程中遇见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政府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技术事项以及职业道德事项和其他事项经项目组讨论后无法形成恰当处理意见时,项目负责人向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人员以及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机构或人员
2、寻求有关业务事项处理意见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负责人就业务执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业务事项向项目组以外的部门或人员开展的业务咨询。第二章 业务咨询事项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可寻求咨询意见的技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特定行业及其相关业务技术的发展趋势;(二)特殊行业环境及特别的外部监管规定;(三)特殊生产作业流程或营运模式;(四)创新性证券发行方案或并购重组方案的合法合规性;(五)重要项目的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 (六)重大、异常、特殊或复杂交易的性质认定及其会计处理方法;(七)在新领域和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的领域,采用重要会计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八)基于特定环境信息做出判断的重大事项。第五
3、条 项目负责人可寻求咨询意见的职业道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识别到的事项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第三章 业务咨询对象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确定须咨询的技术事项和职业道德事项后,可以向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公司合规部等公司内部的有关部门或资深从业人员寻求咨询意见。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单个或多个资深从业人员寻求业务咨询,但被咨询的资深从业人员应具备与待咨询事项相同或相近的执业经历,且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向质控综合部、公司合规部寻求咨询意见,但质控综合部、公司合规部并不保证其提供的咨询意见与其进行质控复核或合规审查所形成的意见保持完全一致。第
4、九条 质控综合部委派的质控审核人员或公司合规部委派的合规审查人员在与所复核项目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可以受邀参与项目负责人开展的业务咨询。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就相关技术事项和职业道德事项向公司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政府监管机构、职业团体、学术机构、商业咨询机构等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该等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上市监管部、法律部、会计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相关职能处室或人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金司等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
5、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六)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协会;(七)其他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资深从业人员;(八)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历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深从业人员;(九)在理论界或实务界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寻求外部咨询意见时,邀请的相关专业人士应具备与待咨询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和必要的独立性。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向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等政府主管部门、中国证
6、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正式征询咨询意见,应通过投资银行事业部以公司的名义统一进行。第四章 业务咨询方式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就技术、职业道德等相关事项进行业务咨询时,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对于业务执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无论采取口头形式还是采取书面形式,项目负责人均应向被咨询者提供与待咨询事项相关的所有背景事实、项目负责人就待咨询事项形成的初步判断和存在的疑惑、需要被咨询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具体领域以及被咨询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具体方式和时间要求,以便被咨询者能够及时提供有见地的咨询意见。第五章 业务咨询结果利用第十五条 若项目负责人认为实施业务咨询的结果未能消除存在的疑
7、虑,可以就相关事项进行二次咨询。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内部、外部有关机构或人员进行咨询获取的意见进行分析,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结论。第十七条 参与咨询的机构或人员仅对其提出的咨询意见的适当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对依据咨询意见形成的核查结论负责。第六章 业务咨询工作记录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就相关业务事项的咨询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记录应当完整详细。业务咨询工作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寻求咨询的事项;(二)被咨询者提供的咨询意见;(三)依据咨询意见形成的结论。若实施二次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除按前款要求形成工作记录外,应详细记录实施二次咨询的原因和咨询过程。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在被咨询者同意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应要求被咨询者在记录上签字确认。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业务咨询事项概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