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其合法享有的本行发行的风险评级为R1、R2和R3等级的理财产品受益权设置质押,申请办理贷款或者为他人借款申请提供担保的信用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和法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
个人或法人以本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办理的其他授信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且仅限于风险评级为R1、R2和R3等级的封闭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质押业务。
(一)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业务,办理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遵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银行发〔2013〕7号)规程操作。办理法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时,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遵循我行相关信贷业务规定办理,暂不接受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质物
第五条 申请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户。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具体参见《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银行发〔2013〕7号)。
(二)法人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同意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3.以本机构依法享有的或第三方所购买的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受益权作质押;
4.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受益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以质押的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无效或者被依法止付的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已质押的理财产品,无论是否已到期,在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质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出质人不得转让、赎回和申请挂失止付;
(三)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必须有合法用途,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归还本行的到期贷款,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四)质押的理财产品受益权对应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未规定该理财产品不得转让、质押等可能导致质押无效的情形;
(五)出质人应签署同意将出质人结算账户内该笔理财产品本息进行冻结止付,如贷款出现逾期,本行有权将到期的理财产品本息自动扣款还贷,当质押理财产品本金及实际收益全部扣划后仍不能完全偿付我行贷款本息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的书面承诺。
(六)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额度的确定方式:
(一)最低贷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
(二)可质押理财产品限于我行发行的风险评级为R1、R2和R3等级的理财产品;
(三)风险评级为R1、R2和R3等级的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90%。根据业务需要和风险情况确需提高的,贷款额度和应付利息之和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
(四)单笔R1等级理财产品购买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的客户,其质押贷款额度和应付利息之和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和,预期收益按照理财产品募集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和计划存续期计算;
(五)风险评级为R1、R2和R3等级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理财产品本金的60%。
第九条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且理财产品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2个工作日。
若以多份理财产品受益权申请质押的,以最先到期的理财产品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条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期限贷款利率,可在规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贷款实行利随本清。如提前归还贷款,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贷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执行面谈面签制度,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开立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公司银行部、零售银行部)申请办理。个人客户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
1.按我行要求填写《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申请书》(附件1),其中“出质人声明”一栏必须由个人客户在贷款主办人和协办人面前当面签字;同时贷款主办人和协办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
2.借款人、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协议》客户联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开立的证明文件;
4.质押的理财产品受益权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出质的声明书;
5.借款人借款用途的证明文件;
6.出质人同意以其购买理财产品受益权作为质押,并签署同意本行对出质人结算账户内该笔理财产品本息进行冻结止付,如贷款出现逾期,本行有权将到期的理财产品本息自动扣款还贷的书面承诺。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
1.按我行要求填写《银行法人客户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申请书》(附件2);
2.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
4.《协议》客户联原件;
5.提供借款申请人(或出质第三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同意以理财产品受益权出质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决议;
6.涉及第三方出质的,应提供出质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7.借款人借款用途的证明文件;
8.出质人同意以其购买理财产品受益权作为质押,并签署同意本行对出质人结算账户内该笔理财产品本息进行冻结止付,如贷款出现逾期,本行有权将到期的理财产品本息自动扣款还贷的书面承诺。
9.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信贷主办人员受理申请后,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核:
(一)自然人
个人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真实性审查具体参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银行发〔2013〕7号)贷前调查执行;
(二)法人
1.根据第十三条(二)法人客户申请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2.查询法人客户在本行授信条件,是否具备开展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查询法人客户企业征信情况;
3.核实质押物的状态。由信贷人员填写《权利凭证质押物查询书》(附件3)以书面形式向出质人结算账户开户网点,核实确认拟设置质押的理财产品《协议》等权利凭证属于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担保或未被依法止付冻结、未失效,并未用于其它担保;
4.审查借款人真实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我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用途的基本要求;
5.法人客户是否在我行开有单位结算账户。
(三)跨机构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原则上应由借款人的贷款经办行履行。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
(一)信贷人员经过贷前调查,签署《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明确意见,根据我行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等,双签后报有权人审查审批。具体为:
1.对符合条件可纳入低风险类业务且在分支机构授信审批权限内的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分支机构应按我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执行;
2.需要上报总行审批的,由分支机构出具调查、审查意见,并经分支机构内部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和分支机构有权签字人签批后,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总行审查审批。
(二)审查审批人的审阅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
2.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权利质押是否足额,符合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理;
5.受理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调查人(审查人)出具的调查(审查)意见是否客观;
6.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质押担保是否安全、可靠;
7.是否符合纳入低风险业务的准入条件,我行是否可受益。
(三)有权审批人在《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审批栏签署审批意见,明确贷款币别、金额、期限、利率、质押率等。
(四)跨机构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贷款的审查、审批原则上应由借款人的贷款经办行履行,签署《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提交贷款经办行有权人签批后,递交出质人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由开户行核实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具体如下:
1.贷款经办行须递交上述第十四条相关材料及出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户相关证明材料,至出质人开户行柜台进行材料审核,由柜台经办人、复核人在《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的开户行一栏签署冻结止付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报开户行有权人签批后返还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
2.开户行签署冻结止付审核意见后,自办理冻结止付手续生效之日起,应严格履行冻结止付的有关规定,未接到与贷款经办行确认的《权利凭证质押物解除止付通知书》,不得擅自办理出质人结算账户的解除止付手续,并承担冻结止付期间账户的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信贷经办人员应按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满足《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发〔2009〕290号)第四章质押合同订立主要内容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冻结止付手续。
(一)贷款相关合同文书签订后,由信贷人员填写《权利凭证质押物止付通知书》(附件4-1)送至出质人结算账户的开户行柜台,办理出质人理财产品收益账户冻结止付手续,纳入监管账户进行监控;同时向出质人出具盖有签章的《权利凭证质押物止付通知书回执》(附件4-2)一式三份,第一联柜台专夹保管、第二联柜台交客户、第三联归入该笔贷款档案保管。
(二)跨机构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贷款相关合同文书签订后,由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填写《权利凭证质押物止付通知书》(附件4-1),及经开户行核实、签批的《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送至出质人结算账户的开户行柜台,办理出质人理财产品收益账户冻结止付手续,纳入监管账户进行监控;同时由开户行向出质人出具盖有签章的《权利凭证质押物止付通知书回执》(附件4-2)一式三份,第一联柜台专夹保管、第二联柜台交客户、第三联归入该笔贷款档案保管。
(三)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手续,贷款经办行实行双人负责制,其中一人应为中后台人员。同时贷款经办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贷款相关合同文书签订后,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贷款经办行信贷人员依据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凭证办理贷款,本行业务人员需根据借款指定用途,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借款人或其交易对象指定结算账户中,信贷经办人员应严格监控贷款投向,确保依法合规使用。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行应督促出质人将质押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质押合同约定的移交日交付贷款经办行保管。贷款经办行验收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证。并严格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整理和归档保管,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完备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信贷经营部门应建立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台账,每月定期报送本机构风险管理部,详细登记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品种、贷款起止日期、理财产品编号及购买金额、产品起息及到期日、产品收益率、产品冻结支付日期、经办客户经理等内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在理财产品到期前10日,应向信贷经营部门发出理财产品即将到期的风险预警,提示信贷经办人员进行及时跟踪按时收回贷款。
第二十一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行贷后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如因贷后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贷款逾期或不良的,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期间,不允许办理赎回,只有当客户还清贷款本息、解除质押后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四条 质押解除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办妥解除止付手续(附件5),贷款经办行应返还质物权利凭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自动解除。
(二)跨机构办理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贷款经办行应出具《权利凭证质押物解除止付通知书》并递交开户行申请解除止付手续(附件5),经开户行审核无误、有权人签批后,办妥解除止付手续(附件5),并返还质物权利凭证,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自动解除。
第二十五条 贷款逾期
自逾期之日起,贷款经办行应按规定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2天,在借款人确无其他还款来源时,贷款经办行应及时处理理财产品受益权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及罚息,若有剩余,则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贷款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理财产品受益权足额用于归还本行贷款: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资信的变故,如破产、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之义务;
(四)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经指出仍不能予以纠正;
(六)其他本行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理财产品受益权质押贷款还款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予以顺延,顺延期间不计逾期贷款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订并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