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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电力行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的正面作用,促进企业软实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三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是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新闻中心是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完善;
(二)策划、组织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拟订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三)指导、组织和协调集团公司系统有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四)负责开展集团公司的对外宣传工作,统一发布新闻、广告、公告等;
(五)联络新闻媒体,保持与媒体的良好沟通,组织安排记者到集团公司及系统单位的采访活动;
(六)负责集团公司本部门户网站、《报》、《》杂志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 分(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职责。
(一)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点,检查所管理(属)企业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提供所管理(属)企业宣传工作的重要经验和信息;
(三)指导、协调所管理(属)企业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四)审查并上报所管理(属)企业新闻、媒体建设总结和规划;
(五)负责所管理(属)企业新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审批所管理(属)企业在中央及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的新闻宣传。
第五条 基层企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职责。
(一)按照下发的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做好与本企业有关的报刊、电视、网站等宣传工作,并在本企业设立新闻通联站;
(二)建立健全新闻宣传队伍,做好培训工作;
(三)按照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进行本企业的对外宣传;
(四)办好本企业的新闻媒体,向集团公司和所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定期上报新闻宣传媒体年度建设总结和规划。
第三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中心工作。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品牌建设。
第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系统各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规范宣传方式,统一宣传口径,理顺宣传渠道。
第八条 集团公司新闻宣传内容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遵守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到口径一致、内外有别。
第四章 管 理 要 求
第九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每年下发一次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布置全年的新闻宣传工作。各企业依照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新闻宣传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每年年底将本企业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报所在地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酌情对新闻宣传工作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对外新闻宣传审批制,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均应遵循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外宣传指在集团公司新闻媒体以外的新闻媒体上进行文字、图片、音像、网页等各种形式的旨在提高本企业知名度、树立本企业形象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宣传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系统各发电企业在省级地方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和电网公司及其他发电公司新闻媒体上进行有关本企业新闻宣传的,由所在企业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审批。重要内容每半年由宣传主管部门将统计报表报所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备案。
(二)系统各发电企业在中央级报纸、杂志、电视台、网站上和行业媒体上进行有关集团公司和本企业新闻宣传的,由所在企业报所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审查批准。
(三)系统各发电企业所有广告类宣传活动(包括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征文、栏目协办及其他赞助性质的涉及费用的宣传活动),由所在企业报所在分支机构、子公司批准。
(四)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举办的重大宣传活动,应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新闻中心)批准;在中央级媒体刊登重要新闻稿件,应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新闻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由集团公司指定。
(二)集团公司本部对外新闻宣传及发布的组织策划、稿件审批、协调联系等日常工作,统一归口新闻中心负责。新闻中心负责联络中央和在京新闻媒体,确保重大新闻不漏报。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接到新闻媒体有关采访或询问的要求,以及需要核实情况、提供资料等,一律转由新闻中心负责接待。
(三)各部门及系统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或新闻发言人许可,不得擅自以集团公司名义召集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向新闻媒体提供集团公司的相关资料;不得就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等工作事项接受媒体采访和询问,包括随机性的电话、手机短信询问;也不得未经授权在公开场合以及言论可能被公开的情况下对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事件进行公布和评论。
(四)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到集团公司采访,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接待并提供相关资料。采访集团公司领导的,由新闻中心提出建议,由办公厅落实安排。
(五)一般动态性消息、各项业务发展状况、新业务和新产品推介及集团公司各类可以公开的会议等日常新闻宣传活动,由新闻中心负责组稿,经相关业务部门会签同意,由新闻中心负责人审定后向社会媒体提供。
(六)接受国外媒体的采访,须在新闻发言人领导和协调下,由新闻中心和国际部共同负责,国际部负责联系、接待和翻译等工作,新闻中心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摄影摄像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央新闻媒体到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采访,各企业应当在新闻刊发后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备案。省级及以下新闻媒体到集团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采访,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系统各企业接受境外(含港澳台)新闻媒体采访,应通过新闻中心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新闻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重大新闻的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为:
(一)集团公司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政策、措施和改革发展成果;
(二)集团公司在电力行业内具有突破性影响的重要新闻和重要科研成果;
(三)对集团公司工作影响深远的重要规划项目的提出和基建项目的开工、竣工;
(四)集团公司的重大安全事故和处理结果;
(五)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十九条 系统各企业原则上不进行新闻发布,由集团公司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布新闻。如认为确有必要,可由有关单位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发布新闻。
第二十条 在新闻媒体上刊发内容不准确的新闻稿件,或在不适当时机发布新闻稿件,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擅自进行新闻发布,给集团公司带来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媒 体 建 设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鼓励系统各企业加强新闻媒体建设。各企业可按照实际需要,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创办报纸、杂志、闭路电视系统和网站(页)。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创办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形成集团公司多媒体、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网络。各媒体均由集团公司新闻中心主办。新闻中心负责指导和管理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各种新闻宣传媒体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在各企业建立新闻通联站。通联站全面负责与集团公司报纸、杂志、新闻网站的联系和工作配合。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召开相关会议,总结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部署下一步新闻宣传工作的任务,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章 新闻宣传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站在提高企业宣传水平、树立企业形象、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专兼职新闻宣传队伍。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新闻宣传人才网络,培养和选拔政治素质高、新闻业务能力强、工作踏实、年轻有为的新闻宣传骨干充实到有关部门。要鼓励新闻宣传骨干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并适当选派新闻宣传骨干进行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开展新闻宣传培训,每年向集团公司新闻中心报告培训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新闻宣传奖励机制。各企业要制定奖励办法,奖励在重要新闻媒体特别是集团公司新闻媒体刊发有影响新闻稿件的撰稿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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