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12号(*年元月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大学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科技成果及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管理工作由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归口管理。第二章 专利申请的管理第三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职务发明创造,由学校统一管理专利申请事宜。第四条 申请专利时,
2、发明人必须按程序填写*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经过所在部门批准后,连同拟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材料或申请文件初稿(电子版)、实施该技术的商业计划(技术经济评价)书(电子版),报学校科技处审查。第五条 经学校审查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由科技处备案并统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有关事宜。第六条 学校本着有利于专利管理、提高申请授权获准率、节约费用、为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提供方便的原则,采取公开向社会招标的形式,选择信誉好、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专利代理机构,为学校办理专利事务。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接受学校委托之后至专利申请公告之前,对其所代理的技术方案负有保密责任,并在委托权限内为学校履行代理事
3、务。第八条 两个以上的发明人分别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期提出专利申请或对发明人先后排列次序有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科技处会同所属学院(部门)协调解决。第九条 发明人认为符合非职务发明条件的专利申请,需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第十条 在办理专利申请前,发明人应就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检索,查清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正确划定该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避免重复申请或者申请在后,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经济利益,需要办理保密专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
4、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有关国际专利的申请,需经学校进行专项审批。申请国际专利的,发明人应向学校提供技术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以及技术先进性评估报告、已建立的实施技术条件等文件。第三章 专利权的管理第十三条 专利证书是学校技术成果的产权依据,职务发明专利权批准后,专利证书一律由科技处统一保管。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包括本校是第一申请人的共有发明创造)需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受让者签订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协议,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转让专利申请
5、权或者专利权,进行专利许可,以及与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应以评估确认值为基础,由出资各方进行协商确定。作价金额一般不得低于评估确认值。第十七条 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课题组成员和学校分别以自然人和法人单位身份参股。专利权技术入股所占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按学校、课题组4:6进行分配。第十八条 学校持有的专利权及专利技术股权,所得转让或投资收益由科技处收回后按规定比例进行分配。第十九条 学校职务发明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的,必须与学校签订专利技术使用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校在该企业
6、中享有的技术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以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方式向学校支付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专利技术的转让与产业化,逐步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学校同时也鼓励发明人自己联系转让或组织实施,形成多渠道的专利转化机制。第二十一条 上述专利权转让或作价入股、许可使用收益,在扣除税费和前期资助费等相关费用后,按学校、学院(研究所)、课题组3:1:6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二条 需要提前终止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须由第一发明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报科技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提前终止专利权程序。第二十三条 专有技术、技术秘密不宜申请专利的发
7、明创造,其在技术贸易中的保护管理,主要通过订立技术合同条款加以制约,必要时可签订专有技术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二十四条 有关专利权的其它产权管理与专利侵权诉讼等法律事务,由科技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第四章 专利费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利保护与维护专项基金,年初列入财务预算。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资助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费用开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费用由课题组项目费承担。第二十六条 学校专利申请与维护费用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审查费、公告印刷费、专利登记费与印花税、专利授权后三年年费。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
8、费用减免。学校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学校必须为第一申请人,方可享受学校对专利费用的资助与奖励。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学校依照*大学科学技术资助与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不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专利申请,或不经过学校专利主管部门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学校不予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也不支付有关申请费用。第三十条 对将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专利技术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情况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经学校批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或约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须提交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第三十四条 未按支持计划实施任务或在资助期内调离学校的,撤销其获支持资格并返还全部资助经费。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校发*90号文件同期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