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IT外包商关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IT外包供应商(以下简称“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外包商关系布局不断完善以及实现差异化管控提升管理效益,依据有关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任何正在参加本行信息科技建设或已履行合作的外包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科技外包领域,包括研发类(子领域包括:软件研发、硬件研发、测试)、咨询、运维(子领域包括:基础设备运维、桌面运维、应用运维、服务台运维)、人力外包及其它。各领域详细定义请参见《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办法》中信息科技外包领域定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外包商关系管理是指对外包商所在各个外包子领域中进行分类,关系分类为基本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其中基本关系为分级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为分类关系:
(一) 基本关系:对外包商重要性进行划分,将外包商重要性分为一般、重要,管理目的如下:
· 重要外包商:采取最高力度的管控措施,实现整体上的差异化管控;
· 一般外包商:采取基本的管控措施,实现整体上的差异化管控。
(二) 延伸关系:对外包商合作关系进行划分,将与外包商合作关系划分为积极淘汰型、消极淘汰性、普通合作型以及重点合作型,管理目的如下:
· 重点合作型:加深交流,扩大合作范围或程度,正向激励外包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 普通合作型:加深交流,正向激励外包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 积极淘汰型:反向激励外包商提升服务水平,及时淘汰不合格外包商;
· 消极淘汰型:反向激励外包商提升服务水平,降低因外包商退出引发的服务中断、服务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 特殊关系:依据有关外包商属性进行划分,将外包商划分为战略型、变革性、高集中度、知识独有型、应急备选外包商以及行业重点外包商,管理目的如下:
· 战略型:扩大合作范围或程度,取得高效率且灵活的服务;
· 变革型:促进创新、引入外脑以提升外包价值;
· 应急备选外包商:保障外包服务连续性;
· 高集中度外包商:消除外包的高集中度风险;
· 知识独有型外包商:降低对外包商的依赖;
· 行业重点外包商:满足监管要求,降低外包风险;
第二章 外包商关系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设备室为本行外包商关系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建立并维护我行外包商关系管理策略,并针对每一种关系类型拟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 监督外包商关系管理措施及外包商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的贯彻;
(三) 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参加外包商关系管理;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外包管理室与运行调度室为本行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执行外包商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外包商关系管牵头理部门组织下,定时更新和维护外包商关系;
(二) 定时发布外包商关系划分及分级结果;
(三) 贯彻所有关系管理措施。
第七条 “供应商使用部门”指使用外包商资源进行信息科技建设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四) 在外包商日常的项目(任务)进行过程中监督并上报外包商有关风险合规情形;
(五) 提供外包商关系管理评估建议及评估数据。
第三章 外包商关系划分
第一节关系类型判定
第八条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外包商采购内容重要性和采购金额占比,对外包商进行重要性分级,对其基本关系进行重要性评分,将外包商重要性分为一般、重要类。
第九条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外包商重要性以及上一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与外包商的合作关系,划分外包商的延伸关系(积极淘汰、消极淘汰、普通合作以及重点合作型外包商)。
第十条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应依据有关外包商属性(如创新性、高集中度性),确定外包商的特殊关系,将外包商划分为战略型、变革性、高集中度、知识独有型、应急备选外包商以及行业重点外包商(参见银监会提供列表)。
第十一条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进行延伸关系中的普通合作、重点合作型外包商以及特殊关系中的战略型、变革、应急备选外包商关系评定时需结合招行管理导向,充份考虑该外包商是否存在不可接受风险。
第十二条 外包商关系管牵头理部门应于每年至少一次(绩效考核终止时)组织对外包商关系进行判定;在资源允许情形下,可对外包商关系进行实时判定。
第十三条 外包商基本关系、延伸关系以及特殊关系划分具体评定方法请参见《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
第二节关系类型判定例外调整
第十四条 外包商有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外包商出现**银行不可接受的风险可能致使对外包商管理导向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应及时组织该外包商服务使用有关室组启动外包商关系调整审议会,审议外包商关系是否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经信息技术部领导审批《外包商关系调整审批单》(附件二)。
第四章 外包商关系管理判定流程
第十五条 外包商年度关系管理详细流程如下:
(一) 外包商关系管牵头理部门组织外包商关系管理年度判定工作。
(二)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将本年度正执行、本年度内已终止以及本年度新签署信息科技外包协议确定为需参加作为外包商关系评估的输入数据。
(三)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依据有关《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对各子领域外包商进行关系评估。必要时,可请供应商使用部门提供外包商关系管理评估建议及评估数据。
注(1):外包商关系评估中涉及的外包商绩效为上年度外包绩效考核管理执行部门对外包商的考核结果(依据有关年度考核情形设定优、中、差分数线,划分绩效优、中、差外包商)。
注(2):研发中心外包商关系评估由外包管理室牵头执行,运行中心外包商关系评估由运行调度室牵头执行。
(四)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发布信息技术部外包商关系管理年度评估结果。
第五章 外包商关系应用
第十六条 外包商关系管理执行部门依据有关外包商关系分级分类结果组织贯彻所有关系管理措施,各应用措施涉及管理部门应贯彻详细应用措施,外包商关系管牵头理部门应监督关系分级分类应用措施贯彻情形。详细应用措施请参见《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附件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关附件:
附件一.《外包商关系管理分类规则》
附件二.《外包商关系调整审批单》
附件三.《外包商关系分级分类评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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